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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条件。

(三)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建立中华民国北京政权)

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辛亥革命后)

3、被迫进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制踏上近代化之路。

2、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失去了主权或司法管辖权。

1、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一)清末变法修律(1840年鸦片战争)

(传统法律体制、法制观念瓦解,近现代法制艰难生长)

(五)共产党在根据地创建的法律制度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发展

2、法律制度明显的双重性特点

(1)立法较完善,在普通法领域较规范;

(2)司法上黑暗,在特别法领域更明显。

1、广泛立法,颁布大量法律、法令及判例、解释,形成了“六法体系”。

 

(一)“禹刑”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形成。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墨、劓、剕(刖)、宫(去势/幽闭)、大辟(斩/戮/炮烙/醢/脯)

(一)奴隶制五刑

二、立法概况

“誓”盟誓,军事命令纪律;

“诰”告诫,国王对权臣下属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

“命”君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汤刑”是商朝法律总称,泛指法律、法规和制度。

(1)不成文习惯法占很大比重;

(2)国王发布的“誓”“诰”“命”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1)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

(2)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诰”。

(二)“汤刑”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四、司法制度

1、圜土。

夏朝的监狱,用圆形土墙或土坑筑成。

夏桀用“夏台”作为中央监狱,囚禁商汤,故监狱也称“夏台”“钧台”。

(二)监狱

2、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

1、统治者利用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一)天罚神判(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三、刑事法制

2、影响及于整个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法制前期,被封建五刑代替。

(二)奴隶制五刑的发展沿革

1、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的刖、劓、琢、黥,夏启改造出五刑。

周公姬旦辅政,制定周礼。

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西周生活的各个方面。

周礼也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

(四)周礼

2、五刑+四(赎、鞭、扑、流)。

1、指周朝的刑书。

(三)九刑

周穆王时王道衰微。

命令吕侯作“吕刑”。

(二)吕刑

2、具体要求是“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1、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形成“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一)“明德慎刑”的立法指导思想

2、囹圄。

商朝因袭夏朝,监狱仍称“圜土”。

同时设“囹圄”关押要犯。

“纣囚西伯羑里”商时的监狱也称“羑里”。

一、立法概况

(4)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a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国家意志、强制性;

b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3)礼的内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通称“五礼”“吉、凶、军、宾、嘉礼”

(2)礼的渊源于发展。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

随社会发展,体现阶级意志的阶级社会的礼出现,掌握统治权的阶层征战、分封、盟誓都有固定礼仪形式,这些礼仪形式中包含不同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

周公制礼后,礼制内容发展空前,对社会各方面起重要调整作用。

周礼内容被后世儒家继承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

(1)礼的概念。

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及其内容。

(五)礼与刑的关系

(六)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势。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

强调平民与贵族官僚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1)西周礼与刑的一般关系。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

“刑”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处罚。

礼所禁止亦为刑所不容。

“出礼入刑”。

2、礼与刑的关系。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主要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西周“三赦”“幼弱、老耄、蠢愚”。

是“明德慎刑”思想和“亲亲”“尊尊”的礼原则的体现。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1、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二、刑事法制

3、渎职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1)“惟官”畏权枉法;

(2)“惟反”报私怨枉法;

(3)“惟内”为亲属而循私;

(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此五出入人罪,按“其罚为均”处置。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或财产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毁则为贼,掩贼为芷,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

”;

对内奸、外奸、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罪大恶极以及不孝不友之人,必须及时处重刑,绝不赦免。

1、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二)主要罪名

4、宽严适中原则。

定罪量刑要求“中道”“中罚”“中正”。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2、区分故意过失、惯犯偶犯原则。

西周有“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

过失“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

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三、民事法制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1)一夫一妻。

可以有妾婢,正妻生嫡系,其他为庶出。

1、婚姻原则。

(二)婚姻制度

(2)“傅别”。

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

“傅”即债券,债券分为二即为“别”。

(1)“质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

均由官方制作,“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2、契约。

“质剂”和“傅别”。

1、人员。

西周设专职官员“司约”管理契约事宜;

设具体市场管理人员“质人”。

(一)契约制度

1、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和兄终弟继并存的制度,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子都确立。

(三)继承制度

(2)“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3、“七出”与“三不去”。

婚姻解除制度。

顺子引渡吉言妾

(1)纳彩

(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

(蔡明急症妻迎)

2、“六礼”。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家长决定,媒人中介,否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二)“狱”与“讼”

中央最高司法官,作为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审理具体案件。

之下设各种专职属吏负责具体司法事务。

(一)大司寇

2、正妻所生长子继承。

嫡长子是大宗,其他兄弟是小宗。

庶子无权,女子无权。

(四)“三刺”

疑难案件,遵循“三刺”之制。

讯群臣、群吏、万民。

“辞目耳气色”判断陈诉真伪的五种方式。

(三)“五听”

民事“讼”,听讼,受理时要收取诉讼费“束矢”;

刑事“狱”断狱,受理时要收取证据材料。

一、成文法公布

(三)晋国“铸刑书”。

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事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

“竹刑”最初为私人著作,后成为官方的法律。

(二)邓析作“竹刑”。

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一)郑国子产“铸刑书”。

针对奴隶制时期刑不预设、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政治革新派主张法布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三、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

4、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完善积累了经验。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1、是对传统法律观念、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争论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先期法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权益,对奴隶主阶级致命一击,造成激烈反对。

四、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平等适用法律。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二)“刑无等级”。

法律适用上,反对“礼有等级”。

3、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

强调“一断于法”。

2、国家依制定的法律处理各种事务,即“缘法而治”。

1、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基本准则,将全社会纳入法律秩序中。

(一)“一断于法”。

治国方略主张将法律作为基本手段。

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法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成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五、《法经》

1、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完善奠定基础。

(三)历史地位

4、具,关于从轻从重等原则,相当于总则。

3、杂,“盗贼”外的其他犯罪。

“六禁”:

淫、狡、城、嬉、徒、金。

2、网、捕,诉讼法范围。

1、盗、贼,危害国家安全、侵害他人及财产的法律。

(二)主要内容与特点(盗、贼、网、捕、杂、具)

(一)制定过程。

李悝“撰次诸国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魏国李悝。

(四)“法布于众”。

向全社会公布国家法律。

(三)“轻罪重刑”。

法律内容上,“重刑主义”。

六、商鞅变法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分户令

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在最大限度内把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对维护社会制度和政权稳定有重要作用。

(二)连坐法

法强调公平性,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

4、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迅速强盛,最终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3、秦国的封建法制在变法中得以迅速发展完善。

2、为秦国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变法给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

(四)变法的历史意义

1、律。

国家大法,秦朝法律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与刑事性特点。

(二)主要法律形式

3、严刑重法。

使“民不敢犯”。

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强调法律统一。

1、“缘法而治”

(1)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决定行止对错、赏罚适用的唯一标准;

(2)强调依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际,反对奴隶时代的礼治原则。

(一)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秦律以身高为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4、廷行事。

司法机关判例,可作同类案件判决依据。

3、封诊式。

司法机关审案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些具体案例。

2、法律问答。

秦国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1、死刑。

(二)主要刑名

8、诬告反坐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赃值分三等:

一百一十钱;

二百二十钱;

六百六十钱。

秦朝法律制度

7、耻辱刑。

髡(剃发)、耐(剃胡须)。

多作徒刑的附加刑使用。

6、赎刑。

令亲属以钱赎罪犯。

从赎耐到赎死刑,种类多。

5、赀(zi1)刑。

对轻微犯罪者的独立刑,赀甲、赀盾、赀劳役

4、笞(chi)刑。

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

(4)司寇。

3年。

男者罚为守备。

(3)隶臣妾,终身服役,允许赎免。

罚为官府服役。

(2)鬼薪白粲,3年

(1)城旦舂(chong1)4~6年

3、徒刑。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役制度。

墨、劓、斩左右趾、宫。

2、肉刑。

戮、磔(zhe2)、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凿颠、抽肋、镬烹、定杀。

三、司法制度

3、明确规定法官责任,故意,“不直”“纵囚”。

2、重视审判工作,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和庭审案件(治狱)。

强调口供,允许刑讯。

1、“公室告”杀伤人、偷盗,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窃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官府不受理,子女坚持的,还要给予处罚。

(二)“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3、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官吏。

2、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1、皇帝位于“九五之尊”,最高司法审判权。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制定法律

1、“约法三章”。

刘邦,西汉立法开端,为赢得战争胜利和全国政权重要作用。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

汉武帝“有为而治”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汉高祖刘邦田赋十五而税一;

汉景帝三十而税一;

汉文帝废肉刑,除“诽谤罪”等。

4、允许犯人申请再审,“乞鞠”。

(3)《朝律》。

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武帝时赵禹制定,6篇。

(2)《越宫律》。

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武帝时张汤制定,27篇。

(1)《傍章律》。

礼仪制度的规定。

高祖惠帝年间孙叔同制定,18篇。

3、汉律六十篇形成。

2、《九章律》。

刘邦建汉后,萧何参照秦法“作律九章”,盗贼囚捕杂具+户律、兴律、厩律。

文、景帝刑制改革,结束奴隶肉刑制度,为封建刑制奠基。

1、缇萦上书,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

缺陷“外有轻邢之名,内实杀人。

2、景帝减少笞刑数量,规定笞刑规则。

(一)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4、比,决事比,是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3、科,事条、科条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一种单行禁条。

2、令,皇帝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法律效力最高。

1、律,以刑事法律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律、令、科、比。

(三)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制度

(3)“出界”罪。

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出界”罪。

《出界律》耐为司寇或诛杀。

(2)“阿党附益”罪。

官吏与诸侯王结党,“阿党”罪;

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附益”罪。

《阿党附益法》

(1)“左官”罪。

官吏违法私自到诸侯国任职。

《左官律》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的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人与失去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三)主要罪名

标志着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属间可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1、上请原则。

贵族犯罪后,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些优待。

(二)刑法适用原则

(1)杀伤罪。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罪名。

(2)“见知故纵”罪。

治安官吏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高者。

《见知故纵法》

(1)“沈命”罪。

治安官吏“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沈命法》

3、官吏渎职罪名。

(4)“酎(zhou3)金”罪。

诸侯王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

《酎金律》削地免封。

(二)春秋决狱

2、审判。

刑讯合法;

“复传“制度,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越诉有罚;

卑幼告尊长亲属,不孝罪;

诬告反坐。

1、起诉。

(1)“告诉”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

(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一)告劾与乞鞠

(2)盗窃罪。

规定复杂。

盗窃皇家宗庙园林物,武力劫夺索取他人财物,弃市。

2、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稳定。

(三)秋冬行刑

1、死刑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2、“论心定罪”原则。

主管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1、以春秋《微言大义》为断疑难案件根据。

2、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后的《晋律》,也称“张杜律”。

(2)分则重新编排,“刑宽”、“禁减”。

(1)在魏律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刑律总则内容。

1、《晋律》或《泰始律》晋武帝于泰始三年诏颁。

(二)《晋律》

3、调整法典的内容与结构。

2、“八议”制度正式入典。

1、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至于律首。

《魏律》或《曹魏律》,魏明帝时作新律18篇。

三国在汉律基础上,魏《魏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

(一)《曹魏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并为隋唐新法律形式打下了基础。

(五)《麟趾格》与《大统式》

(四)《北齐律》

北齐武成帝时,由封述制定。

在封建法典发展史中承前启后,对隋唐时期立法也影响重大。

北魏在孝文帝时,由律学博士常景撰,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三)《北魏律》

(二)“官当”制度

《晋律》首立,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的轻重。

(一)“准五服以制罪”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大统式》。

(2)格与令相同,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均带刑法性质。

(不同于随同时期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

比照判例律文处理无规定的同类案件。

(1)科起着补充变通律、令的作用。

直到北魏“以格代科”,科才失去独立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规定绞、斩等死刑;

2、规定流行;

3、规定鞭刑、杖刑;

4、

废除宫刑。

(五)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反逆(造反);

大逆(毁帝宗庙、陵寝宫殿);

叛;

降;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凶残杀人);

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对皇帝不尊重);

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服丧)、不义(杀本州长官和老师);

内乱(亲属乱伦)。

《北齐律》规定。

重点打击,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四)“重罪十条”

《曹魏律》首立。

“八议”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议其所犯”,对犯罪实行减免的制度。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三)“八议”入律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西晋在朝堂外悬“登闻鼓”,允许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检督。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4、‘尚书台’地位提高,其中“三公曹”和“两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掌管囚账,为隋唐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3、设‘治书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2、‘御史台’权力增强,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1、北齐设置‘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增强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

正副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少卿。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5、南陈“测定之法”;

4、南朝“测囚之法”;

3、北周霹雳车对妇女;

2、北齐车辐粗杖夹指压踝;

1、北魏重枷、大杖;

(四)刑讯制度化

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体现了“慎刑”精神;

为隋唐三复奏、五复奏打下基础。

(三)死刑复奏制度确立

唐朝法律形式由律、令、科、比、格、式5种,变为律、令、格、式、典5种。

(三)律、令、格、式及相互关系

“德本刑用”法制指导思想,礼为内容、法为形式,相互为用

(二)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隋文帝下令制定,内容和编章体例较以往法典有较大改革。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一)隋朝《开皇律》

隋唐法律制度

唐玄宗时期修订。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五)《唐六典》

元朝后称《唐律疏议》唐高宗明长孙无忌等撰定《永徽律》并作了解释,将疏议附与律后。

封建社会最具影响的代表法典。

(四)《永徽律疏》

4、式。

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上下级间公文程式法律规定。

3、格。

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行政法性质。

不同于前代格。

2、令。

国家政权组织的制度规定,范围广泛。

基本法典。

如《唐律疏议》

(3)用刑持平。

刑罚比以往各朝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律精简宽平,定律12篇500条。

(1)“礼法合一”。

1、特点

(七)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宣宗时期,张戣(kui2)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后。

形成“刑统”这种新法律格局。

对宋代产生重要影响。

(六)《大中刑律统类》

(2)“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自首原罪”,但要如数偿还赃物。

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

3、自首与类推

(2)一人犯两罪,“以重者论”。

重罪吸收轻罪。

(1)“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2、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

“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不缘公事,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1、区分“公罪”“私罪”。

公罪从轻,死罪从重。

(一)定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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