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部分.docx
《实施方案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施方案部分.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实施方案部分
(三)实施方案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自行编制)
1.项目概述
1.1工作思路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结合当前全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有利形势以及困难和挑战,部署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2017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的具体工作。
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是贯彻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是保障农村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通过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房屋等不动产的面积、位置和权属,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
根据新郑市实际情况,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依托,进行数据库叠加,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
1.2工作目标及任务
对鄢陵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权籍调查、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权籍信息叠加整合、纸质档案数字化、叠加信息库合库质检及纸质档案标准化。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的规定,以“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查清每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等要素及其附着的房屋(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
依托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最终实现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
1、开展权籍调查。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权属调查;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权籍调查成果。
2、叠加整合信息。
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
3、不动产登记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有效的方式,统一组织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统一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等工作,依托各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4、纸质档案数字化。
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登记申请、登记审核以及登记成果等全部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数字材料信息库,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1.3总体技术路线
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以市(市、区)为单位,以全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未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情况;全查清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的权籍情况。
制作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包括:
权籍调查、信息叠加、资料整理、登记发证、成果上报等具体工作。
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对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1.4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便民高效。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实事求是,全面覆盖。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
工作覆盖全省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3)统筹计划,急用优先。
统筹计划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安排,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4)承前启后,确保稳定。
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
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5)注重创新,适应需求。
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农村改革的需求。
2.项目实施技术方案
2.2引用标准
2.2.1法律与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7)《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
(8)《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
(9)《2017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
2.2.2技术作业依据
(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5)《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4﹞101号);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7)《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集办发﹝2015﹞103号);
(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市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2260—2007);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2012);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2.3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长度变形不符合要求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的方法建立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4界址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分别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两套成果
2.5地籍图成图比例尺与图幅分幅编号
2.5.1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采用1∶500的比例尺;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2.5.2比例尺
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
5000比例尺,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
2000比例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采用1:
500比例尺。
2.6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面积汇总单位为平方米(
);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2.7不动产权籍成图规格及精度要求
2.7.1地籍图
地籍图可以正方形分幅为单位输出。
正方形分幅(5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取小数点前二位、后二位),如12.00-27.00。
图名采用图幅内较大居民地、主要自然地理名称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
2.7.2宗地图(分丘图)
宗地图的幅面选用A4大小幅面。
宗地图的比例尺根据宗地面积大小在1:
100-1:
1000之间适当选用,比例尺分母为100的整数倍。
2.7.3房产分层分户图
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在宗地图(分丘)图的基础上制作分幢、分层图,幅面采用A4大小,比例尺根据房屋占地面积大小在1:
100-1:
1000之间适当选用,比例尺分母为100的整数倍。
2.7.4图根控制点精度要求
等级
平面点位中误差
边长相对误差
边长测距中误差
图根控制点
±5cm
≤1/3000
≤±2cm
注:
相邻图根点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00m,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00m。
2.7.5地籍界址点精度要求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0
±10.0
二
±7.5
±15.0
三
±10.0
±20.0
注:
本项目中误差执行一级要求,隐蔽、测量困难的点允许误差可按二级标准执行。
2.7.6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要求(精度指标)
序号
项目
图上中
误差/mm
图上允许
误差/mm
备注
1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隐蔽地区可放宽至1.5倍
2
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4
±0.8
3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5
±1.0
2.7.7房产界址点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界址点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限差/m
中误差/m
一
±0.04
±0.02
二
±0.10
±0.05
三
±0.20
±0.10
间距未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限差误差不超过下式的计算结果。
ΔD=(mj+0.02mjD);
式中:
mj表示相应等级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单位为m;
D表示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单位为m;
ΔD表示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测边长较差的限差,单位为m。
2.7.8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
限差
中误差
一
0.02
+0.0006S
0.01
+0.0003S
二
0.04
+0.002S
0.02
+0.001S
三
0.08
+0.006S
0.04
+0.003S
备注:
S为房产面积,单位为
2.8调查路线与方法
2.8.1调查路线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2.8.2调查方法
2.8.2.1不动产权属调查
1.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2.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
(3)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2.8.2.2不动产测量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2)对于分散、独立的建设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此时,宜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3)对于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用地,既可选择解析法也可选择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的面积,如果其上存在房屋等定着物,则宜采用实地丈量其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2.9项目实施技术路线
2.9.1总体流程
图5-1总体技术流程图
2.9.2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
制定方案、人员培训、开展试点、资料收集、器材、设备准备和软件准备六个方面的内容。
2.9.2.1项目区踏勘
项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及作业员前往调查区域了解自然地理概况,并与农村土地确权管理部门进行先期接洽,确定调查区域正式开展工作时间以及筹备项目部等。
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调查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调查权基本概况、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调查准备工作、内业数据处理、外业实地调查、内业整理建库、成果质量控制、调查主要成果、计划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
2.9.2.2宣传培训
(1)组织宣传及发动群众
结合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统一编制法律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材料。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前,由农村、乡政府及各行政村主管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组织培训学习不动产登记流程,做好政策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宣传,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政策宣传,并组织居委会、村各辖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进行政策宣传,同时在主要路口、各级政府等外墙张贴调查工作通告,积极宣传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各单位和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作业单位在开展调查前还应向各村组织村组干部培训学习,积极配合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入场后的调查及资料收集等工作。
(2)制订工作计划,组织业务培训
在开展调查工作之前,针对农村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相关技术,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讨论相相关规程、细则和技术设计书,技术负责人做好指导和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流程、方式、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和质量要求统一培训,达到认识统一、思路清晰、解除疑难、方法明确之目的。
2.9.2.3资料收集
(1)不动产登记机构收集整理农村房屋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文件、农村房屋登记结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做好工作前期准备。
(2)房屋合规材料确定。
在政府主导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协商,根据各自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做好准备。
(3)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及其他调查所需图件。
2.9.2.4仪器、软件准备
包括GNSS定位测量设备、皮尺、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信设备、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软件等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2.9.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同时收取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结合开展不动产权籍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
2.9.3.1制作工作底图
选用大比例尺(1:
500~1:
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
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
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9.3.2权属状况调查
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2.9.3.3房屋调查
①房产调查单元
房产用地调查和测绘以宗地为单元分户进行。
宗地的划分和编号按照地籍调查的结果进行。
②现状登记及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③调查的内容
主要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1)、房屋坐落
利用地籍调查成果中的调查信息,即宅基地坐落。
2)、房屋产权人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
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
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
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
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
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3)、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4)、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5)、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7)、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8)、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9)、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0)、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11)、共用宅基地及房产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确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确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确权。
12)、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确权,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
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2.9.3.4房屋调查的步骤
接受申请文件:
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
调查组应对申请文件核对清点。
预编房屋号:
结合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预编房屋号。
指界通知:
调查人员在村组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调查区内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逐户进行调查核实。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现场指界的权利人,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准时到现场指界。
准备工作:
收集资料、实地踏勘
依据农村地籍调查成果,逐户进行调查核实。
对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房屋的权属与土地权属权利主体应一致。
调查中对产权人、房屋坐落(以公安门牌编号为准)、房屋建筑结构、层数、所在层次、房屋建成年份、房屋用途、房屋幢号、墙体归属、权利来源等主要房产信息进行逐个调查。
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作业中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所规定的内容进行。
在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将所更新调查的信息清楚地标注在1:
500地籍图上,对单丘内房屋幢数多于三幢(包含三幢),画出位置相关草图。
勘丈并绘制宗地草图(房产分丘图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