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防爆标志学习笔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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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超出该范围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需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附加评定和试验。

1注1:

尽管以上给出的大气温度范围是-20℃~+60℃,但设备所使用的正常温度范围依然是-20℃~+40℃,另有规定和标志时除外,见5.1.1。

本部分还由下列设备标准补充或修改:

——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19518.1-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电阻式伴热器第1部分:

通用和试验要求

——IEC60079-2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5部分:

本质安全系统

——IEC60079-26爆炸性环境第26部分:

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IEC60079-28爆炸性环境第28部分: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383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97-2003普通螺纹公差(ISO965-1:

1998,MOD)

GB/T1408.1-2006绝缘材料电气强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

工频下试验(IEC60243-1:

1998,IDT)

GB/T2423.4-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IEC60068-2-30:

2005,IDT)

GB/T2516-2003普通螺纹极限偏差(ISO965-3:

GB/T2900.35-2008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IEC60050(426):

2008,IDT)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

2001,IDT)

GB/T13259-2005高压钠灯(neqIEC60662:

2002)

13 术语和定义

3.1环境温度ambienttemperature

设备或元件周围的空气或其它介质的温度。

3.2容量capacity

在规定的条件下,完全充电的电池能提供的电量或电荷。

3.3充电charging

以正常流动方向相反的方向,强迫电流通过蓄电池,达到恢复最初储存能量的过程。

3.4深度放电deepdischarge

将蓄电池电压降低到低于蓄电池制造商推荐的电压的过程。

3.5固有安全(ihs)电池inherentlysafe(ihs)cell(orbattery)

短路电流和最高表面温度被其内阻限制到安全数值的原电池或蓄电池。

3.6(电池的)最高开路电压maximumopen-circuitvoltage(ofacellorbattery)

在正常条件下,新的原电池或刚充满电的蓄电池可达到的最高电压。

3.7蓄电池secondarycellorbattery

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将电能储存并释放出来的可再充电的电化学系统。

3.8夹紧组件clampingdevice

引入装置中用于防止对电缆的拉拽或扭转传递到连接件的部件。

3.9压紧件compressionelement

电缆引入装置中用于对密封圈施加压力以保证其有效功能的部件

防爆合格证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合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

证书可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3.10电气设备electricalapparatus

全部或部分利用电能的设备。

3.11最大输入电流IimaximuminputcurrentIi

可施加到电气设备连接装置上,而不会使防爆型式失效的最大电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12最大输入功率PimaximuminputpowerPi

可施加到电气设备连接装置上,而不会使防爆型式失效的最大功率

3.13最高输入电压UimaximuminputvoltageUi

可施加到电气设备连接装置上,而不会使防爆型式失效的最高电压(交流峰值或直流)

3.14故障malfunction

设备或元件不能实现预定的防爆功能。

3.15预期故障expectedmalfunction

在正常运行中出现的设备损坏或失效。

3.16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surfacetemperature

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但在规定的容许范围内)工作时,电气设备的任何部件或任何表面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3.16正常运行normaloperation

设备在电气上和机械上符合设计规范并在制造商规定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3.17额定值ratedvalue

通常由制造商给定的用以规定设备、装置或元件工作条件的一组数值。

3.18工作温度servicetemperature

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所达到的温度

3.19例行试验,常规试验routinetest

对每台产品在制造期间或制造完工后进行的确定其是否符合某一标准的试验。

3.20型式试验typetest

对一台或多台符合某一设计的产品进行的、表明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试验。

3.21防爆型式typeofprotection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而对电气设备采取的各种特定措施。

3.22工作电压workingvoltage

在额定电压下给设备供电时出现的通过特定绝缘的最高交流有效值电压或直流电压。

14 设备分类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类、

类和

类。

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甲烷气体之外的其它爆炸性气体环境。

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可进一步再分类。

II类电气设备的再分类:

A类:

代表性气体是丙烷;

B类:

代表性气体是乙烯;

C类:

代表性气体是氢气。

I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15 温度

5.1环境温度

通常情况下,电气设备使用的环境温度应为–20℃~+40℃,此时不需要附加环境温度标志。

但当电气设备预计使用在不同于以上环境温度范围时视为特殊情况,标志应包括符号Ta或Tamb和上限或下限环境温度,如果不可行,符号“X”应指明包括上限或下限环境温度的具体使用条件

5.2最高表面温度

I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2——450℃,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煤尘时(例如防粉尘外壳内部)。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温度组别

最高表面温度,℃

T1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1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要求

16.1 总则

电气设备和Ex元件应:

a)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符合第1章所列一种或多种专用标准的要求。

b)按照相关工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制造。

16.2 设备的机械强度

设备应承受26.4规定的试验。

防止冲击的护板应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并且在规定的冲击试验时应保持位置不变。

16.3 设备外壳打开时间

可被打开的外壳,其打开的时间应比下列要求的时间更长:

射频源

射频为(9kHz~60GHz)的连续发射和脉冲时间超过热起燃时间的脉冲发射的阈功率,不应超过表4的值。

不允许用户对程序进行设定或对软件进行控制。

表1 射频阈功率

设备类别

阈功率W

热起燃时间(平均时间)µ

s

I类

6

IIA类

IIB类

3.5

80

IIC类

2

20

III类

1注:

由于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这些值适用于Ma、Mb、Ga、Gb、Gc、Da、Db、Dc级别的设备。

对于脉冲时间比热起燃时间短的脉冲雷达或其它发射形式,阈能量Zth不应超过表5的值。

表2 射频阈能量

阈能量Zth,µ

J

1500

950

250

50

超声波源

EPLMa、Mb、Ga、Gb、Gc、Da、Db、Dc级电气设备超声波源的输出参数不应超过下列值:

——连续源:

0.1W/cm2和10MHz,

——脉冲源:

0.1W/cm2和2mJ/cm2。

1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17.1 总则

适用范围

本章和26.7规定的要求应适用于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材质要求

按照24章规定的文件应说明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质。

塑料材质

塑料材质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

b)包括颜色、填充剂百分比和其它添加剂(如果使用)在内的准确完整数据;

c)可能进行的表面处理,如涂清漆等;

d)对应热稳定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在该点按照GB/T11026.1-2003、GB/T11026.2-2000和GB/T9341-2000测定时,其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

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应按照GB/T1040.2-2006标准规定的ⅠA或Ⅰ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

相对热指数(RTI-机械冲击)可按照ANSI/UL746B确定的值来代替TI。

弹性材料

弹性材料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b)包括颜色、填充剂百分比和其它添加剂(如果使用)在内的准确完整的数据;

d)连续运行温度(COT)。

相对热指数(RTI-机械冲击)可按照ANSI/UL746B确定来代替COT。

应提供用于确定上述特性的数值。

2注:

对于需要验证弹性材料材质是否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本部分不做规定。

17.2 热稳定性

热稳定性试验

耐热试验和耐寒试验应按照26.8和26.9进行。

选择材料

在最高环境温度条件下使用时,塑料材料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或RTI(机械冲击)应比塑料外壳或外壳的塑料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6.5.1)至少高20K。

弹性材料的连续运行温度(COT)下限值应低于或等于最低运行温度,上限值至少比最高运行温度高20K。

17.3 耐光性

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耐光性应满足要求(见26.10)。

如果没有防止光照保护措施,与防爆型式有关的、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壳或外壳部件应进行耐紫外线光照试验。

对于I类电气设备,该试验仅对灯具进行。

如果设备安装及安装以后有防光照(例如日光或灯光)措施,不要求进行该试验,但设备应按照29.2项e)的要求标志符号“X”,表明具有特殊使用条件。

3注:

通常认为玻璃和陶瓷受光照试验影响不大,可不进行该试验。

18 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

18.1 材料成分

在24章要求的文件中应规定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质。

4注:

本部分不要求对材料的化学成分进行试验验证。

I类电气设备

制造I类EPLMa级或Mb级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18.2 螺孔

运行中为调节、检查及其它工作而要打开的盖子的紧固螺孔,只有螺纹形状适合于材料时,才能在外壳材料上攻螺孔。

19 紧固件

19.1 总则

对保证专用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

如果紧固件材料适合于外壳材料,含轻金属的外壳用紧固螺钉可用轻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

19.2 特殊紧固件

在防爆型式专用标准中要求用特殊紧固件时,特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9.3 特殊紧固件的孔

螺纹啮合

9.2规定的特殊紧固件孔允许螺纹啮合的螺纹深度h,应至少等于紧固件螺纹的外径

内六角紧固螺钉

对于内六角紧固螺钉,螺纹公差等级为GB/T197-2003和GB/T2516-2003中的6g/H6级,并且在紧固以后不得从螺孔中凸出。

110 接地导体或等电位导体连接件

110.1 要求接地的设备

内部

应在电气设备内部电路连接件旁设置接地连接件。

外部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设置辅助的等电位导体外部连接件,但电气设备设计成以下结构时除外:

a)移动式设备是通过装有接地芯线或等电位导体的电缆供电;

b)安装时不要求外接地连接件的布线系统,例如,金属导管或铠装电缆。

制造商应按照第30章的规定提供在上述项a)或项b)条件下要求安装接地连接件或等电位联结的详细说明。

辅助的外接地连接件应与15.1.1所要求的连接件有电气上的连接。

5注:

“在电气上有连接”不一定有导线连接。

灯具的补充规定

总则

灯具中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透明保护罩可附加保护网来保护。

111 帽灯和手提灯的补充规定

111.1 I类帽灯

6注:

矿用帽灯的要求见GB7957-2003。

111.2 II类和III类帽灯和手提灯

在灯具处于各种位置状态,均应防止电解质泄漏。

112 文件

制造商应准备电气设备完全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规定方面的文件。

113 试样或样机与文件的一致性

提交型式试验和验证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试样应符合第24章涉及的制造商文件。

114 型式试验

114.1 总则

样机或样品应依据本部分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但可取消认为不必要的试验项目。

应记录全部的试验结果和取消某些试验项目的理由。

114.2 外壳试验

试验顺序

金属外壳、外壳的金属部件和外壳的玻璃件

对金属外壳、外壳的金属部件及外壳的玻璃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试验:

3——抗冲击试验(见26.4.2);

4——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

5——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

6——本部分要求的其它试验;

7——相关专用防爆型式的其它试验。

试验应在每一种试验方法规定数量的样品上进行。

7注:

如果防护等级IP由非金属密封材料保证,26.4.1.2的要求适用。

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试验。

试验应按下列要求在样品上进行:

8——用四只样品进行试验。

四只样品先进行耐热试验(见26.8),再进行耐寒试验(见26.9)。

然后其中的二只样品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试验在“上限试验温度”进行(见26.7.2)。

另外二只样品也应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下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

在安装和正常运行过程中预定开启的接合面,应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打开后再闭合。

接下来对四只样品全部进行外壳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最后对四只样品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i.II类和III类电气设备

用四只样品进行试验。

或者,可仅用二只样品进行试验。

在这种情况下,二只样品都先进行耐热试验(见26.8),再进行耐寒试验(见26.9)。

然后二只样品都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试验在“上限试验温度”进行(见26.7.2)。

此后,二只样品也应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下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

在安装和正常运行过程中预定开启的接合面,应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打开后在闭合。

接下来对二只样品都进行外壳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最后对二只样品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抗冲击试验

电气设备应承受质量为1kg的试验物体从高度h垂直落下所产生的冲击作用。

根据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对高度h的规定见表12。

试验物体应装有一个直径为25mm的半球形淬火钢制冲头。

冲击点应选在被认为是最薄弱的部位,且在承受冲击部件的外侧。

如果外壳用其它的外壳做保护,仅对保护外壳进行冲击试验。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

5)℃下进行,材料数据显示其在规定环境温度范围内较低温度下能使抗冲击性能降低时除外。

这种情况下,应按26.7.2的要求,在规定温度范围内下限温度进行试验。

表3 抗冲击试验

质量1kg重物的下落高度h,m

类或

机械危险程度

a)外壳和外壳外部能撞击到的部件(透明件除外)

0.7

0.4

b)保护网、保护罩、风扇罩、电缆引入装置

c)无保护网的透明件

0.2

d)由网孔为625mm2~2500mm2保护网保护的透明件,见21.1(试验时不带保护网)

0.1

注:

网孔为625mm2~2500mm2透明件的保护网能降低冲击危险,但不能阻止冲击。

跌落试验

手提式或携带式电气设备除进行26.4.2规定的冲击试验外,还应用类似手持的方式至少从1m的高度跌落到水平混凝土地面四次,样品的跌落试验位置应被认为是最不利的位置。

合格判据

冲击试验和跌落试验产生的损伤不应使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失效。

电气设备轻微的损伤、表面漆皮的脱落、散热片或其它类似部件的破裂和小的凹陷均可忽略。

外风扇的保护罩和通风孔挡板经过试验后,不应出现位移或变形,以免引起与运动部件接触

外壳防护等级(IP)

试验程序

当本部分或GB3836系列的其它部分要求外壳具备防护等级时,试验程序应按照GB4208-2008的规定,旋转电机应按照GB/T4942.1-2006的规定。

当按照GB4208-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时:

9——按GB4208-2008标准的规定,外壳应被视为“1类外壳”;

10——设备不应带电;

11——如果适用,GB4208-2008规定的介电试验应在(2Un+1000)×

(100±

10%)Vr.m.s电压下进行,施加时间为10s~12s,式中Un是设备的最高额定电压或内部电压。

如果电气设备按照GB4208-2008的规定进行试验,则合格判据应按GB4208-2008的规定,制造商规定的合格判据比GB4208-2008更严格(如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时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对防爆产生不利的影响,应使用相关产品标准中的合格判据。

114.3 热试验

温度测定

因电气设备可能有多种不同的使用位置,每种使用位置上的温度均应考虑。

当测定的温度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位置时,则应按29.2项e)项标志符号“X”以表明这一特殊使用条件。

测量用仪器仪表(温度计、热电偶等)和连接电缆的选择和布置,应使它们对电气设备的发热不产生明显的影响。

当温升的变化不超过2K/h时,则认为已达到最终稳定温度。

应测定非金属材料的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热点的温度(见7.1.4)。

对于III类电气设备,按5.3.2.3.2的规定对粉尘层评定时,被试设备应按说明书要求安装,所有外露表面用厚度至少等于规定厚度L的粉尘层覆盖。

应使用在(100±

5)℃时测得的导热性不大于0.10W/(m.K)的试验粉尘,测量最高表面温度。

8注:

某些设备可能要求预备一些完整的温度敏感元件来限制表面温度。

工作温度

工作温度测定试验应在电气设备额定条件下进行。

测定最高表面温度试验时除外。

最高表面温度

测定最高表面温度的试验应在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90%~110%之间、设备达到最高表面温度时的最不利条件下进行。

热剧变试验

灯具的玻璃透明罩和电气设备观察窗应承受热剧变试验,试验时使它们处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温度为(10±

5)℃,直径为1mm的喷嘴对其喷水,不发生破裂。

114.4 耐热试验

耐热性能应采用与防爆型式完整性有关的非金属材料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来确定,这些外壳或部件应存放在相对湿度为(90±

5)%、温度高于最高工作温度(20±

2)℃,至少为80℃的环境中28天。

如果最高工作温度高于75℃,以上规定的四周时间应由在温度为(95±

2)℃、相对湿度为(90±

5)%的环境中保持14天和接着在高于最高工作温度(20±

2)K的空气箱中再保持14天来代替。

9注:

通常认为,玻璃和陶瓷材料不受耐热性能试验的不利影响,因此不必进行试验。

114.5 耐寒试验

经耐热试验的样品,在室温下静置24h后再进行耐寒试验。

耐寒性能应采用与防爆型式完整性有关的非金属材料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来确定,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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