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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20分(各

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评标结果?

若影响,应由哪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l:

答:

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

解:

(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1-2。

表1-2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表

(2)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1-3。

表-3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得分表

(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1-4。

表1-4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表问题3:

这样改变评标办法不会影响评标结果,因为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

分均增加10分(20-10),而商务标得分均减少10分(70-60),综合得分不变。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市昌平区开发60000m2的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国家计委批准,资金为自筹方式,资金尚未完

全到位,仅有初步设计图纸,因急于开工,组织销售,在此情况下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7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3)通常情况下,哪些工程项目适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二

答: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工程不完全具备招标条件,不应进行施工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三

北京市政府已批准兴建一所医院工程,现就该工程的施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为:

建筑规模约18000万元;

建筑面积约201X00m2;

主楼采用框架结构;

建设地点在四环以外;

招标范围:

土建和所有专业安装工程。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凡对本工程感兴趣的施工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简述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三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资格预审程序:

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四

某长江大桥是三峡工程前期准备工程的关键项目之一,三峡工程施工期间承担左、右岸物资、材料、设备的过江运输任务,也是沟通鄂西南长江南、北公路的永久性桥梁。

我国建设大跨度悬索桥经验少,具备该长江大桥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多,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993年7月下旬,向甲、乙、丙家承包商发了投标邀请书,三峡总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考察了施工现场,介绍设计情况,并及时以“补遗书”形式回答了施工单位编标

期间提出的各类问题。

在离投标截止时间还差15d时,三峡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丙3家承包商,考虑到该长江大桥关键是技术,技术方案如有失误,费用难以控制,因此现将原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的内容调整如下:

原评标内容总价、单价、技术、资信权数分别由原来的30%、30%、10%、10%依次修正为10%、40%、40%、10%,加大了单价和技术的评分权数。

1993年9月1日至9月10日进行评标工作。

评委中邀请了多位国内有影响的桥梁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前评标组通过了三峡公司编写的评标办法,根据施工单位的总报价、主要分项工程的单价、技术方案和资信四方面来评分。

根据专家定量打分和定性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的排队顺序(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是:

乙、甲、丙。

三峡总公司于1993年9月13日向乙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合同谈判。

双方认真地讨论了合同条款及合同协议书的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于1993年10月1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

(1)该长江大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妥当?

为什么?

(2)假设甲、乙、丙各项评标内容得分如下:

请问:

总价、单价、技术方案、资信各项评审内容的权数从10%、30%、30%、10%修正为10%、40%、40%、10%时,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综合得分会发生怎样变化?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四

(1)妥当。

(2)总价、单价、技术方案、资信各项评审内容的权数为30%、30%、30%、10%时,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综合得分如下:

总价、单价、技术方案、资信各项评审内容的权数修正为10%、40%、40%、10%时,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综合得分如下:

篇二: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

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

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

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

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

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

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

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

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

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严密有缺项漏项

某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没有对某安全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相同。

评标中采购人代表为保证采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使用,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各投标人将防爆密封门尺寸调为2350*2600mm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报价不变。

虽然防爆门不是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但是改变规格尺寸后,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一般会同意招标人的要求,同时也给投标人留下进行投诉的机会。

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

因此招标人应正确对待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选用技术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技术规范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有专人仔细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很多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技术规范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清晰的表达了招标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对后续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投产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质疑或招标采购失败。

5、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不清晰,给投标人造成错觉

某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公开招标,五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在招标范围条款中要求提供10套新设备,但同时在技术条款中,要求修旧利废,将现有的5套设备修复后做为备件使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含有备件修复,澄清时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忽略了技术条款中的备件修复内容,没有考虑设备修复部分的报价,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反复澄清。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把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供货范围、工期等进行明确、清晰的阐述,保证潜在投标人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处于同一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应要求;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某单位排水项目设备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一栏中填写内容为“请投标人自行提供最短交货期”。

项目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应答五花八门。

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作出了“因项目工期紧张,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X月X日前到货”的要求,并打算以此为硬性条件,对无法满足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否决投标处理。

交货是采购作业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流程中的诸多因素。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期来全面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投标的产品的质量和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就会根据生产企业自身情况和利益最大化来安排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供货。

而开标后再对交货期加以限制,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及其他商务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例如:

投标人为保证能够中标勉强承诺工期并降低产品质量以压缩时间;

投标人承诺满足工期要求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期导致工期延后;

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满足交货期放弃中标;

因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事提起投诉等。

所以设备采购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交货期。

7、废标条件应设置关键性、实质性要求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按标段分别递交,废标条款中同时规定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

接收投标文件时,某投标人在四个标段中同时参与投标,但只准备了一张支票,但金额同时满足四个标段的保证金额度要求,但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分标段递交为由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事后该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以非实质性条款为理由拒绝投标。

★分析:

篇三:

招投标案例含答案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1

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1X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1X年5月10日上午9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1X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

201X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1X年5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X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请说明理由。

(2)A、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

理由: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

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

不妥之二:

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妥之二:

公证机构1人

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

.

不妥之三: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

5.不妥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30d。

案例2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低8%的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有A、B、C、D、E、F、G、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问题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二,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

1、不合法。

原因: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不合理。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招标人以投标人是外地企业的理由排斥潜在投标人是不合理的。

案例3(已讲)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

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

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成本该工程,并将部分交由C单位施工。

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

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协议。

(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2)该案例中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不考虑问题

(2)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

并分别给出理由。

参考答案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2.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要求具备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不合法问题一: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理由: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

不合法问题二:

建设单位向B单位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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