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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摘要」法律金融理论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理论,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本文将法律金融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可以分成宏观法律金融理论和微观法律金融理论两个领域,然后对有关观点分别进行了介绍。

最后指出,该理论对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极强的解释力,许多结论对中国颇有启示,但也存在过分推崇英美法、研究范式单一、对转轨国家经验研究单薄等缺陷。

  「关键词」法律,金融发展,法律金融理论,法律经济学

  一、引言:

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运动与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

  长期以来,西方法学家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

只有到了二十世纪末30年代初,由于来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社会经济发展受阻――经济大萧条这两方面的推动力,才使经济学和法学真正结合,从而导致了一个新兴了法学流派的诞生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

一方面,以弗兰克和卢埃林等着名法学家为首发起的当时风魔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概念式的法学教育方法和内容,将眼光更多的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无论是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条主义,都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的挑战,对本世纪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发生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被受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所替代,法学家们不得不考虑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法现象加以考虑,改变法是一个封闭式的规范体系这个传统的法律机能观,积极地探讨法律和经济的相互联系,法律经济学开始萌芽。

  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的概念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得以大规模地在法学领域繁殖开来。

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新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

  法律金融理论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属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

它应用金融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和探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公司金融、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

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发表了“法律金融”这篇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

自此以来,法律金融理论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经济学者、金融学者、管理学者甚至历史学者的研究兴趣,他们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法学和金融学的融合,推动了法律金融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法律金融理论研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一些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以及金融法等领域的一些专题研究文献中。

目前,法律金融理论有两大研究方向:

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二是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化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

法律金融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可以分成两个领域:

一是宏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法系与金融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与金融发展等问题;二是微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法律体制的质量与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规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二、宏观法律金融理论:

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在解释金融发展的国别差异时,法律金融理论的重点是法律制度的作用。

首先,法律金融理论认为,在法律体制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资助企业,金融市场活跃。

其次,在过去几百年中形成的、并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在国际上传播的各种欧洲法律传统,有助于说明当今各国在保护投资商、契约环境和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的差异。

然而,相反的理论和证据则对此类法律和金融理论的作用提出了挑战。

许多人认为,在法律起源派系之内的差异多于派系之间的差异。

还有人怀疑法律传统的主要作用,并认为政见、宗教倾向或地理因素是推动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最后,有些研究人员怀疑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并认为其它因素对金融发展也很重要。

  法律起源与金融发展

  1、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

LLSV模型

  从投资者保护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看法律起源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

施莱弗教授等的研究出发点,是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的关系。

他们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外部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如何有效等。

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他们明确指出,这些显示保护投资者和法律执行质量程度的各项指标,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

  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其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

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

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

  政府管制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

LLSV为了进一步强调法律制度起源的作用,除上述的金融领域外,还分析了法律起源与政府对民间经济活动干预程度之间的关系。

例如,LLSV将124个国家保护产权的程度按国别指数化,对它们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另外,他们还收集了85个国家在创办企业的准入制度上的数据。

此外,他们还以因驱逐拖欠房租的房客和回收拒付支票为例,将各国在处理这类纠纷的司法上的程序形式主义程度进行指数化比较。

基于以上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即便考虑到了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英国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政府干预程度比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要弱,其整体经济绩效也较好。

  法律起源重要的原因分析。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对两种有关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理论进行了评估。

首先,“政治”派强调法律传统赋予个体投资商的权利重点与其赋予国家的权利重点是不同的,而这反过来影响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其次,“适应”派则认为法律传统在适应商业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不尽相同,而与僵硬的法律传统相比,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以缩小经济契约需求与法律体制能力间缺口的法律体系能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

作者使用了历史比较和跨国回归方法来评估这两个派别的正确性。

  2、金融发展与法律变革的顺序:

对LLSV的驳论之一

  柴芬斯研究发现,在20世纪之前的英国,私有企业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几乎没有,在整个20世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随后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数量却显着增加,他认为,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稳定而诚实的争端解决方式,但其法律制度在20世纪前期的大多数时候并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很好的保护,但市场却产生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很好替代方式,如自律监管体制,它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起到了替代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对英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系形成的影响并不象LLSV所强调的那样。

  科菲因考查了美国和英国公开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发现在19世纪末,美国和英国都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而且个人控制权很大。

尽管没有对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和英国都成功发展了发达的证券市场。

通过分析历史经验,他认为,法律变革总是滞后于金融发展的实践,法律改革需要大量公众股东相应利益需求的支持,只有他们在政治上提出修改法律、增订有关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改革才具有了民间上的合法性和合意性。

按照这个逻辑,应该是金融发展实践是因,法律变革是果,恰恰与LLSV的理论相反。

  3、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

对LLSV的驳论之二

  基于上述LLSV的分析,法律制度不仅外生性地决定了国家的经济架构和经济绩效,其产生的影响还取决于该制度是从哪个国家移植过来的。

在美国的法学院里,一些以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为专攻方向、对经济学也很精通的法律学者注意到了法律制度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问题,在他们当中,“法律并非重要”的观点占据了上风。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卡塔琳娜·皮斯托教授就是上述对法律制度起源的重要性持怀疑态度的法律学者之一。

她的研究着眼点,主要是放在某个国家接受法律制度移植时的移植过程上,而不是这个法律制度起源自哪个国家,作为法律执行效率性的决定因素,法律制度的移植过程比法律制度的来源更加重要。

  皮斯托、凯南、克莱因赫斯特坎普和维斯特将过去200年中移植了公司法的六个国家,即,西班牙、智利、哥伦比亚、以色列、马来西亚、日本的公司法的演进与其起源国进行了比较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无论制度移植国的制度源自哪个国家,都发生了与起源国极其迥异的演进形式。

皮斯托教授等强调,尽管几乎所有国家最终都开始依照国内的问题和情况对公司法进行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引进正规的法律制度后就可以立即应用,也不意味着法律制度能够进入一个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自发性地进行改革的连续性演进程序。

  执法效率与金融发展

  正式的法律可能为非正式市场和个人关系提供操作准绳。

Pistor等在分析24个转轨经济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与该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的关系后发现,执法效率是解释一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的一个重要变量,制约转轨经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法效率的低下;回归分析表明,执法效率比法律条文的质量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有更强的解释力。

该研究结果指出了转轨经济国家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转轨的成功需要国家的角色完成由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向公正的公断者的转变。

而投资者对执法效率缺乏信心表明,这种转变尚未完成。

在这种环境下,要加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改进和完善法律条文最多只是部分的解决方法。

  法律、政治和金融

  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有助于解释其当前的金融制度发展。

在促进私人交流和自我调整以支持新的金融和商业交易方面,不同法律体系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一个国家不能改变其法律起源,但却可以改革其司法体系。

其方法是重视外部投资商的权利、保证更可靠的和更有效的合同执行、以及建立更易于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的法律体系。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评估了三个公认的有关金融发展历史成因的理论。

他们还提出了对其中一个理论的扩展建议。

法律与金融观点着重说明不同的法律传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私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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