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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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随时掌握税收票证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
本级库存量应以3个月正常使用量为限。
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票证领用计划,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领、发人员签字,办完手续后,领、发人员各执一联,双方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征收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字。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本岗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本、按份清点发放。
五、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
代征单位必须确定专门的票证管理人员领用、发放税收票证,不得委托她人捎带或代领。
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变动,代征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国税部门。
代征人员第一次领取票证时,要出具代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时一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前期领取的已使用票证结报缴销后,可领取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以满足代征工作所需用量为限。
2.2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
各级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
基层国税机关、部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妥善保管。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
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
不准带票走亲访友;
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它非工作活动;
不准带票到公共场所;
不准带票酗酒;
不准带票回家。
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也应妥善保管,可设专用箱(柜)或专用抽屉并加锁。
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
征收人员临时抽调搞其它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半个月以上,应将票证封包交票管人员存放,返回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四、票清离岗。
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才能离岗。
基层票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还应由上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征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严禁带走票证、税款和帐册。
票证移交后发现问题而在交接清单上未曾注明的,由移交人负责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
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年、报查联;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
其它税收凭证存根联2年、报查联、回执联;
票证移交清册;
票证账簿、册保存期7年。
对实行电子缴款的纳税人用于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款支付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核实。
保管期限为
2.3税收票证使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可发给银行填开。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可发给代征单位(人)填开。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位的开票人员要进行填票辅导,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到申报征收窗口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或原分割单。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只用于经过税银联网缴纳的税款,由有关银行开具。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经过税银联网缴纳所扣(代征)的税款比照执行。
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互换使用。
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六、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七、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
八、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和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电脑版税收票证的开具,要准确输入票证的字轨号和票证号,调准打印格式,若打印格式不对,打印字迹模糊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对于手工税收票证的填开,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楚,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
票证填写后要认真复核,防止差错。
纳税单位(人)、品目名称、计税数量、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实缴金额、合计金额六栏,其中一栏填写错误,即作为废票,应重新填开。
其它各栏填写错误,能够在错误处用双线划掉,在上方改填正确的数字,并在改填处加盖填发人印章;
如再次错误,即作为废票。
联机打印的税票若有上述任何一项差错的,即予作废,待查明差错原因后即行重新打印。
九、计统科会同信息中心、征收管理等部门对征管信息(CTAIS系统)中登记的开票信息,如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率、征收品目等内容要按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更正。
十、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时,要现用现填,不得事先填写填开日期;
限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十一、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少征补税,应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并写上原完税凭证号码备查。
查补税款填开的票证,应按税款属性不同注明”稽查查补”或”纳税评估”字样。
十二、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它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使用定额完税证的还可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
十三、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国税机关自定。
各种税收票证均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直接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专用章”。
其它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四、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
即:
不准用缴款书及转账完税证收取现金;
不准用各种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
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不准收税不开票;
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不准跳号使用;
不准相互借用票证。
十五、税收票证要妥善保管。
如发现短失应立即报告发证单位查处。
填写作废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上交发证单位,不得私自撕毁或扔掉。
其中,填写作废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款通用完税证等完税凭证,需注明作废原因和另开票证的号码,并经基层征收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作废。
2.4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填用的缴款书和转账完税证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税收票证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确认。
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的空白税票进行盘点,保证票证的安全。
二、税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证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字。
三、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已填用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包括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空白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连同所收税款(工本费)或缴款凭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和缴验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
四、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一)代征单位限期15天,限额为0元;
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为5000元;
(二)代扣单位税款报解可随本单位应缴税款的纳税期限,同时结算代扣税款办理入库。
凡达到上述限期或限额规定标准之一的,都应及时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和税款缴库手续。
五、上述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若是作废票证要全份上交,不准留页短页。
2.5税收票证审核。
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库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核分日常审核和专门审核。
一、日常审核。
要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审核的重点应放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证,征收税款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款解缴、结报是否按时,预算科目是否混淆,使用科目、税率是否正确,计算税款有无差错,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名或章戳是否齐全。
二、专门审核。
除日常审核外,应每年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并对会审、抽审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措施。
2.6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在领发、使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市地国家税务局。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作废票证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票证报查联随同票证报表由县(市)局集中保管,不得自行销毁,并比照已填用票证报查联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处理。
三、对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由本处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三份,经处分管处长批准,指定专人组成监毁小组负责复点和监毁。
销毁清册一份作票证开除的记账凭证,一份送本单位档案室存档,一份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停用票证的销毁按保密材料的要求办理。
2.7税收票证的盘点。
各级国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和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核对。
二、各级国税机关票证主管人员月末要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实物及电子库存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核对。
三、税收票管人员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字。
四、本级对所辖各单位及所有填报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并制作票证盘点表,年底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
年度终了后必须对所有税收票证用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和清点,并将盘库和清点结果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
2.8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酌情查处。
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原本中短少,应查明字轨、号码、数量等,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处理。
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污损、残缺、错号、印刷不全等票证,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处理。
三、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
清点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损毁的,毁损残票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
损失的票证,若易于发生流弊的如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凭证、车辆购置税类凭证等,应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辑。
发生票证损失、盗窃案件,应于24小时内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3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同时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五、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六、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
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赔偿:
(一)定额完税证按票面金额赔偿。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每份赔偿100—300元。
(三)出口货物税款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200—500元。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每份最低赔偿500元,其额度由市、县国家税务局视情节轻重决定。
因主观疏忽,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上述票证丢失,如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损失票款核销权限
(一)损失票证核销权限。
发生票证损失案件,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调查核实,由分管处长批准核销: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意外事故中发生的票证损失;
2.已处理结束的贪污案件发生的票证损失;
3.已侦破的被盗案件发生的票证损失;
4.因管理不善发生的票证损失,并已查明无其它流弊;
5.对其它因管理不慎,或未能执行票证管理制度发生责任事故的票证损失,除查明责任人有无弊端行为外,还要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损失税款核销权限。
一次性税款损失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核销;
500-1000元报市地国家税务局核销;
超过1000元报省国家税务局核销。
市、县国家税务局税款核销文件同时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其它税收票证损失处理由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2.9税收票证的销毁及权限。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
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的票证、停用票证、损失后追回的票证、以及省国家税务局规定销毁的票证。
二、票证的销毁办法和权限。
(一)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
未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等特种专用税票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
(二)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的票证。
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指派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
(三)县(市)国家税务局、本级负责销毁的票证。
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到期后销毁,期满后销毁以及除本条第二款
(一)、
(二)项所规定外的其它未填用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长、本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才能销毁,同时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对未到保管期限擅自处理、销毁票证的,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各种税收票据的销毁,比照保密文件销毁的要求和顺序组织实施。
2.10税收票证的核算。
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按照票证的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表),依据票证原始凭证,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的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年度终了,各级国税机关还应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采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行税收票证领、用、存等票款核算的,能够用票证领用单、税票结报清单、损失核销票证(款)文书等票证原始凭证进行票证的领发、结报,但领发与结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打印的纸质原始凭证上签字。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逐笔记载票证的领发、结报,月底结出票证结存数量和号码。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上述票证的原始凭证信息和票证结报手册,应当能够随时查询其格式与内容。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应当对代开单位的税票电子信息提供数据导入,核对代开税票信息,保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税票信息的真实准确。
代开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税票管理系统,保证税票信息导出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票证领用存情况。
2.11税收票证的核算凭证。
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为票证核算原始凭证,须有票证交接、结报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与票证报表和账簿一并整理归档。
2.12税收票证账簿。
税收票证账簿是票证领、用、存情况的记录,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能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票证管理工作的情况。
票证账簿主要设置:
一、票证分类出纳账。
按照票证种类分设账页,登记本局所属单位各类票证领、用、存情况。
村级记载领、用、存情况帐务处理的记账依据为票证领用单(收据)、所属票证报表、损失核销文书等。
采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处理账簿的,对上述记账依据应当能够随时查询其格式与内容;
上级国税机关能够查询下级国税机关的票证账簿。
二、使用票证单位(人)应设置票款结报手册。
基层征收机关、部门与税务人员发生领报关系的各设一册,税务人员与代征、代扣单位(人)发生领报关系的各设一册。
2.13税收票证报表。
税收票证报表是反映税收票证领、用、存情况,供上级局核对配发数量和了解掌握所属单位用存数量,作为印制、配发票证的依据。
票证报表为《票证用存报表》,按月、按年编报。
编制《票证用存报表》前,首先对票证分类出纳账进行结账,其次本局结存数与库存票证要核对相符,所属结存与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合计结存数相符,然后编制报表。
上期结存数要与上期账表结存一致,如发生上期开除数差错,应经过账表有关栏进行更正,不能直接调整上期结存数。
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税收票证的单位应录入票证盘存表,能够根据其记载的账簿内容生成票证月、季、年报表,也能够随时生成查询日票证报表。
报送时间。
月报:
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后10日内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年报:
与会统年报同时上报。
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和存档《票证用存年报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14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一、税收票证检查的组织方法。
税收票证检查的组织方法主要有自查、互查、抽查、重点检查和内审外查五种。
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二、票证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票证领用的手续制度是否完备,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是否严格控制;
票证领用、结报手续是否严格执行制度,做到领发有据、相互签字、当面点清、谁领谁用;
票证结报手册与票证分类出纳帐是否及时登记、核算准确,帐实一致;
领用后的票证是否已经填用;
填错的废票是否注销、回收并整份上交;
是否有长期领而不用,填而不发,失而不报的情况;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批准权限和手续办理票款损失核销的现象。
是否按规定进行票证检查和票证盘库,检查有无记录,有无超量库存或库存不再使用的票证。
(二)票证存放是否有专门的设施。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是否配备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
征收大厅及代征单位是否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开票人员是否按规定保管票证。
是否存在设施齐全而实际保管不到位的现象。
是否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票证使用是否严格执行”十不准”;
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有无错用税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