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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

1.学院预算由财务科按上级规定的时间上报。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当年学院的招生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核定后执行。

由财务科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2.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编制详细的财务收支计划明细表交院领导作为检查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3.以学年为核算周期编制部门经费收支预算,在学院预算的基础上,按部门经费包干办法编制教学、设备、基建、后勤、行政、学生事务等经费分配方案,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部门经费必须按照“一枝笔”审批的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4.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

(1)学年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

(2)学年经费超支扣减下学年经费;

(3)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财务科停止该部门的一切费用支出;

(4)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经财务科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5.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要报财务科会签及备案,上级拔入的专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培训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费用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

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给交款人。

第十四条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财务科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八条支出包括以下九大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一枝笔”审批。



(一).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

1.按劳资政策核定及发放的工资及补贴。

2.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计发奖金及超工作量酬金。

3.以上个人收入由人事处按规定核定、由人事部门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财务科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福利费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交上级及基层工会费。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医药、探亲、托费、家属福利等福利费。

(三).社会保障费

1.按规定发放离退休金。

2.按规定支付各种离退休人员费用。

3.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

(四).学生事务支出

1.按规定提取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2.由学生处按规定标准核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

3.核定一定额度的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和团委控制使用。

(五).公务费、业务费

1.公务费是行政、后勤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和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2.业务费是各系、教学单位及业务辅助单位为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3.公务费业务费由财务科按规定每学年分配包干额给各有关部门。

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用于办公、通讯、水电及燃料、差旅、资料讲义、软件购置、材料、设备维修、团体会费、会议、宣传、实验及用品、调研实习、师资培训、体育维持、以及军训等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

1.家具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总务科。

2.图书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图书馆。

3.仪器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实训部。

(七).修缮费

1.修缮费包括

零星基建费、

房屋维修费、

室外工程维修费、

实验室改造维修费、

其它设施维修费。

2.修缮费按核定的额度及经批准的预算分配给总务科(

--

)及实训部(

)分别由总务科或实训部一支笔审批使用。

(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及概算应由院长办公会、财务及审计审定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

2.经批准的项目,其中自筹部分基建办应有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务科,以便筹款及按进度拨款。

(九)业务招待费

1.开支范围:

为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2.开支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九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除专项资金结余之外,其余的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二条教学部门在完成学院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外,通过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计划外收入与相应的支出相抵后,可按学院规定在结余中给于一定额度的提成,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生奖贷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及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学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只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严格控制银行开户数,防止资金过于分散。

第二十九条应收款及应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应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见《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对外投资(指学院向院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财务及审计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提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转让和利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必须按时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和结算应付款,各种代管款项要分别设帐管理,准确核算其收支.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必须按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的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财务说明和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资产负债变动、结余及其分配、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结合学院具体情况设定并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院各级财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院二级核算部门必须接受学院财务科的财务监督。

每月向财务科报送财务报表及简单的财务说明。

第三十八条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帐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九条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四)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我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我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二条各独立核算部门结合本制度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院财务科备案。

第四十三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就一些具体的财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一.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收入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

行核定的限额。

鉴于银行下午五时停止对公业务,原则上每日下午四时五十分后不收现金。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收款或超库,必须事前征得保卫处同意;

必要时暂存储蓄所,次日转入对公帐户。

2.凡全院统一发放的工资、奖酬金、补贴等个人收入,必须在发放日领取,过时不领的,为安全起见将款反纳银行,待下月发放奖金时一并发放。

3.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准把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出租或出借。

5.除明文规定的个人劳务费、奖金、补贴、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另星支出外,其余凡一次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款项,一律使用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

6.领取300元以上(含300元)现金,须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

7.现金收付要当面点清,离开柜台后一概不负责。

8.凡因日常工作或临时性的会议办班等需要收款,由主办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后,统一领取学院的收据或发票。

全部收入如数交财务科,纳入学院收入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钱柜。

9.为保证出纳每天有足够的时间清点现金,暂定每天上午九点钟以前为现金清点时间,停办一切现金收付业务。

10.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帐面有价证券结存数必须与库存有价证券数相符。

11.凡由银行提取现金或送现金入银行,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由保卫处派人押送,一万元以上须有汽车运送。

二.用款审批权限

1.各部门包干项目范围内的常规开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具体办法见“学院经费包干办法”。

凡追加经费或申请专项经费须书面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2.凡属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购置及有关工程项目由设备管理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全年设备购置总预算额度编制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3.房屋及建筑物的新增、改造、变更项目以及家具的购置属各部门的由各部门做计划报总务科,由总务科连同属于学院公用部分的房屋及建筑物的新增、改造、变更项目以及家具购置编制计划,报主管后勤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4.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使用部门经费由各主管院领导审批。

5.凡遇到不能即时交货,不能及时开发票结算的5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须按学院的《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6.各部门不得派学生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7.学生因特殊情况向学院借款,要经学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从学生奖贷基金中借支。

三.借款及报帐规定

1、因私事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2.采购员可暂借备用金800元,年终要全部退还财务科,下年重新借款。

3、经批准准借用备用金、支票或汇款,必须填写财务科统一印制的现金领款凭证或支票领用凭证,经审批人签名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并在一星期之内报销。

4.凡因公汇款到外地,收到发票并验收货物后即到财务科办理报销。

超过合同期限货物未到,或货已到,发票未到,由订货人负责追索。

5.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报销的,应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作挪用公款论。

在未还清无故欠款前、本部门不得再借公款。

6.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或允许使用的发票收据或收费票证,发票必须具备填制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公章、付款单位名称、收款人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发票背面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验收)人、审批人签章方可报销。

7.报销凭证上的文字错误划线更正,在划线上盖上填证人的印章。

金额错误不得在证面上更正,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凭证,并重新填制正确的凭证。

8.任何复印件不能作报销凭据,只能供参考。

涂改过的凭证无效。

9.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才能代替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

四.设备、材料的购置及验收

1.购进或自制设备或建筑物完工须经分管部门验收、编号、设卡,然后持发票连同验收单和结算表一起到财务科报销。

接受捐赠的设备必须办理手续。

后勤办分管:

(1)房屋及建筑物,(2)家具,(3)土地,(4)被服装置(5)卫生医疗器械等等。

图书管分管:

图书、书刊。

教务处设备管理分管:

一般设备:

(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印刷机械、(5)文体设备、(6)标本模型、(7)工具、器皿(8)行政事务使用设备。

专用设备:

(1)电脑、

(2)复印机、(3)文体设备、(4)电教设备、(5)其他设备。

2.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到市政府车管办申报,经批准后才可购置。

3.属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进或自制后应先到设备处或后勤办验收后连同进仓单或验收单到财务处报销。

五.差旅费报销规定

1.我院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执行省财厅颁发的《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以及根据我院具体情况所作的补充规定。

2.凡预支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一星期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

3.差旅费报销须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到财务科报销。

4.差旅费报销一律凭有效票据。

白条及自制收据无效;

涂改过的票无效票面日期与出差时间不相符的票据无效。

所有报销单据应分类按顺序平整贴在黏贴单后面。

单据总额与所填写金额必须相符。

5.出差人员携带贵重、易损物品,可乘出租小汽车。

六.使用学院汽车报销规定

1.因私事用车或独立核算部门用校车,由用车人或部门直接交车费给运输中心,运输中心必须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交款人。

2.因公用校车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批准,在部门包干经费中支付。

3.运输中心每月做出各部门用车汇总表连同已签具用车人名称及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的用车单一齐交财务科,经财务科审核后付款。

市外用校车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七.部门间经费转帐的有关规定

1.部门之间的经费转帐,如复印、油印的工本费、长途电话费等,

由提供服务的一方做册登记,在取得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批准后,定期汇总交到财务科办理转帐或收款(独立核算部门须收费)。

2.各部门到物业中心领用文具和卫生清洁界用品可记帐,物业中

心每月凭经各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记帐单到财务科办理转帐。

八.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规定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的财预字[1998]159号文规定,必须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结合我院情况,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作如下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学院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范围。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1.学院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

公务费"

的2%。

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2.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按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

标准提取业务招待费。

(三)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1.出差人员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

业务招待费"

科目中列支。

2.学院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

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3.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

4.承包部门可在本部门的创收或奖金节余中支付必要的招待费,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四)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接待迎送办法:

凡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和调查研究等业

务活动的党政领导机关、兄弟院校及有关领导和团体,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根据来访者的目的与工作性质,按照职能和业务对口的原则,由院党政领导或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情况和陪同,必要时通知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

在接待工作中尽量体现“热情、简朴、高效”原则。

纯属业务联系或交流的,由业务对口部门组织接待。

2.凡要安排接待餐的部门,一律要事先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手

续,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签发客餐单才能安排用餐。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安排客人就餐,事后速到院办补办有关手续。

3.因工作需要在校外接待外来人员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

准,并报学院办公室登记。

接待标准由主管院领导掌握,报销时由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办公室签验,再到财务科报销,费用按归口支付核算。

4.院领导业务接待费由财务科做出计划总额,经院领导办公

会议研究,分配给各位院领导掌握。

5.住宿安排: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在学院招待所住宿。

一般情况按招待所的住宿标准由客人自行到招待所结帐。

6.会议接待按会议规定办理。

7.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

九.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基金的来源是:

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归学校使用的售房收入;

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

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

利息收入。

学校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

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

住房建设;

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学校在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住房基金预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学校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由财务科统一开设和管理。

十.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及使用

1.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2.学院的病号慰问、困难补助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按照工会福利委员会规定的额度由工会主席签报,其他部门无权签报。

3.划出一定额度的职工福利基金由工会掌握,用于工会负责的集体福利支出。

4.除规定由有关部门签报的职工福利支出,学院福利费由院长审批使用。

十一.往来款项的清理

1.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

2.各种暂付款项要严格审批手续,所借款项扣减部门经费。

3.对于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财务科要主动做好催款的清理结算工作,原则上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当年结清的办法。

4.对于借支差旅费,科研调研费,实习费的人员,应于返回学院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帐务,还清借款。

5.对于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必须在年终以前认真清理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

应当转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款项及时转入收支帐户,该上交的上交,该列支的列支,不能长期挂帐或以领代报。

6.对于催报无效、长期不清的应收款项,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收回,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即从工资中扣除。

对实在无法收回的“呆帐”,要查明原因,报院长审批后处理。

7.准备调出学院的人员,要在清还借款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十二.空白票证的管理

1、空白支票不得和银行预留印鉴同一人保管。

2、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如确实不能填写准确金额和收款单位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支票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由支票领用人委托收款单位补写,因补写错误或遗失支票而造成的损失由支票领用人负全部责任。

没有按以上规定填写签发的空白支票,因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支票签发人和领票人共同负责。

3.空白收据须由专人保管列册登记编号,并做好领用及核销的登记工作,没使用的收款票证不能预盖收款章。

4、支票或空白收据如发生遗失,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十三.学费缴交规定

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缴交一学年学杂费,住宿费及规定的代收款。

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须提交有关证明,由家长及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管理审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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