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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1修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国家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作出调整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法定招标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包括生产与非生产所需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招标(不包括采购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工程、货物、服务):

(一)工程类

投资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投资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拆除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投资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二)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设备、劳保用品、办公装备、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

(三)服务类

单项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评估、审计、勘察、设计、监理、法律事务、战略规划等各类服务采购。

第十条前述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两次招标未能成立的和规模标准达不到招标要求的,按集团公司和板块公司(市公司)招标管理权限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前述第九条所列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由板块公司(市公司)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前述第九条所列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且两次招标未能成立的,按集团公司和板块公司(市公司)招标管理权限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由采购人按照诚信、竞争、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各级单位应建立审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战略规划设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库。

资产评估、审计、造价咨询、法律服务、战略规划设计、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采购,可以直接从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人。

各级单位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法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项目,按照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经相关的领导和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招标活动实行两级管理,按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由集团公司和板块公司(市公司)分级组织招标。

(一)工程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由集团公司核准并组织招标。

(二)电力板块、多元板块及其他板块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招标由集团公司核准并组织招标。

(三)以下煤矿机电设备招标由集团公司核准并组织招标:

1、单台(或套)设备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招标;

2、综采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即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运输机及转载机、破碎机)、综采工作面通讯与控制系统、宽度1.2米及以上皮带输送机、综掘机、掘锚一体机、连采机等采掘设备招标。

3、主通风机及电控、主副井提升绞车及电控、主斜井固定带式运输机及电控、地面空气压缩机及电控、主排水泵及电控、地面固定瓦斯抽放设备及电控等固定设备招标;

4、地面变电站成套电气设备招标;

5、进口设备招标;

(四)集团全资、控股公司招投标活动由板块公司领导及板块公司相关业务部(室)核准后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

(五)未达到集团公司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由板块公司、市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组织招标,但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评标办法评标。

招标活动完成后,将有关招标文件、定标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推行按年度、季度有计划的招标,节省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或财务报销手续时,应确认项目已按照本办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或本办法所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方可办理资金拨款或予以报销。

项目单位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办理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拨付或财务报销。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集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具体意见和工作安排,承担招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2、制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监督检查各项招标活动实施,协调和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4、审定招标方案。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

2、编制招标方案,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3、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争议;

4、向招标领导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对各公司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明确招投标管理职能,按照招标范围和权限,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招标申请

(一)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应向上级单位报送招标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由文字表述和《项目招标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两部分组成。

上级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完成招标申请审核审批。

属于集团公司组织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按程序向集团公司上报招标申请;

非集团公司组织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按板块公司、市公司等各自的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人从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邀请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将要实施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

各级单位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并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信进行一次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招标审批程序

(一)招标申请文件报送集团公司后,由集团板块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招标内容、技术参数、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签注意见。

(二)板块公司审核完成后,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应当由集团党政联席会、招标领导小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板块公司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审定的招标方案,提交有关会议审定核准。

(三)招标方案核准后,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组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书,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四)招标过程中,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变更、技术协议的签订、确定开标时间、委派招标人代表、确认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有关招投标的具体事宜均由招标人负责。

(五)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变更,须经招标人签字盖章确认。

(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变更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变更以及招标后技术协议的签订须经相关业务部(室)审查同意,相关业务部(室)审查招标文件的重点是技术方面的内容。

(七)招标控制价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报集团公司负责招标的领导批准后,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八)评标过程须接受相关业务部(室)监督指导。

第5章招标

第十九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投标网》、《中国电力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技术规格及资金来源;

2、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3、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4、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二)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当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招标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二十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招标项目的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或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交货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交货期)。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标包)、工期(交货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利用标段或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四)开标会议开始后,应首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监督组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作记录,经监督组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成员由招标管理部门在开标前从国家、省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项目,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项目的,由招标单位提出人选,经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个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中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交由监督小组保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要保守评标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四)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评标办法

集团公司招标评标方法分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货物评标办法

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货物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低于成本者除外)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工程评标办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工程招标,可以选择合理低价法评标。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低于成本者除外)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暂时不具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煤矿矿井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计价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行业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各类地面工程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省和行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其他服务类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投标否决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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