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造船合同及注意事项合同协议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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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8)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9)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注:
①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
(1)、
(2)、(5)、(8)、(9)、(11)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②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
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③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④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本船的建造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承造的船舶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2.1概述
2.1.1用途
2.1.2船型
2.1.3航区
2.1.4船舶主尺度
总长____________(m)
垂线间长____________(m)
型宽____________(m)
型深____________(m)
设计吃水____________(m)
2.1.5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
最大系柱拖力为______KN。
专指拖船
(2)吊重:
(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专指起重船
(3)挖深及其他工程作业指标:
(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专指挖泥船
2.1.6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主机型号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Kw)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速比
发电机组:
原动机型号功率(Kw)转速台数
发电机型号功率(Kw)生产厂
2.1.7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______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力功率为______Kw,航速不小于______公里(或节)。
(2)主机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台架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Kw)_____,转速为_____转/分,燃油消耗率为______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
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______公里(或海里),自持力不小于______天。
2.1.7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船级和规范
2.2.1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由中国*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CSATugLcelassB★CSM]
2.2.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级社的证书。
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本合同的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
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
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保管。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RMB)____________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船每艘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RMB)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______万美元计,汇率暂按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
4.1.5上述合同的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______%。
4.1.6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工程费用,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第一期付款
(1)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____________(下同)。
(2)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下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下同)。
4.2.4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并与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暂留船价的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本船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由甲方退还乙方。
4.3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______%款额。
4.3.2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______%款额。
4.3.3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
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日期。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______%,计人民币元整(¥____________),并以120天为限。
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并减少船价。
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元整(¥____________)。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开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零点三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
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至零点七(0.5-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
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绝接船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船系柱拖力、工程作业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监造
6.1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
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
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甲方代表
6.2.1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应确定首席代表。
6.2.2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设备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并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甲方代表有权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
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
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均为有效。
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
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
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
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由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
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甲方代表在工厂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
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
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
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通知
乙方应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和试航(工程作业)时间。
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以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收到该通知,并按时派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
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的权利,乙方可在中国*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
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验纪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实施办法
8.2.1在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
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
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
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
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减帐处理。
8.3验收
8.3.1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交船
9.1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本合同交船日期为不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优惠期______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______月)。
9.1.2交船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市______码头。
9.2交接船
9.2.1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请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
接船时,由甲方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
《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
9.3.2按2.2.2款规定的中国*级社(CCS)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
码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贰
(2)份。
9.3.4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同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份。
9.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商业发票》
9.3.8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
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定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十(10)天内补交。
9.4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
《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10.2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1.1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操作或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
该通知的最后有效期为本船保修期满后7天(若以信函形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缺陷的处理
11.3.1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
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
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给乙方。
11.3.3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11.1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
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和仲裁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将本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都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在甲方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的变动、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