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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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

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

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

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

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

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

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控制:

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九条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对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技术等工作责权应分设在不同部门。

保险关系、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十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明细规定。

  第十二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要按照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

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对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三条实行政务公开。

农保、地保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服务场所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内部控制责任制。

  

(一)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五条农保经办机构应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

着重规范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社会化发放、基金财务、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办理农保及地保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

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

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办事公开。

农保、地保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农保和地保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与待遇发放部门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第四章基金会计控制

  第二十二条农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大额资金存储的集体决策和资金支出的分级审核制度。

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集体决策并做文字记录,资金支付应按授权批准的额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

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

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农保和地保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对业务部门生成的保费征缴、支付计划进行复核。

按月将基金应收、实收、基金应付、实付情况信息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

  第三十条建立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状况。

  第三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三十三条各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条件具备时全省农保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建立计算机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

业务系统应设置数据间逻辑钩稽关系检测功能,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第三十六条业务系统对有关联关系的业务必须建立联动和牵制关系,并设置防止错误操作的警示和制约功能。

第三十七条业务系统研发人员与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职责和权限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业务系统研发人员负责业务系统编程工作,不得直接对业务数据进行操作;

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根据研发人员所编程序进行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不得承担业务系统的编程工作。

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应为农保经办机构在编人员。

第三十八条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

通过计算机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的业务应设置三级(含三级)以上操作权限。

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农保和地保数据库,建立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九条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

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溯性和可复核性。

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

业务系统维护技术文档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四十一条建立计算机机房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

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十二条建立密码或指纹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和指纹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

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稽核部门。

稽核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

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工作能力。

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农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稽核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工作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各业务环节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内部控制检查的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

  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控制点进行检查,确保手续到位、资料齐全。

  专项检查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对内部控制运行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评价是在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底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价。

第四十七条稽核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农保、地保基金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

检查被检查对象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和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档案、资料,参加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会议;

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被检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拒绝稽核部门的问询或作不实的说明的,稽核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被检查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稽核部门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予以处理。

(三)对危害农保、地保基金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上做出阻止、纠正的决定。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稽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同级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和上级农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并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检查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检查前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检查组。

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通知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直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工作记录》,做到一事一录。

(三)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并通知被检查对象意见。

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

(四)《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后,被检查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上填写意见和整改情况后回馈检查组。

《监督检查通知书》、《检查工作记录》、《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苏劳社[2007]57号)附件格式。

第五十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地区全年内部控制工作总结上报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运行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的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五十二条建立内控考评机制。

内部控制考评工作由省级农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级考评的形式进行。

内部控制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

自评时间为每年1月,考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包括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农保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

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五十三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

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力、没有发生损害基金安全完整案件的经办机构,给予相关单位、责任人表扬、奖励。

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内部控制工作混乱、隐患较多的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已发生基金被贪污、挪用或导致其他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责任人,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流程。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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