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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手册

 

派遣员工手册

 

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外服)派遣至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深圳代表处、法人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统称用工单位)的中方员工和其他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统称为员工)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使员工了解并遵守深圳外服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外服的派遣员工。

所有员工应当熟读、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公布和修订

本规定在深圳外服网站(www.sz-)公布。

深圳外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理解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并严格遵守。

深圳外服出于正当理由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修正,并在实施日之前将修改或修正后的内容上传至公司网站,请全体员工密切关注。

第二章员工的录用

第四条招聘

深圳外服招聘员工以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用工单位推荐和自我举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3)试用期间,无法胜任工作者;

(4)没有与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者;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与录用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以达到录用目的者;

(6)其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录用者。

第六条报到手续

6.1员工应在深圳外服确定的派遣期之前向深圳外服提交或填写下列材料:

(1)原雇主单位离职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能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6)社保卡复印件或相片回执;

(7)医院体检合格检查表复印件;

(8)用于工资转帐的银行帐户相关信息(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资时);

(9)入职表、入职声明;

(10)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11)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深圳外服会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指示员工在复印件上逐一亲笔签名。

深圳外服将妥善保管上述文件并加以保密。

6.2深圳外服决定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员工,除因病或其他经深圳外服批准可迟于规定的派遣日到用工单位报到的之外,应于劳动合同约定起算日或深圳外服通知的派遣日报到。

6.3员工如果在下列项目中的信息有所变更,应予变更后三日内向深圳外服呈报:

(1)姓名;

(2)家庭地址;

(3)在深圳市的住址;

(4)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紧急联络方式);

(5)电子邮件;

(6)户籍信息;

(7)专业或职业资格情况;

(8)工资转帐的银行帐号;

(9)用工单位调整员工的派遣期限、试用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形。

6.4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前,深圳外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文化、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外事纪律等。

第七条试用期

对于新录用的员工,用工单位可以依法确定合理的试用期。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八条工作纪律

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各项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起算日或公司通知的派遣日到用工单位报到。

(2)工作期间保持服装整洁,文明礼貌。

(3)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举止得体。

(4)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的整洁、美观,不随地乱扔纸屑杂物,爱护办公设备,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及节约用电、用水。

(5)工作期间节制私人电话,不参与闲聊。

(6)按时上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钻研业务,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任务。

(7)服从深圳外服及用工单位发出的与工作有关的合理指示。

(8)严格遵守深圳外服及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9)不得在办公区域内赌博、酗酒、吸烟、吃零食,不得在办公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上闲聊、电话聊天等。

(10)不得迟到或早退。

(11)未经批准,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2)不得将宠物、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带入工作区域。

(13)不得在办公时间内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工作。

(14)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擅自翻阅他人保管的文件,或擅自挪用他人物品。

(15)不得在办公时间内使用深圳外服或用工单位的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如使用办公电脑玩网络游戏、看网上电影、电视,听音乐或听广播,使用办公室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等。

(1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软件。

(17)不得非法侵占、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18)不得作出超越职务权限的行为。

(19)不得经营会对深圳外服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商业。

(20)不得私自兼任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有偿报酬。

(21)不得从事与深圳外服和用工单位具竞争行为的工作。

(22)不得借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23)不得从事其他可能会对深圳外服及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假

第九条工作时间

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具体的上下班时间根据各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的工作时间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

对于用工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员工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深圳外服,否则深圳外服不对员工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考勤

(1)员工应当遵守深圳外服和/或用工单位考勤制度。

(2)不履行前项手续或伪造考勤记录的员工将受到处分。

(3)员工上班迟到或缺勤时,必须在上班时间前致电用工单位上司说明事由。

到单位后必须尽快获得上司的书面认可。

(4)员工早退或是在上班时间内因私事外出的,必须事先获得用工单位上司的书面认可。

(5)因业务原因无法按时到用工单位上班的,必须在前一天下班时间前获得用工单位上司的书面认可。

(6)因业务原因在下班时间前无法回单位的,必须在当日下班时间前获得用工单位上司的口头认可。

次日上班后,必须立即获得上司的书面认可。

(7)除按正式手续取得休假外,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勤。

1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缺勤三次的,或因迟到早退缺勤收到两次警告后再犯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一条加班

深圳外服和用工单位不主张加班。

如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或用工单位因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交深圳外服审批。

员工确认并完全清楚:

未经深圳外服审批的加班申请表将不作为加班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休假

12.1员工执行用工单位关于法定节假日、事假、医疗期、产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如发现用工单位的休假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应当及时向深圳外服反映。

12.2以下休假规定是深圳外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整理而成,供员工参考。

12.2.1法定节假日(如遇国家对法定节假日进行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节假日为准。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前述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女性员工,在妇女节(3月8日),放假半天。

妇女节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2.2.2事假

员工事假期间,用工单位有权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12.2.3医疗期

(1)员工非因工伤病时,享有以下医疗期:

累计工龄

(含在深圳外服和用工单位外的工龄)

在深圳外服或用工单位的工龄

享有医疗期

不满10年

不满5年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不满5年

 6个月

5年以上不满10年

 9个月

10年以上不满15年

 12个月

15年以上不满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2)员工在非因工伤病医疗期间,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为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用工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的80%。

(3)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4产假、哺乳假

(1)女性员工享有以下产假及哺乳期:

休假原因

休假天数

正常分娩时

 98天

难产时

 +30天

双胞胎时(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人)

 +15天

奖励假

女方80天(深圳)

陪护假

男方15天(深圳)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时

给予42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时

给予75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时

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

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

30分钟×2次/天

或者

1小时×1次/天

的哺乳时间

每多哺乳1个婴儿

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

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全额工资。

——女性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12.2.5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12.2.6带薪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章保密制度及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保密及外事纪律

(1)未经深圳外服/用工单位授权,任何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深圳外服/用工单位机密事宜。

(2)XX,不得泄露在工作期间所制作或参与制作的任何与深圳外服/用工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改造、设计、研究、开发成果。

(3)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和深圳外服/用工单位机密,不得擅自泄露有关深圳外服/用工单位经营管理、合同资料或客户情况等资料,如发生意外泄密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及损失。

(4)XX,不得向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泄露职务或岗位工作中所获的任何机密或敏感信息、资料,包括:

任何未经正式发布的深圳外服/用工单位政策、通知、文件、制度、会议内容;个人或他人工资、财务信息、成本或报价信息、定价政策、任何有关深圳外服或股东的技术开发或运用信息、运作信息、商业或市场计划,供应商或客户资料、采购信息、业务发展状况等。

(5)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通过复印、拷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获取或泄露任何涉及深圳外服/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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