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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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docx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

篇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20XX年01月13日信息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数:

1967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80]财企字41号文件规定:

二、相关规定:

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

注: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根据20XX年《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20XX-6-39:

16:

09原出处:

学校办公室录入:

管理员阅读2881次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出境探亲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半年的,每

年给假一个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81]36号文办理,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三、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每年休五天;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10天;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14天。

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父母,或享受夫妻分居探亲假的,不再安排休假。

(国家规定连续享受10天以上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四、婚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结婚,婚假五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五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给假五天。

(公休假和法定假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

五、因私事出境假

归侨、侨眷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六、生育看护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工资照发。

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优待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七、女职工产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30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八、出国留学生配偶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

(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的待遇

20XX年01月13日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80]财企字41号文件规定:

二、相关规定:

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

注: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

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根据

20XX年《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出境探亲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半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

两年一次的,按[81]36号文办理,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

三、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每年休五天;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10天;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14天。

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父母,或享受夫妻分居探亲假的,不再安排休假。

(国家规定连续享受10天以上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四、婚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结婚,婚假五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五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给假五天。

(公休假和法定假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

五、因私事出境假

归侨、侨眷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六、生育看护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

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工资照发。

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优待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七、女职工产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30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八、出国留学生配偶探亲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

(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

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篇三: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与产假制度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与产假制度

篇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

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

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二〇〇八年四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

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XX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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