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本科《教育法学》网络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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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3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
”
A.劳动任务
B.体育锻炼
C.学习任务
D.作业
题目4
4.社会的教育权利,简称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参与或举办教育的权利。
A.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B.社会组织或个人
C.社会组织
D.公民
题目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和便利。
A.服务
B.帮助
C.指导
D.设施
二、多项选择题(请点击你所选项目或该项目前的小圆圈,每题2分,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题目6
6.教育行政机关的义务主要包括()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保障权益义务
B.遵守法定程序义务
C.保障经费投入
D.告知义务
题目7
7.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为()。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C.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D.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题目8
8.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D.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题目9
9.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
A.思想品德要求
B.能力要求
C.学历或考试要求
D.国籍要求
题目10
10.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可有()等形式。
A.警告
B.开除学籍
C.记过
D.罚款
三、辨析题(请先判断对错,再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10分)
题目11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事故中,学校对无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过错责任。
答案:
错。
学校对在校中小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题目12
12.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处罚。
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题目13
13.简述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答: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各种教育行政执法形式都应遵循的共有原则。
一是遵循合法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二是遵循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
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坚持合理性原则。
三是遵循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题目14
14.简述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
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就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
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
题目15
15.如何理解家庭教育的义务?
教育可以分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几个方面。
家庭教育的义务指的是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
在家里,家长应该为子女树立一个好榜样。
比如:
尊老爱幼,不打架不骂人,勤俭节约,积极劳动,不参与赌博,不搞封建迷信。
邻里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遵守乡规民约,学法守法等等。
这对于子女的品德教育很有帮助。
在家里,家长要督促学生完成家庭作业,鼓励学生克服学习上遇到的困难。
为学生学习提供时间、环境、物质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五、论述题(本题20分)
题目16
16.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
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
立的经济资助制度。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
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
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视同仁的客观评价。
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
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例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题目17
17.教师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室罚站致其冻病
【案例简介】
一日,某校8岁的学生张某(化名)因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讲,并转身与后排一名同学交头接耳,被科任教师杨某(化名)发现后,当即予以警告。
但张某不但不改正,反而做鬼脸,引得全班同学哄堂大笑。
杨教师随即将张某逐出开着暖气的教室,在没有封闭的走廊处罚站。
由于张某的体质较弱,加之穿得比较单薄,引发了重感冒,并花去1200余元医疗费用。
事后,张某的母亲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但却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给出的理由是:
“导致张某患病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的体质弱和违反了班级纪律,杨教师的目的也是为了教育张某,其并不希望张某出现感冒的后果。
试分析:
(1)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
学生张某及其家长,教师杨某和学校。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当事人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3)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杨某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例可为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案例中的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另外,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