农商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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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并执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 

负责岗位设置和管理;

(三) 

负责保管箱业务的安全保障管理;

(四) 

负责辖内营销工作,提高租箱率。

第八条 

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农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并且设施齐全的保管箱业务库(以下简称“保管库”);

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安全坚固的保管箱;

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

有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

(五) 

安装监控设备及报警设施;

(六)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七) 

配备一定数量业务人员;

(八)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保管箱业务人员岗位设置为:

保管箱负责人、保管箱临柜员和管库员。

保管箱负责人、保管箱临柜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条 

保管箱负责人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保管箱业务;

负责受理保管箱特殊业务(如授权、凿箱和处理司法协助等);

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保管箱业务的规范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负责定期对保管库的卫生环境、湿度、温度、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

负责收集掌握客户信息,为农商行保管箱业务的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保管箱临柜人员(以下简称“临柜员”)岗位职责:

经办员:

1、负责受理保管箱临柜业务,严格执行保管箱业务操作流程;

2、负责办理租用、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手续;

3、负责记载账务。

复核员:

1.负责复核经办员所办理的租用、退租、挂失等业务;

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

3.负责保管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并登记入册;

4.负责装订保管业务的档案资料;

5.负责通知租约即将到期的客户前来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 

保管箱管库员(以下简称“管库员”)岗位职责:

负责掌管保管库库门密码(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

负责审核开箱手续;

负责登记出入库情况;

负责检查租用人关、锁保管箱情况;

负责库房的安全检查工作。

每日营业开始及终了对保管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严守客户秘密;

熟悉业务,遵守各项制度。

第四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保管箱业务的租用人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单位或社会团体。

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

第十五条 

租用人及被授权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液体、气体、违禁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非法活动;

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分租或转租与他人。

第十六条 

租箱手续

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边民出入境通行证、护照)原件,不得请他人代办租箱手续;

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用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公章、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被授权人最多不得超过两人;

临柜员对租用人提供的证件审核无误后,租用人需填写《租用保管箱申请表》、预留印鉴(密码、指纹),并签署《保管箱租赁合约》;

临柜员按规定向租用人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并分别开具收据;

办妥租用手续后,交付租用人事先密封好的全部箱匙(一式两把),由租用人入库开箱核对。

第十七条 

授权手续

租用人选择单开箱方式,可授权他人代办所租保管箱事宜,但只可授权一人;

个人租用人办理授权业务,租用人和被授权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到农商行办理授权手续。

租用人填写《保管箱授权委托书》;

单位租用人办理授权业务,单位被授权人须持经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和被授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租用人长期居住境外,在境内无被授权人的情况下,可指定一名在境内居住的联系人,并提供该联系人详细通讯资料(在租约上注明并录入计算机系统),以方便农商行与租用人联系。

第十八条 

开箱手续

租用人或被授权人每次开箱时,需携带箱匙、租箱时预留的身份证件,单位租用人还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保管箱开启申请表》。

临柜员审核身份证件和印鉴(密码、指纹)后,方可由管库员领入保管库;

管库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离开保管库,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在隔离操作间自主存取物品、锁闭保管箱;

选择双开箱方式,需两人同时到农商行方可办理开箱手续;

租用人或被授权人不得带领其他人员进入保管库;

若发现租用人有遗留物品,应登记入册、双人封存,通知租用人认领。

第十九条 

挂失手续

保管箱业务挂失分为印鉴(密码)挂失、身份证件挂失和箱匙挂失三种。

挂失期间不得办理有关该保管箱的任何业务。

印鉴(密码)挂失

1、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办理印鉴(密码)挂失,须持租用人或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租用人还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保管箱租赁业务挂失申请表》,经身份审核后,可给予办理印鉴(密码)挂失,挂失期为7天,在此期间禁止开箱,7天后予以办理。

证件挂失

1、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办理证件挂失,需填写《保管箱租赁业务挂失申请表》,单位租用人还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经核查印鉴(密码、指纹)正确,方可给予办理证件挂失;

2、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办理证件挂失后,找到原身份证件或持重办的身份证件,可办理撤消证件挂失手续。

此时应提醒只预留密码的客户办理变更密码手续,避免造成租用人损失。

箱匙挂失

1、租用人或被授权人丢失箱匙,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租用人还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保管箱租赁业务挂失申请表》,经核查身份证件和印鉴(指纹、密码)正确,给予办理箱匙挂失。

如遗失一把钥匙,农商行应将另一把钥匙收回;

2、办理挂失7日后,在管库员和租用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凿箱、换锁,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租用人承担;

3、7日内租用人可持箱匙办理撤消箱匙挂失手续,此时应提醒只预留密码的客户办理变更密码手续,避免造成租用人损失。

第二十条 

变更手续

保管箱业务变更包括变更开箱方式、变更授权、变更印鉴(密码、指纹)和变更客户资料信息。

开箱方式变更

1、开箱方式变更包括:

双开变单开、单开变双开、双开人员变更等;

2、个人租用人本人(双开必须两人同时)持租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农商行办理该业务,单位租用人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填写《保管箱租赁事项变更申请书》;

3、农商行审核身份证件和印鉴(密码、指纹)无误后为其办理。

授权变更

1、授权变更包括:

变更被授权人、变更授权权利范围和期限、取消授权;

2、授权变更业务要求租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单位租用人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填写《保管箱租赁事项变更申请书》,通过身份证件和印鉴(密码、指纹)审核后,即可办理;

3、租用人变更授权人时,应与原被授权人和新定的被授权人同时到场办理变更手续。

印鉴(密码、指纹)变更

1、办理印鉴(密码、指纹)变更业务租用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租用人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填写《保管箱租赁事项变更申请书》,经核查身份证件和印鉴(指纹、密码)正确,即可办理,预留新印鉴(密码、指纹);

2、除租用人本人和被授权人外,他人不得代为办理手续。

客户资料信息变更

1、变更内容包括:

身份证件、通讯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内容;

2、要求租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身份证件变更要出示证明材料),单位租用人还需持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保管箱租赁事项变更申请书》,通过身份证件和印鉴(密码、指纹)审核后,即可办理;

3、如因租用人身份证件、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未及时通知农商行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租用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换箱手续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给予客户办理换箱业务;

租用人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租用人还需提供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租约和两把箱匙到农商行办理换箱手续,通过身份证件和印鉴(密码、指纹)审核后,即可办理;

如不同型号箱的调换,应收取费用,并对已交租金和保证金视情况进行变更和补交。

第二十二条 

退租手续

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办理退租手续时,需持个人身份证件并填写《保管箱退租申请书》、归还两把箱匙,临柜员应审核身份证件和印鉴(密码、指纹)并核实租用人有无拖欠租金,入库检查箱体有无损坏。

审核通过后予以退租;

单位租用人退租还需提供盖有公章的单位证明;

客户在租期内办理退租手续的,农商行原则上不退还租金,审验箱体无损后,将保证金如数退还。

租用人有未交清的费用,可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要求客户还清欠费。

逾期后办理退租手续时,农商行除按相应租金标准及实际逾期天数收取租金外,另加收逾期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续租手续

《保管箱租赁合约》期限届满七日内,客户到农商行办理续租手续。

未取消授权的,续租期内原授权也继续有效;

逾期后办理续租手续时,农商行除按相应租金标准及实际逾期天数收取租金外,另加收逾期滞纳金。

第五章 

保管箱租金和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管箱租金收费标准以时间长短为依据。

一律预交。

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交纳租金;

如按年计算,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多期租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保管箱租赁合约》中规定的保证金和租金标准、交纳时间和交纳方式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和租金。

第二十六条 

对租约即将到期的租用人和未按时交纳租金的租用人按下列方法处理:

距租约到期日15天时,复核员按照租用人登记资料中预留电话通知租用人;

如租用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通知农商行,使农商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并且租用人逾期六个月未交纳租金,则农商行有权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凿箱,将箱内物品登记造册。

凿箱发生的有关费用和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自公证凿箱日起满一年,租用人仍无法取得联系、未交清费用的,农商行可将其所存有价物品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款抵偿租用人所欠费用(其中租金计算至凿箱日),用以偿还租金、滞纳金、公证费、凿箱费及移存保管等一切有关费用,如不足偿,农商行将享有追索赔偿的权力;

如尚有剩余归租用人所有。

第六章 

保管箱业务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商行保管箱管库员掌握保管库库门密码(钥匙),不得将该密码泄露给其他人员,若因密码泄露造成保管箱业务损失,严厉追究责任;

保管库库门钥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双人管理,不得带离保管库,不得私自配制,若保管库库门钥匙遗失、不得配制,应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更换新锁。

第二十八条 

对保管库的监视设备和报警装置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不得隐瞒、拖延。

第二十九条 

经常关注保管库的温度、湿度变化,超过正常恒温、恒湿标准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除保管箱负责人、管库员、租箱人、被授权人外,农商行其他员工和外来人员(如保管箱设备厂商、要求司法协助单位)不得私自进入保管库,特殊情况下可经单位负责人授权同意,填写“保管库特殊情况出入库登记簿”后,在保管箱负责人和管库员陪同下,才可进入保管库。

第七章 

保管箱箱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出租保管箱箱匙应由临柜复核员登记保管,建立出入库制度。

复核员不得兼任管库员。

第三十二条 

所有保管箱箱匙必须登记入册、入库保管,设置“保管箱箱匙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于租用人挂失箱匙的,为其办理凿箱换锁手续,丢失的箱匙和启用的新箱匙均须登记“保管箱箱匙登记簿”。

第八章 

保管箱业务凭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管箱业务档案、资料、各类凭证、法律文件在未装订前,必须专人专夹保管。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保管箱凭证归档登记簿,记录归档时间、归档箱号、档案借阅、归还的时间、借阅人签字等内容。

第九章 

保管箱特殊业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管箱租用人及被授权人皆在国外,他人代办保管箱开箱、退租、挂失业务,具体手续为:

由租用人所在国家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有关证明,证明租用人在该国的真实性,并加盖大使馆或领事馆印章;

代办人持领事馆证明原件、经公证处公证的租用人填写的授权书、本人有效证件,可到农商行办理开箱、退租和挂失手续;

农商行认真审查相关证明和证件无误后,留存证明原件和代办人证件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管箱租用人及被授权人在国内,均不能前来办理开箱、退租和挂失业务,由他人代办的,办理手续为:

由公证处出具有关证明:

证明租用人及被授权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保管箱业务、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同时公证处对租用人填写的委托代办人办理保管箱业务委托书必须进行公证;

代办人持盖有印章的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经公证处公证的租用人填写的授权书、代办人和租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商行办理开箱、退租和挂失手续;

农商行认真审查相关证明和证件无误后,留存证明原件和租用人、代办人证件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租用人死亡,办理箱内物品移交的程序:

如遇租用人死亡,农商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前,其被授权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在农商行接到其死亡证明后,准许其合法继承人或被授权人清理箱内物品;

办理物品领取的继承人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法院裁决书及与死者有关的证明等(如:

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他证明等)、租用人死亡证明、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均需出示原件,复印后存档);

由财产继承人请公证机关做公证;

在公证机关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监督下将箱内物品移交给财产继承人,办理程序如下:

1、在场人员:

两名(含)以上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本社两名员工、所有财产继承人。

公证机关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财产继承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财产移交后立即请财产继承人办理退租手续,一切费用由财产继承人承担。

第十章 

司法协助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审理或查处案件,需要查询租用人租箱情况或查封租用的保管箱时,必须出示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协助查封通知书”及来人工作证件,进行查询或查封。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农商行协助开启租用人保管箱时,须出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及来人工作证件,还应出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由农商行业务负责人核实后方可给予协助,进行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法院执行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四十一条 

查封解除后,租用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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