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治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刻不容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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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省情况看,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1、从犯罪主体看,村支部书记、主任占总数的42·

43℅。

而诸暨市查处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村支书占40℅,村主任占24℅,远远超出全省平均比例。

全省不时出现村支书、村长“一锅端”的案件。

这充分反映农村主职干部是腐败多发的群体。

2、从犯罪类型看,贪污受贿犯罪占84·

19℅,其他的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

一人多罪,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干部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也有一定数量。

3、从犯罪领域看,涉农资金、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职务犯罪多发,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诸暨市检察院查处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发生在征地拆迁和重点工程领域的高达72℅。

4、从犯罪数额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有159人,挪用公款千万元以上的有191人,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百万元以上的有43人,其中造成损失超过千万元以上的有7人。

诸暨市检察院查处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案值超过10万元的就占76℅,超过50万元的就有6人,最大的挪用公款达1860余万元。

而XX市检察院查处的4起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

5、从犯罪分布看,温州、丽水、杭州、宁波四地占全省的53·

31℅,但是几乎每个县市每年都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情况。

此外,存在极少数村干部利用家族、宗派势力和相互勾结、利益输送,明目张胆进行贿选,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情况,社会危害性增强。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

诸暨市检察院查处的25名村干部中,除了2人为专科文化程度外,其他的都为高中以下学历。

文化程度总体偏低是我省农村干部普遍性的现象。

虽然经过多年普法,农村干部的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并没有常态性的农村法制教育基础平台,绝大多数农村干部系统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并不多。

因文化程度的限制,大部分农村干部接受法制的能力也不够。

县乡的法制教育重点仍然是乡镇以上的机关干部,而有限的法制教育大多流于形式,针对性、有效性明显不足,法制意识很难在广大农村干部中入心入脑。

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更是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机关干部轻农村干部的现象,金华、绍兴两市的警示教育基地集中在市级所在地,县级都没有警示教育基地,在对机关干部警示教育还不能全覆盖的情况下,对农村干部的警示教育几乎成为空白。

座谈会上不少农村干部都反映,他们从来就没有参加过有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就是身边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也很少组织去参与法庭审判的旁听。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基层检察院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虽然有所加强,如诸暨的枫桥检察室就专门设立了农村干部的警示教育基地,有的还开展巡回警示教育活动,但全省这样专门的农村干部警示教育基地寥寥无几,受人财物力限制,巡回警示教育活动也无法常态开展。

可以说,农村干部法制意识的普遍低下,是诱发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和难以根除职务犯罪顽固性、反复性严峻问题的不容忽视的主观原因。

2、村务公开不到位、监督机制失灵。

虽然近年来围绕村务公开的各种制度在不断完善,公开和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在加大,村委会的民主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乡镇对村财务的集中监管、审批等对农村干部“权力”的约束作用在增强;

但是不少农村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村务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仍然存在很大的距离,形式化、虚假性现象较为普遍。

在村民长期缺乏主动参与村事务民主管理的传统观念和习惯面前,少数村干部倚仗权势变相限制和剥夺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易如反掌。

如诸暨市暨阳街道碑亭村出借5000万元给企业开发房地产这一重大事项,在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村干部会后逐一做村民代表工作,逐一签字,最后勉强通过后引起村民数年连续集体上访。

一些村务公开只公开财务数据,时间滞后,内容、用途不详,村民无法知情和监督。

多个自然村组成一个大的行政村后,更为少数村干部村务公开的不及时、不真实找到理由。

而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是村民选举的自治性监督组织,但是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是村党支部甚至还是村委会组成人员,实际上集决策、执行和监督于一体,很难独善其身,开展监督顾虑重重。

一些村财务发票虽然要有经办人、村支书、村主任、财务人员、监委会主任甚至农村指导员签字后,才能定期向乡镇结算中心报销,因为利益共同体,往往监督、制约形式多于实质。

这可以从近年来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共同违纪违法案件增多中得到证实。

3、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选任制度执行不严。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人选“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也就是说,村务监督委员主要是对村财务的监督,范围有限;

而“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是可选择性规定,主要取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的意志;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懂财会、管理知识人员的规定在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的现实面前也存在可行性不足的问题。

特别是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形式、途径和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更使一些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重大村务决策、执行的监督缺乏刚性、形同虚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的自治性监督组织,事实上是体制内的下位监督机制,有效运作和发挥作用制约因素很多。

对农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乡镇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承担监督责任的“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对出现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几乎没有问责。

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出现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上的虚化和盲区。

同时必须看到,对农村基层干部的选任用人上也存在倾向性把关不严的情况。

出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角度,全省农村换届选举中较为普遍实行“能人治理”的样式,这有着积极作用,但如果乡镇把关不严,就会造成一些素质低、甚至有劣迹的所谓能人混水摸鱼,以贿选等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主要岗位。

这样的人一经当道,必然导致农村党组织涣散、办事乌烟瘴气,给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利益带来严重的隐患。

两市纪委都反映这样的现象并不是少数。

如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村在2010年村级组织换届过程中,徐某某等两人通过拉帮派、拉选票甚至贿赂等骗取村民信任,当上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随后两人利用职权为曾经出资帮助选举的开发商违规提供便利,分别受贿30万元和40余万元。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建议

农村是小康社会的基地,农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农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集中到一点,都直接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据XX市纪委统计,20XX年以来至今年7月,该市反映农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806件,占全市同期信访案件的56·

56℅,中央交办的236起信访案件中来自农村的信访案件也占总量的60℅左右,是省信访问题重点整治县;

被纪委查处的农村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有134件。

据诸暨市纪委统计,自2014年,该市纪委查处的农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84人,仅今年前6个月就查处了农村干部违纪违法155人,因农村干部的违纪违法引起农村信访的高达80℅以上。

这些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违反政治纪律,违反财政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职责纪律,违反生活纪律等各个方面,更多的是以权谋划、权钱交易。

据当地纪委的领导讲,农村干部的违法犯罪最先总是从不讲规矩、我行我素的违纪开始的,日复一日、欲壑难填,最后走上不归路。

应当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无论是加强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已经到了必须加强的时候了。

﹙一﹚切实加强村党组织建设,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强堡垒。

党支部是党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

省委《决定》明确指出了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要求“全面提升村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培养百姓拥护和喜爱的基本党组织书记队伍”,深入开展宣传“千名好支书”活动。

《半月谈》2015年第18期以《锅热了,饼才靠》为题刊登了记者在江苏省淮安市采访的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调查报告,集中起来就是指出从组织找党员、选好带头人的重要性,说明有一个好的村支书和党支部对广大党员、群众的引领、凝聚作用。

学习期间,我们还到浦江县大畈乡建光村考察,真切感受这里因为有了一个好的党支部和好支书给村里带来的巨大变化,一个多年著名的上访村变成了无上访村,做到村民无违法、党员无违纪,富裕、祥和流露在村民的每一张脸上。

正反两方面事实证明,选好村党支部一班人特别是支书,是真正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关键一招。

明年,我省村级组织普遍面临换届,是全面落实省委《决定》的关键之年,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党委对村级组织换届的领导,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真正把个人素质高、作风优良、群众拥护和喜爱的农村党员干部推荐出来,特别是推荐产生出村党支部书记和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好的农村带头人。

这样,才能真正加强农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从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把从严治党方针落实到农村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让党员干部在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各项事业中发挥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二﹚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形成加强监督的无空隙网络。

省委《决定》指出要“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委要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村级党组织对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

事实证明,加强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决于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委必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这是打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最后一厘米、发挥党支部对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基本前提。

党内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中各种监督的最有效手段,由上而下党内监督途径的畅通,能够有效促进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落实。

应当以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党委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的组织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成员、每一个环节,以严格的问责机制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地生根。

应当根据农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特殊性,赋予相对超脱的党员农村指导员协助村支部的纪检委员对村党支部和支部成员执行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职能,使之成为连接乡镇街道纪委监督主体责任的重要路径,强化上下对接、补充补强监督的功能。

根据省委《决定》的精神,由村党支部成员中选举担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列席村委会会议,主要职责是对村务活动开展监督。

为了负责地对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增强监督的责任心和监督成效,应当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的重大监督实行公开监督的方式,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定期内公开答复是否接受监督的结果和理由,以使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由软变硬。

同时,乡镇街道纪委应当建立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巡查制度,加强对党支部及其成员执行纪律作风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查监督;

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向乡镇街道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增强接受指导的刚性。

这需要各地探索,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地方性的立法规范。

只要各项监督齐头并进,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就能得到有效预防。

﹙三﹚推进廉政教育常态化,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治理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是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应当坚持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

针对农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而始终处于一线、面对的事务繁杂、任务繁重的实际,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尤为重要。

应当看到,无论是预防职务犯罪,还是推进依法治国,广大农村是最为薄弱的环节,如果对农村干部正面的教育不有效开展,就必然极易被敌对势力所利用。

这必然会极大地削减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这是县级、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承担的一项政治、社会责任。

据调查,目前一些县级党校虽然也在开展对农村干部的集中培训,但并没有制度化、常态化,培训的重点仍然是机关干部,农村干部并没有纳入制度性有计划的培训范围。

各地村干部普遍希望上级多途径开展对他们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履职本领的培训,这对他们来讲,是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

从农村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情况看,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在教育这个问题上不跟进,党纪法制意识和拒腐防变意志不强,自身抵御腐败和犯罪风险的能力就越弱,稍不注意在人情、金钱、利益面前就会倒下。

无论制度有多密、监督有多严,当事者自身缺乏抗拒腐败的思想防线,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不是被别人送上来,就是被自己做出来。

从我省农村经济条件、文化设施情况看,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常规性教育培训在硬件上已经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县级、乡镇党委认识上要有紧迫意识和忧患意识。

从警示教育的角度,我们认为起码每个县都要建立由纪委牵头的农村干部违纪违法警示教育基地,每个县委党校都要开设对农村干部预防违纪违法的警示教育课,每个乡镇的党委都要把开展农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必备内容。

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法制讲座、警示教学、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开庭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学。

这是花小钱办大事,于农村事业和农村干部都是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诸暨市检察院枫桥镇检察室创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农村干部参观教育、开展巡回宣讲,对减少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

而该镇聘请专门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备审制度,对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预防法律风险同样起着良好的作用。

这些做法可能还不成熟,但是接地气、入人心,有着积极的推广意义。

加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当然还包括政治上、组织上、待遇上、环境上对农村干部工作、生活上的有力保障,尽可能让农村干部在职务犯罪上从“不能为、不敢为”的客观约束向“不想为、不愿为”的主观自觉的根本转变。

只有农村干部普遍干净并干事了,“两富”、“两美”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才能伴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时代旋律,在浙江大地上真正实现。

(弘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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