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计税成本核算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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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核算流程图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1)可否销售原则
(2)分类归集原则(3)功能区分原则(4)定价差异原则(5)成本差异原则(6)权益区分原则。
制造成本法
成本对象
(费用承担项目)
直接计入
固定资产
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
直接成本
未建
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
在建
间接成本
预提费用
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
开发产品
期间费用
完工
共同成本
待摊费用
开
发
成
本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收益原则、配比原则
归集和分配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不超总合同10%)
②尚未建造或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
③尚未上交政府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
未销售
已销售
分配方法:
占地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
直接成本法
预算造价法
按可售面积计算单位成本
土地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共同负担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算思路
完工产品应税所得
未完工产品销售所得=未完工产品收入×计税毛利率
企业当期应税所得
+
完工产品收入
期间费用、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
—
—
=
完工产品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销售成本=已销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2.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期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当期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5%=应纳所得税
不得低于15%(省会)、10%(地级市)、5%(其他)、3%(经适房)
开发产品视为已完工:
(1)竣工证明材料已备案
(2)已开始投入使用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