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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认证与规范文档格式.docx

以保障合法有機產製者之利益及提供消費者產品信心保證,維護有機農業及其發展之完整性。

有機農產驗證體系如圖5-1-i:

 

圖5-1-i有機農產品驗證系統圖(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2007)

一、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

(一)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相關之用詞定義

1.農產品:

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2.有機農產品:

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

3.農產品經營業者:

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業者。

4.農產品標章:

指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所使用之標章。

5.認證機構:

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審查合格之委託機關、法人,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工作資格者。

6.認證:

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本法所定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

7.驗證機構:

指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8.驗證:

指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9.產銷履歷:

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溯之完整紀錄。

10.標示:

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

(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內容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民國96年1月29日正式公布,該法共計六章28條,旨在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規範涵蓋的生產類型包括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以及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三種,並且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

惟有機農業專屬的規定包括:

「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皆須符合相關有機規範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規定、進口有機產品規定、有機農產品禁用物質規定、非有機農業專屬但適用有機農業的相關規定、驗證及驗證機構認證規定、查驗及取締規定、以及罰則等。

另外,產銷履歷驗證規定,政府授權主管機關可針對特定農產品項目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可進一步對特定農產品類型實施「強制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根據法規之授權,農委會實施有機農產品的「強制性」產銷履歷制度,並已公告有機米、蔬菜、茶葉、特用作物等多項作物的「有機農糧作物-台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GoodAgriculturePractice,TGAP)」,有機農民必須依規定實行有機生產的產銷履歷制度。

二、有機農產品之管理作業要點

農業委員會為規範並輔導有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及行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與環境,確保自然資源永續利用,民國94年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制定有機農產品之管理作業要點。

(一)有機農產品之管理名詞之意義

為使作業標準統一,對以下有關之名詞給予統一之定義如下:

1.有機農業:

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原則,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之管理系統,並達到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之農業。

2.認證:

農委會對驗證機構所從事本作業要點所定驗證工作之認可及授權。

3.驗證:

驗證機構就農產品,其生產、加工及行銷過程符合本作業要點要求所作之證明。

4.有機農產品:

依本作業要點所訂定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從事生產,並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之各項農產品。

5.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註冊取得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圖5-2-a)

6.轉型期:

由非有機農業轉為有機農業之過渡時期。

7.違禁物質:

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明列之禁用物質或資材。

(二)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任務

為輔導及管理有機農產品之驗證,農委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類別,設置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其任務如下:

1.研議輔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類別及項目。

2.訂定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包括生產過程管理方法、適用資材及技術。

3.審議驗證機構申請農委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案件。

4.研議及督導驗證機構之輔導計畫。

5.指導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審議及查閱其工作紀錄及年度驗證業務檢討報告。

6.對接受驗證機構驗證者,其生產、加工、儲藏、販售環境、產銷紀錄及相關有機農產品之抽驗。

7.調查及處理有關違反本作業要點案件。

8.輔導其他有機農業相關事項。

(三)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運作

輔導及管理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圖5-2-b~f),農委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類別,設置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各輔導小組置委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並遴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消費者或業者代表組成,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輔導小組開會時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消費者及業者代表列席(圖5-2-g)。

國內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得向農委會申請認證,經資格審查通過者,取得農委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資格。

驗證機構取得農委會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間每年需接受農委會評鑑。

評鑑不合格者,即終止其認證。

期滿仍繼續辦理驗證者,可申請展延。

經驗證之農地資料,包括位置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

經驗證之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每年對生產環境、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行銷通路進行檢查之紀錄,以及必要時對農產品檢驗之紀錄。

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對於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驗證機構應不定期抽驗有機農產品,抽驗產品送農委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

(四)驗證機構應遵守之規定

1.應有效管理驗證之生產者,使其符合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2.申請或農委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機構,其原提出之文件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農委會核備。

3.應有適當之組織及驗證人員。

驗證人員應接受農委會核可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並經考試合格,始得從事對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行銷過程之調查、檢驗、監督、追蹤及考核工作。

4.驗證人員應具有農業專業知識,熟悉當地農業環境。

除驗證工作外,具有協助。

5.解決生產者改進生產技術諮商之能力。

應有完整工作紀錄,隨時接受輔導小組之查閱,並應按季填報驗證業務執行情形及每年向輔導小組提出驗證業務執行檢討報告。

6.即時更新驗證資料管理系統內之相關資訊。

經驗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應協調處理消費者爭議相關事宜。

(五)進口有機農產品之驗證方式

由農委會核可之外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得向我國驗證機構申請張貼有機農產品標章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由農委會認證之國內驗證機構,赴國外進行驗證,驗證合格者得張貼我國有機農產品標章及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六)有機農產品之標示

經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之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及其產品包裝,始得標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驗證」等相關字樣。

進口有機農產品應具中文標示,並註明產地。

經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方得張貼驗證單位或及國家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轉型期間之產品得標示為「有機農業轉型期產品」。

有機農產品的每一交易單位或散裝產品之賣場,均應標示:

1.有機農產品名稱。

2.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或進口業者之連絡方式與相關資料。

3.驗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分裝時應保留原標示供查驗。

基因改造、經輻射或藥劑燻蒸處理、添加合成化學物質及與非有機農產品混雜者,均不得標示為有機農產品。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七)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之特色

1.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敘明本作業要點之法源依據。

2.明確定義本作業要點相關用詞。

3.賦予農委會「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依據,並規定該輔導小組之任務、組成及執行方式等。

4.規定申請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資格、審查程序、認證有效期限及評鑑等。

5.規定驗證機構應遵守事項及其業務執行範圍。

6.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張貼國內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之資格取得方式。

7.賦予另訂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之依據。

8.明定有機農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原則。

有機作物產品生產乃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生產環境條件

(一)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農地應有適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圖5-3-a~b),以避免有機栽培作物受到污染。

(三)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標準如表5-3-g。

如有特殊情形,得檢附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小組審議調整之。

(四)農地應施行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

表5-3-g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重金屬項目

灌溉水質

土壤(mg/kg)

有機質肥料(mg/kg)

砷(As)

1.0(mg/l)

15

50

鎘(Cd)

0.01(mg/l)

0.39

5

鉻(Cr)

0.1(mg/l)

10

150

銅(Cu)

0.2(mg/l)

20

100

汞(Hg)

0.005(mg/l)

2

鎳(Ni)

0.5(mg/l)

25

鉛(Pb)

鋅(Zn)

2.0(mg/l)

800

酸鹼度

6.0~9.0(pH)

電導度

750(μmho/cm,25℃)

備註:

土壤砷及汞為全量,其餘為0.1NHCl抽出量。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會員,2007

二、轉型期

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有二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則需三年的轉型期。

轉型期間應在驗證機構輔導下,依據有機作物產品生產規範施行有機栽培。

三、作物、品種及種子、種苗

(一)選擇環境適應性佳及具有抗病蟲害特性的作物種類或品種,並儘量以生物及遺傳多樣化為原則,改進生產環境之生態多樣化。

(二)種子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處理。

(三)種苗之育苗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四)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之種子及種苗。

(五)合格種子、種苗無法取得時,方可採用一般商業性種子、種苗。

(六)育苗場設施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消毒。

四、雜草控制

(一)以人工或機械中耕除草,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二)採行敷蓋、覆蓋、翻耕、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適度控制雜草之發生。

(三)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五、土壤肥培管理

(一)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

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如表5-3-g)。

(二)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三)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有效性。

(四)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五)採取適當輪作、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以維護並增進地力。

六、病蟲害管理

(一)採輪作及其他耕作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或共榮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以防病蟲害發生。

(二)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七、收穫、調製、儲藏、加工、包裝及行銷

(一)有機農產品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也不允許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

(二)確保有機農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採收過程及其收穫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

八、適用技術及資材

(一)雜草控制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水田與旱田輪作,不同作物輪作、間作等。

(2)人工及機械除草。

(3)敷蓋雜草或作物殘株。

(4)農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5)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6)含有雜草種子的材料製作堆肥,必需使其充分醱酵完熟,以殺死其中所含雜草種子,方可使用。

(7)敷蓋聚乙烯、聚丙烯及其他聚碳酸酯基產品,使用後應從土壤清理出去,不允許在田地上焚燒。

2.禁用:

(1)合成化學物質。

(2)殘留農藥、輻射性物質、過量重金屬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二)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1)各種綠肥作物。

(2)作物殘株、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3)豆粕類或米糠。

(4)木炭、竹炭、燻炭及草木灰。

(5)菇類栽培後之堆肥。

(6)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糖蜜等)。

(7)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8)海藻。

(9)植物性液肥。

(10)泥炭、泥炭苔。

(11)禽畜糞堆肥。

(12)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蛋殼及海鳥糞。

(13)磷礦粉、苦土石灰及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14)麥飯石粉、蛭石粉及真珠石粉。

(15)符合有機質肥料類品目有植物渣粕肥料、副產植物質肥料、魚廢物加工肥料、動物廢渣肥料、氮質海鳥糞肥料、禽畜糞加工肥料、禽畜糞堆肥等。

(1)除上述外之化學肥料。

(2)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輻射性物質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未經分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

(4)下水道污泥。

(5)廢紙、紙漿。

(6)未經淨化處理及充分腐熟之家畜排泄物。

(7)人糞尿。

(8)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9)智利硝石。

(三)病蟲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2)忌避植物。

(3)繁殖及利用昆蟲天敵。

(4)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及鳥)。

(5)選用非基因改造生物之抗病蟲害品種。

(5)捕殺、高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6)利用不含合成化學物質之紙袋、網袋、塑膠布及不織布袋等防護。

(7)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8)果樹基部以麻袋、稻草包裹,防治天牛。

(9)種子以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浸泡醋或漂白水殺菌。

(10)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11)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有色粘蟲紙。

(12)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萬壽菊、無患子等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13)海藻。

(14)咖啡粕。

(15)草木灰。

(16)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奶粉及植物油。

(17)石灰、石灰硫黃合劑。

(18)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19)矽藻土。

(20)蛋殼。

(21)非基因改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毒性製劑。

(22)植物性中草藥浸出液。

(23)捕殺、高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1)毒魚藤。

(2)除上述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及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3)外生毒素。

(四)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1)整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及斷根等方法。

(2)醋、砂糖及胺基酸。

(3)水果催熟用之乙烯氣體或電石氣。

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調製儲藏技術及資材

(1)控制氣體如二氧化碳、氧氣、氮氣及乙烯。

(2)溫度調節。

抗生素及其他合成化學物質。

(六)微生物資材

(1)非基因改造之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2)外國微生物製劑需經國內學術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證實有效且無害者始可使用。

含有合成化學物質之資材。

本生產規範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來源

(一)畜禽應自出生起即依本規範生產管理,且有機養畜應來自以有機生產管理之種用雌畜。

(二)購自非有機牧場之種畜禽數量,每年不得超過牧場中同一品種種畜禽數量的百分之十。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認可者,得不受百分之十之限制:

1.嚴重之天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2.大規模的擴充。

3.改變畜禽飼養種類。

4.小規模飼養。

(三)牧場轉型期間無法取得有機畜禽時,得自非有機牧場購入下列畜禽:

1.二日齡前之肉用雛雞。

2.十二週齡內之蛋雞或蛋鴨。

3.二週齡內之任何其他禽類。

4.符合防疫規定之離乳仔畜。

二、產製過程

動物性來源之飼料僅得使用乳製品及魚粉;

植物性來源之飼料均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相關規範,上述兩類飼料皆須經驗證合格。

其加工過程應與非有機飼料明顯區隔。

反芻動物及非反芻動物其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應分別在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以上。

但在下列特殊狀態下,經過認可者得不受有機飼料採食百分比之限制,惟該期間不得以有機畜禽產品名義販售:

(一)營養

1.嚴重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2.極端的氣候或環境狀態。

3.任何用於有機畜禽生產之飼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產品:

(1)合成之生長促進劑。

(2)當芻料使用之塑膠顆粒。

(3)人工的著色劑。

(4)尿素。

(5)禽屠宰副產品。

(6)畜禽排泄物。

(7)抗生物質及化學藥劑。

(8)不當的飼料添加物。

(9)基因改造之有機體或其產物。

(10)防腐劑。

4.反芻動物應每天供應芻料。

5.經認可後可使用於芻料之品質改善劑如下:

(1)益生菌及酵素。

(2)食品工業副產品。

(3)植物經醱酵等衍生產品。

(4)合成的芻料品質改善劑。

6.依據相關動物種類之天然行為訂定最短離乳期限,分別為牛42天、羊60天及豬28天。

7.哺乳動物的幼畜應以相同種類之有機乳汁餵食。

特殊狀況經認可後,可使用不含抗生素或化學藥物之非有機農場生產的乳汁,或是以乳製品為基礎之乳代用品。

(二)保健

1.提供符合營養需求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2.有機畜禽應選擇適合本地條件與具抗流行性疾病及寄生蟲之品種。

3.畜禽舍及放牧地應符合防疫衛生條件,以防範疾病之發生及蔓延,並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4.允許使用合法且需要的疫苗接種。

(三)生長環境

1.畜禽群之飼養頭數多寡,不得對動物行為模式有不良的影響。

2.群飼之畜禽不能個別圈飼,但下列情況除外:

種公畜禽、幼畜禽、小規模飼養、生病及分娩等,惟應經過認可。

3.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樹蔭、遮篷、運動場、新鮮空氣、無病原菌污染及天然光照等予畜禽生長或生產的環境。

4.提供反芻動物良好之牧草地或運動場。

5.有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舒適之處所。

6.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與(或)放牧的機會。

但在不違背動物福祉之精神下允許飼養於特定的農場或建築物,惟反芻動物須配合餵飼青刈新鮮牧草。

7.於下列情形下應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場:

(1)惡劣的氣候。

(2)畜禽生產階段。

(3)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的狀態。

(4)土壤或水質遭受汙染時。

(5)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小時。

(6)有機牧場應有排泄物處理計畫,包括再生資源之再利用,且不得有重金屬或病原汙染作物、土壤或水源。

(7)放牧生產之環境應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之相關規定。

(四)有機畜禽產品生產過程,不得使用下列生物技術:

1.胚胎移植技術。

2.內分泌素誘導發情或分娩。

3.遺傳工程產生之種類或品種的使用。

三、轉型期

(一)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2年。

(二)有機畜禽產品之飼養轉型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乳用家畜之有機飼養轉型期為12個月以上。

2.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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