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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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本文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为切入点,拟就当前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做探讨。

一、花都区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基本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氛围浓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后,花都区检察院行动讯速,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宣传,花都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对《决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形成了贯彻落实《决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沟通衔接,诉讼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花都区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整体合力,逐步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诉讼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方面,加强对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等。

启动了检务督察制度,对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进行督促、协调,对执法活动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

外部监督方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与区公安、林业、工商、税务、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监督过程中,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花都区检察院与花都区法院联合会签《关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若干制度和机制的规定》在全省率先建立公诉人列席合议庭机制,2011年公诉人列席合议庭案件123件167人;

建立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人员听庭制度,2011年共有15起案件进行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落实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推进量刑建议改革,及时协商解决司法、执法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了工作的协作,其中,2011年发出量刑建议书750件892人。

(三)依法加强监督,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明显

1.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注重纠正侵犯人权、放纵犯罪等问题。

2011年1月至12月,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679件2683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均增加13%;

呈请上级院决定逮捕案件9件9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1463件2293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加9%和11%,批捕率为87%,同比下降2%;

不(予)批准逮捕187件337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4%和13%,不捕率为13%,同比上升2%;

在办29件53人。

另花都区检察院共发出书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及《不予逮捕补充侦查意见书》1484份,参与侦查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共69次。

2.依法开展刑事立案活动监督,注重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问题。

2011年1至12月份,花都区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份,《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11份;

发出《通知立案书》9份,《通知撤销案件书》10份;

公安机关现已立案9件17人,撤销案件10件。

3.切实加大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行为的监督力度。

2011年1至12月份,花都区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检察建议书》9份,公安机关均已回复;

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43份,成功纠正漏捕41名犯罪嫌疑人,纠正漏捕后起诉16人,其中14人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

2011年1至12月份,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19件。

公安机关已立案5件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经审查,批准逮捕5件26人。

5.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注重纠正量刑畸轻畸重、程序违法等问题。

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花都区检察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提出抗诉2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后发回重审1件;

发出13份检察建议书、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全部被采纳,并及时作出相关的整改措施;

追诉漏犯46人,其中3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拘役、管制,29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追加相同罪名的犯罪事实,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同时,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徇私舞弊线索向花都区纪委移送线索5条,区纪委根据移送线索立案5件,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1条,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1件。

6.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注重纠正裁判不公、执行不当等问题。

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民行科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89宗,立案88宗,不立案1宗;

建议提请抗诉和提请抗诉30宗,其中获市检民行处支持抗诉的26宗;

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宗,提出其他检察建议3份,检察建议被采纳2宗;

息诉13宗;

开展民事审判违法嫌疑调查23宗;

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共4宗;

积极回应群众法律援助请求,参与办理一些民事纠纷并和解结案8宗。

7.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纠正执法不严、监管违法等问题。

2011年,花都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共检察刑事判决书1136件1295人;

检察看守所新收刑拘3569人;

释放及处理出所3338人(其中取保候审642人,监居394人,假释3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其它处理39人,投送监狱922人,刑满释放674人,撤案释放479人,转外省市86人,转本省市98人);

检察劳教所新收劳教人员12人,解教101人,所外就医3人,配合监管场所进行清仓检查3次。

上法制课4次,受教育1786人,提出口头检察建议7次,书面检察建议68份。

纠正法院刑期抵折错误1起,办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批准逮捕案件4宗9人,审查起诉2宗2人;

办理职务犯罪1宗1人。

二、花都区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诉讼监督意识需要进一步深化

花都区检察院部分检察干警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担心影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积极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主动性不强。

少数检察干警重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工作,对发现和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问题重视不够。

另一方面,一些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影响了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涉及面广,面对公安、法院等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和部门,检察人员在综合素质和能力上并不占优势,加上办案经验又相对欠缺,使得有的检察人员监督办法不多,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

对于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发现能力还不强。

(三)诉讼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之间相互衔接、透明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够通畅,与被监督机关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如何有效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强化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诉讼监督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和规范

诉讼监督的手段不够有力。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执法不平衡、生效裁判执行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办法不多,手段有限;

针对执法、司法中带有倾向性或执法偏差的一类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监督纠正不够有力。

(五)诉讼监督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是诉讼监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还不高。

尽管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在加大诉讼监督宣传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和努力,但从目前情况看,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宣传不够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尚未被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法院及刑罚执行的职权,一些诉讼的当事人也不知打输了民事、行政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二是外部的协调配合有待增强。

《决定》规定了大量的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协助等义务,但后者接受、配合监督的自觉性和有效性方面亟待改善。

(六)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难点需要进一步破解

在立案监督方面,立案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问题依然存在,而检察机关缺少刚性监督措施。

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处罚偏轻,检察机关监督乏力。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方面,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重视不够。

三、对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增强开展诉讼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使诉讼监督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寻求检察机关救济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案件移送等制度。

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及时就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有关案件和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协调建立有关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探索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完善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增强监督合力,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要努力改进诉讼监督的方式方法

要进一步改进诉讼监督的方式方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诉讼监督。

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将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在严肃纠正侦查、审判机关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建议整改不规范行为,调动其纠错补漏的积极性;

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注重提炼侦查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不当的共性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推动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要大力提高诉讼监督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

认真贯彻检察职业道德准则,提升执法公信力。

深入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检察人才建设,努力培养更多具有较高法学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化人才。

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大投入,注重应用,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要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

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容易产生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上,放在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突出问题上。

在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中,既注重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问题,又注重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问题。

在审判活动监督中,重点开展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徇私枉法等问题的监督,充分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

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重点做好对确有错误的二审裁判的审查抗诉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和调解活动的监督。

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加大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防止脱逃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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