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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1基本简介

2产生渊源

3法律特征

4归责原则

5法律制度

1基本简介

2产生渊源

3法律特征

4归责原则

5法律制度

6现实状况

7实现价值

8国内立法

9具体分类

10民事侵权

11同名书籍

12相关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基本简介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主要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

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

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

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

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

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

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工程,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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