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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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操纵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安排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截了当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办公、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集合形成的屋村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商务公寓、旅社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经营商业批发与零售、餐饮、服务、娱乐等各类商业活动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商务公寓、酒店、游乐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商业服务业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超过30%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办公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C3

商务公寓用地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居住服务,但不提供居住配套的公寓用地

商务公寓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C4

旅社业用地

旅社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酒店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行景点的用地

游乐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50%。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与宗教等公共设施以及专门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宿舍、行政办公、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

行政办公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小型〕、游乐设施、文化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文化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体育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宿舍、医疗卫生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宿舍、科研机构、教育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教育设施与科研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宿舍、宗祠及宗教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宗教类设施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宿舍、社会福利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宿舍、口岸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口岸建筑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70%

GIC9

专门用地

专门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截了当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监狱、拘留所、劳改场与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

宿舍、专门建筑

——

M

工业用地

以货品的制造、更换、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治理、培训、研究、设计、检测等活动的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差不多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小型〕、厂房、工业服务业建筑、物流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厂房、仓库、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厂房、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

W

物流仓储用地

用于物质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途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货运公司车队站场以及堆场用地〔不包括加工〕

W1

一般物流仓储用地

以物理化学性能稳固的一样物资为主的物流仓储用地

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W2

危险品仓储地

储存对都市安全及卫生有阻碍如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仓库、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

S

交通设施用地

都市道路、对外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都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2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输的用地

S3

交通场站用地

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货运交通设施、公共加油加气站以及社会停车场〔库〕的用地

住宅、宿舍、商业服务业〔大型〕、商业服务业〔小型〕、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大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等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治理修理设施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政环卫设施〔大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指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8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

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广场等,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要紧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其范畴内的水域〕

商业服务业〔小型〕、市政环卫设施〔小型交通设施〔小型〕、配套辅助设施

绿地、公园、广场的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规模的90%,其他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商业用地

G4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都市公共活动场地

E

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6

农林和其他用地

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缘故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E9

进展备用地

以操纵为主、都市进展的备用地

2.2建设用地标准

2.2.1都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操纵在75~95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要紧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都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纳表2.2.3的格式。

表2.2.3都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

都市规划总用地

100.0

2

都市建设用地

3

其中

其他农用地

2.2.4都市总体规划的都市建设用地平稳表宜采纳表2.2.4的格式。

表2.2.4都市建设用地平稳表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占都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m2/人〕

现状

规划

……

4

5

6

7

8

合计

2.3土地混合使用

2.3.1差不多准那么

为了鼓舞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都市内涵品质,鼓舞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保证公益、结构平稳、以及景观和谐等原那么。

2.3.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鼓舞单一用地性质的用地在满足按照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时,按照表2.1.6的要求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建筑用途的混合建设和使用。

1〕相关技术条件要紧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形,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锐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阻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要紧包括国家、省、市现行的土地、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为了保证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幸免多种建设功能的过度混杂,关于以下用地性质承诺建设与使用的建筑功能的比例进行量化操纵。

1〕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建筑占商业用地、办公建筑占商业性办公用地、酒店建筑占旅社业用地、游乐设施建筑占游乐设施用地的总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50%,商务公寓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规模的30%〔除了商务公寓用地以外〕。

3〕政府社团用地:

各中类用地内承诺主导设施类型〔如行政办公用地中行政办公建筑、文化设施用地中的文化设施建筑等〕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70%。

4〕工业用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5〕物流仓储用地:

仓库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6〕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7〕绿地广场用地:

绿地、公园、广场的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规模90%,其他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各类型建筑物与设施的用途范畴宜参考表2.3.3.2。

表2.3.2.3建筑物与设施用途分类表

范畴界定

备注

住宅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

居住类

宿舍

有集中治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单身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原村民自建房

原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的私房

幼儿园〔托儿所〕

幼儿园、托儿所

商业服务业〔大型〕

为片区及以上范畴的区域提供商业服务的各类型商场、超市、百货商场、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展销厅、娱乐、餐饮设施等

商业类

商业服务业〔小型〕

要紧为社区及周边地区提供商业服务的各类型便利店、日常服务设施、餐饮设施等

办公

各种事务所、金融业、报社、通信公司等的办公建筑

商务公寓

以间或套为单位,拥有办公、休息室、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便利性商业零售、简餐茶室、商务中心、物管用房、集中洗衣房、各类设备机房等配套空间,但不提供居住公共配套的建筑类型。

9

酒店

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酒店公寓、青年旅社

10

游乐设施

度假村、旅行度假区游客中心、游乐场、游乐园

11

厂房

供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企业的车间、厂房

工业仓储类

12

工业服务业建筑

介于工业与服务业之间、构筑生产与服务一体化的〝2.5产业〞,容纳总部经济、科技研发、设计创意、生产制造、物流等行业的建筑用房

13

仓库

物资储藏为主的建筑

14

物流建筑

综合物资仓储、物流治理、运输及交通设施机房、物资装卸场地、货车停车场等多项功能的建筑类型

15

行政办公

政府机关及派驻机关、公安局及派出所、消防队、税务所、法院、检察院、海关、使领馆、社区治理站等办公建筑

公共服务设施类

16

文化设施

大会堂、文化中心、音乐厅、大型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海洋馆、文化宫、青青年宫、剧院、录音室、摄影棚

17

体育设施

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18

医疗卫生建筑

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

19

科研机构

各类研究所、设计院、实验室、测绘机构、检测中心

20

教育设施

包括初等、中等、高等、专门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21

宗祠及宗教设施

宗祠〔堂〕、神龛、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院

22

社会福利设施

养老院、护理中心、老人社区支援服务中心、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

23

口岸设施

边境联检站

24

专门建筑

军事、保安建筑

25

市政环卫设施〔大型〕

要紧是指为片区及以上范畴区域服务的大型、独立占地的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自来水厂、调压站、抽水站、变电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高压塔基、瓶装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污水处理厂、邮政局、邮件处理中心、雷达、电信微波站、电视及广播电台发射塔、机楼、交换中心、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

市政、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类

26

市政环卫设施〔小型〕

要紧是指为社区或周边区域服务的中小型、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邮政所、移动基站〔基房〕、再生资源回收点、垃圾收集与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和治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

27

交通设施〔大型〕

要紧是指为片区及以上范畴区域服务的大型、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

包括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轨道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的排气口、地面停车场、停车库、保养场和车辆段、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加油站、加气站、加电站、驾驶训练场等

28

交通设施〔小型〕

要紧是指为社区或周边区域服务的中小型、非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

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地铁出入口、天桥、地道等

29

配套辅助设施

为生活、生产及其他配套服务的辅助功能建筑,如配套治理、文化、卫生、体育、活动、食堂、居住小区会所等设施

2.3.3混合用地的混合使用

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表2.3.2.1中单一用地类型的适建范畴和量化操纵要求,需要采纳两个或两种以上用地类型组合表达的,称之为混合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那么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假设混合用地中包含道路交通设施、政府社团等必须优先保证的用途,应将上述用地性质优先排列。

在充分保证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舞各类用地性质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政府社团用地的混合使用,鼓舞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考表2.3.3.2。

表2.3.3.2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引导表

用地性质

鼓舞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

R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_

R2二类居住用地

C2,C4

R3三类居住用地

C4,M1,W1

C商业服务业用地

C1商业用地

C2商业性办公用地

C3商务公寓用地

C4旅社业用地

C5游乐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W1,C1,R3

M2二类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W1一般物流仓储用地

M1,C2,R3

S交通用地

S3交通设施用地

C1,C2、C3、C4

近期重点鼓舞研发用地、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研发用地一样表达为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M1+C2〕,物流用地一样表达为一般物流仓储用地+商业用地〔W1+C1〕。

混合用地承诺的适建范畴和操纵要求,应按照表2.1.6等要求,综合具体地块的开发条件和开发需求进行确定。

表2.1.6单一用地性质适建范畴表〔方案二〕

建筑与设施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R1

二类居住用地R2

三类居住用地R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行政办公用地GIC1

文化设施用地GIC2

体育用地GIC3

医疗卫生用地GIC4

教育科研用地GIC5

宗教设施用地GIC6

社会福利用地GIC7

口岸设施用地GIC8

口岸设施用地GIC9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一般物流仓储用地W1

交通场站用地S3

绿地与广场G

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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