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矿业工程学院中国矿业大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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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
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
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
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1.思想政治表现减分项:
学生党员通过班级测评(占70%)及党支部考核(占30%),不合格(起不到党员带头作用的)减10分;
参加中高级党课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无故不参加班级团支部组织的理论学习的,不得评为优秀。
2.学习态度表现减分项:
有不及格现象、旷课被查实的,不得评为优秀,每门不及格课程减2分(考查类课程除外),考试作弊被查实的该项考核为不及格。
3.遵纪守法表现减分项: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项为零分,受到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及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5、10、5分。
第十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
G2=∑(课程实际考分×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
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
优-90分;
良-80分;
中-70分;
及格-60分;
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
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试读学生如符合转入正常学习标准,该项为合格,如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三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四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
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
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体育未达标的、体育成绩不及格的、同学关系紧张的,不得评为优秀,每一项减10分;
“课外体育锻炼不积极”依照体育学院提供的课外体育锻炼打卡记录每缺一次减2分。
第十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
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
0.6+身心测评得分×
0.1
第十六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为优秀的比例在本专业中不超过20%。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比例在本专业中不超过60%。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十七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八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程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情况(仅限在当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有缓考未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不参与排名)。
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专业排名前3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前2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前10%(前项
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
前3%
加分标准
3
6
9
15
2.辅修加分
(1)主修专业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内辅修课程每通过一门,加2分;
(2)转专业学生与转入专业同学相比,每学年多学的课程参照辅修课的加分标准执行。
3.学年内cet4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5分;
CET6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10分。
以后每学年加分标准为:
cet4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2.5分;
CET6考试成绩为425以上(含425分)者加5分。
cet4、cet6仅以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学年内英语口语考试获得A级证书加6分,B级加4分,C级加2分。
4.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优秀
4
5
7
8
国家级和省级以及等级之间不累加。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首先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果占50%,然后由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视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占50%,由年级辅导员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4.担任辅导员助理的学生,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对其进行考核,结果占30%,学生工作小组视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结果占70%,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考核等级证明。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不合格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辅导员助理、党支部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党员工作站正副站长、新闻传播中心正副主任、青年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12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院团委、新闻传播中心部长、青年联合会各部门负责人、校院级学生会部长、年级团总支书记、党员工作站部长、校院级社团负责人
院团委、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新闻传播中心、青年联合会副部长,校院级社团部长
年级团总支部长、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级社团副部
2.4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左右。
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
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
1.2计算。
4.评为校院级学生会、社团优秀部员的加2分。
5.学年内院团委、年级团总支、学生会、社团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该组织的部长及以上干部、社团主席团成员另加2分。
6.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学校有关部门的助理原则上不参与测评加分。
评上勤工助学之星的同学加1分。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被评为学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2分;
2.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校级优秀服务标兵的,加4分;
3.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4.青年志愿者考核由志愿者协会进行考核,团委最终审核,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每次加0.1分,累加总分不超过2分;
团委学生会部员参加学院级重大活动加分标准同青年志愿者。
(五)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学院级
2
1
0.5
校、市级
10
省级
30
全国
50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级及以上纪录者,以相应一等奖的标准×
2加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四名按二等奖加分,第五、六、七、八名按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校、院两级运动会比赛,获同类体育比赛项目奖项的,按实际情况累加。
4.校院两级运动会中全能项目获奖的,按以上加分标准*2加分。
5.参加元旦长跑的学生,按照校级比赛等级加分;
若同时参加校运会长跑项目和元旦长跑,并获得名次,按最高项得分*1.2计算。
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虽未获奖但积极参加比赛的加1分。
6.由学院组织参与的院级及以上集体类项目获奖的,如篮球、足球、乒乓球团体赛等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照相应级别加分标准加分。
非主力队员按照相应级别*0.8加分。
7.参加由学校组织、学院组队的广播体操等非竞技性团体比赛获奖的,团队成员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鼓励奖加0.5分。
8.各类趣味运动项目不属于竞技类,参加学校体育文化节趣味运动会,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鼓励奖不加分,团体类比赛获奖成员减半加分。
9.院级比赛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校级及以上比赛获奖按实际情况累加。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由学院组队参与的比赛,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1.5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2.同一件作品在同一学年中参加的所有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
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参演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晚会,本学院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每台次加2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需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参加证明。
4.参加校级活动的获奖证书须有校主管部门的盖章方能认定为有效,校主管部门为学校党委、行政、群团机关。
5.其他类型非学院组队而参与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按照学院级活动加分标准进行。
6.参加由学校组织、学院组队的集体类文艺比赛获奖的,团队成员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鼓励奖加0.5分。
7学院级比赛所加总分不超过15分,校级及以上级别加分按实际情况累加。
8竞赛加分限学校认可的本省及国家比赛,外省组织的比赛不予加分。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学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网络文章不参与测评加分。
等级
国家级
市级
校级
0.2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新闻(须以宣传学院工作为主题,省级以上报刊杂志需是国家新闻出版署许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
校级报刊杂志仅限为:
中国矿业大学报、国防教育报)。
加分标准如下表:
3.经院新闻传播中心认定,以第一作者在市校院级网站上发表网络新闻(以宣传学院工作为主题,下同)每篇加0.2分,省级以上网站加0.3分,同内容文章只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此项加分上限为20分。
4.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市级、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5.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2分。
6.在学风建设中,先进班集体创建和星级宿舍创建的有关评定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矿大学生字[2007]45号】中《中国矿业大学先进班集体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中国矿业大学星级宿舍创建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1)班集体考评为优秀的班级成员每人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学生干部学年考评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
班集体考评不达标的班级取消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优秀以及参加学年单项奖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资格(在其它学生组织中工作考核已评为优秀的按照合格计算)。
(2)星级宿舍创建的加分标准如下:
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宿舍长加3分;
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
不达标的宿舍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星级宿舍评比一学年两次,所有加分在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时一并计算。
(3)所在学生宿舍被评为学院级“星级宿舍”的,每人加1分。
7.参加各类国家级职业资格鉴定并获得资格证书者当年加1分。
8.校级优秀党员、团干、团员加2分,院级优秀党员、团干、团员的加1分。
9.所在班级被评为省先进班集体、省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当学年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
10.国旗班成员积极参加训练,完成每次升旗任务的,每人加4分,担任年级负责人的再加1分,担任国旗班班长的一共加6分。
11.党员义务服务属党员应尽义务不加分。
12.获得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先进个人的,加2分。
二、创新测评
第十九条创新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
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条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科技作品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
子设计、力学、机器人、节能减排、交通科技、采矿工程专业实践作品大赛等竞赛)
20
1.以同一件作品参加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
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4.国际级,在国家级的加分标准基础上再加2分。
5.网络竞赛,按照校级奖励标准加分。
6.参加本学科内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获奖的,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
1.5。
2.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50分(发明专利有受理证明);
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0分(有专利局颁发的正式授权证书);
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8分(有专利局颁发的正式授权证书)。
仅针对取得发明专利受理证明的,当年加6分。
3.加分限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3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5.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书和发明专利受理证明,日期以当年8月31日前为准,发明专利以国家公布的专利公开日期为准。
6.学生申请专利,经本专业教师认定,专利内容与本专业相关,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
需两名本专业教师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12)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
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行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加4分。
论文集、增刊按此加分标准×
0.8。
其他按照发表文章类加分。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
1.2。
3.学术论文被SCI、EI及ISTP收录出具检索证明,SCI收录加30分,EI收录加20分、ISTP收录加15分。
4.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
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的50%加分,第三作者按第二作者的50%加分。
5.科技论文在线5星级加4分,每降1星降1分,1星及以下加0.5分。
6.同一篇文章只加一次分。
7.中文核心期刊加分总分不设上限,其他加分总分均不得超过20分。
8.学术论文认定以当年8月31日前的样刊为准。
9.学术论文由评审委员会和异议委员会认证。
评审委员会由辅导员助理、各班班长及团支部书记组成。
异议委员会由各班派一名学生代表组成。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2;
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五)科研立项类加分
以学生为负责人的,申报并获得立项的国家、省、市、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类项目加分标准:
1.立项项目负责人按上述相应标准加分,项目成员均以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
50%加分。
2.立项时间以立项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为准,须在当学年8月31日前。
3.在当学年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并结题的项目,按立项标准再加上相应分数。
当年结题时间以该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