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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案例分析学习资料Word下载.docx

   5)按伤害程度分析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

   6)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

   7)经济损失程度级别属于哪级?

   8)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哪些?

   9)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有哪些?

   10)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

   11)追究责任的相关依据有哪些?

   12)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1)这起事故分析需要参照的案例分析规程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起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这起事故勘察的典型证据是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

电钻电源线刮断,接头断路现象等。

   4)对这次事故进行现场技术勘察,关键点是瓦斯浓度和电源线挂断点。

   5)按事故程度划分,事故属于特重大伤亡事故   0)按事故类型划分,事故属于瓦斯爆炸事故   7)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事故属特大损失事故   8)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

电钻电源线由于机车刮断接头造成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9)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矿井管理混乱,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

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

职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人员思想麻痹。

   10)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追究责任的相关依据   .国务院第302号令.《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2)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是:

   ①做好小井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狠抓隐患管理,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

   ②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杜绝“三违”事件的发生 案例三 农民工驾驶拖轮致残事故   【案情】某港务局从外地招了一批农民工在拖轮船上工作。

为了节省培训费,港务局只对他们简单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而对港口作业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根本没有提及。

一日,公司所属的115号驳船在码头装油完毕后,港务局安排一艘拖轮拖带驳船离开码头。

当拖轮船首接近115号驳船左舷 2号与3号系缆桩之间时,农民工拖轮驾驶员王某指挥115号驳船船员带缆作业,而同为农民工的115号驳船船员徐某及同船水手李某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二人共同接过拖轮船员递交的一根包头缆开始作业。

在此过程中,拖轮驾驶员王某没有明示缆绳该系哪个桩位,徐库二人也未主动询间,便将包头缆套在2号系统桩上。

钢缆套好后,拖轮驾驶员王某指挥将钢缆由2号桩换至3号桩,徐某便将钢缆由桩底往上拉。

由于拖轮正随水流后退,钢缆绷紧,徐某的双手被轧在钢缆与系缆桩之间,致使双手除拇指外其余八指前二节被轧断。

经医院鉴定,属于***伤残。

   【问题】根据上述事故案例案情,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对这起事故进行基本定性?

   2.应用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分析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案例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由于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人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本案中,由于港务局没有对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缺乏。

在此条件下,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而造成此次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本案中,港务局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有关作业人员由于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案例 皮包厂苯中毒事故   【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

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

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问题」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1.引起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2.根据《安全生产法》指出违法点?

   3.从这起事故获得什么教训?

   案例 参考答案   1.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含剧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

   3.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

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案例 砖厂挖土塌方事故   【案情】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

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

“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

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

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问题】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1.分析事故的性质及责任?

   2.应用《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进行剖析?

   3.分析本事故案例的典型意义?

   案例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采矿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

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

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2.《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 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案   【案情】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所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

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

“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

”在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的同志参加。

事故调查组一直向公司领导讲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道理,但公司领导拒不接受。

事故调查处理因此受到阻挠。

   【问题】1.分析事件性质?

   2.矿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3.按政策规定,提出如何处理事件的建议?

   案例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例。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是其一项法定权利。

因此,本案是一起违法事件   2.《安全生产法》第52条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干涉。

   3.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加事故调查,侵害了工会的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鉴于事件未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进行教育处理,其他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或负责人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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