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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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分歧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11.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于保护电力设施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广西电力设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绿化树木进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定期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绿化树木进行修剪
12.施工单位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承担什么职责?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共同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13.电力设施产权人对于保护电力设施应当承担什么职责?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群众防护组织。
14.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
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升压站、太阳能电池板、配电房、控制装置及通讯设施。
15.输电、配电线路设施包括哪些保护范围?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架空电力线路:
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电气化铁路高压接触网、标志牌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
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开关站、配电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16.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17.输电、配电线路保护区包括哪些范围?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输电、配电线路保护区包括: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
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
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
220—380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
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18.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包括哪些范围?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19.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包括哪些范
围?
《广西电力设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
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
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
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
220—380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
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
米。
20.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包括哪些范围?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21.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外,还有哪些电力保护区?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
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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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厂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2.哪些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23.在电力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24.哪些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
(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25.哪些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
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箏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26.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哪些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被明确?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27.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有哪些?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
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28.单位和个人对于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负有什么义务?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29.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哪些作业或者活动的,
应当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
动。
30.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杆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31.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如何处置?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二)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
(三)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四)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五)保障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畅通;
(六)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
(七)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八)其他应急措施。
32.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置?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中止供电;
二)修建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五)采取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33.关于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管理,有哪些规定?
如违反规定,应当如何处罚?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与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相互妨碍时,应当如何?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35.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等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人拆除或者改建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6.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绿地的相关手续。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个人所有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砍伐手续;
(三)新建电力设施需砍伐绿化树的,由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
37.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38.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
或者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9.对于违反规定,实行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以及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
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违法堆放物品、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种植植物或者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或走廊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
附录:
案例
案例一:
某村民为了增加收入,在高压线路经过的三十米范围内的空闲地种植速生桉。
电力部门发现后,要求该村民砍掉树木,该村民拒绝。
电力部门遂向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处理。
请问:
人民政府对该村民的行为可采取什么措施?
参考答案要点:
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违法堆放物品、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种植植物或者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或走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
案例二:
2016年8月20日,公安执法人员在桂林一处废品收购站内查获大量高压导线线材,有的是成捆堆放,有的正进行包装加工,初步估测总量在10吨以上。
收购站负责人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的证明,这批电力设施物资遂被公安民警当场带走调查。
工商部门查封了这批电力设施物资,并对收购站的非法收购行为进行罚款,以及对这批电力设施物资的来源进行。
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规范收购站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
参考答点:
(一)工商局的职责:
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三项职
责:
第一,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
第二,对于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取缔;
第三,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某城市因为绿树成荫而闻名,但是高耸的树枝影响了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营。
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如何管理林木、绿化树木?
根据《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绿化树木,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进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绿化树木进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