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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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各生产作业内防尘、防毒和其它职业危害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组织矿山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知识的培训。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做到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技术改造、改造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尽可能采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代替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逐步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优先安排防尘防毒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强管理,坚持日日巡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定期维修和保养。
④、综合部职责
督促各部门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其他职工的健康检查、保健及职业疾病人的治疗和疗养。
负责对新进、在职、离岗工人的身体检查,对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需要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的安排;
职工调离或调入有害作业岗位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
⑤、财务部职责
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要按年度计划给予保证。
3、职业卫生防护
(1)凡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和个人。
(2)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3)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及正常运行:
未经人力资源部允许,不得停用。
(4)对尘毒作业场所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人力资源部应制定治理计划和防治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使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作业场所要根据有毒有害因素配备符合岗位有害有毒因素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有专人保管,定期维护检修,并建立总帐。
4、作业环境检测
(1)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监测点,监测点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有资资质的职业卫生监测单位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后共同确定。
(2)尘毒作业场所要设警示牌,监测点应设标志牌。
(3)尘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每年不少于一次。
(4)有毒有害岗位监测覆盖率达100%,尘毒监测点合格率力求逐步达100%。
(5)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岗位确定的有毒有害因素按卫生部23号令(2002年3月15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矿山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委托负责职检的机构管理(签定合同),职工健康体检结果由综合部(正本)、职工本人(复印件)各存一份。
5、职业卫生档案
矿山职业卫生档案由综合部、安环部共同负责建立和管理。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包括消防、急性职业危害、工伤等)
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矿山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事故的处理、指挥、组织协调,小组成员由矿山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二、应急处理职能小组
矿山成立事故应急处理职能小组,在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应急事故的处理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和分工按矿山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处理程序执行。
三、求救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通知其他人员处理,要立即打消防中心119,急诊电话:
120,求救时要讲清位置、受害人数、联系人电话等。
四、应急处理
1、事故现场发现人员完成上述程序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2、当上级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拯救,并立即通知矿山领导和相关人员。
3、矿山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矿山应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赶赴事故现场,同时迅速将情况汇报矿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矿山领导到达现场后,除积极组成拯救受害人员外,要控制好事故现场,待矿山应急事故领导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将指挥权移交。
矿山应急事故领导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以及采取措施,并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由矿长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公司应急事故抢险救灾成员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按公司《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处理程序》的规定,积极投入事故处理和对受灾害人员的拯救工作。
事故现场完全受控后,经公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或有关专家,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后,方可继续作业。
事后要写出事故报告及整改方案。
公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电话表
姓名
职务
手机
王金凯
矿长
####
邓玉锋
总工程师
张继荣
生产厂长
张俊明
行政科
宋发明
安全保卫
陈海玉
保安队长
五、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本矿山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矿山严格按照《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不同工种、不同职业危害岗位工人按规定的时限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
2、本矿山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及井下作业。
3、本矿山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本矿山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本矿山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接到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办离厂手续,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7、本矿山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8、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矿山承担;
六、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本矿山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本矿山应当按规定分类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便于查找;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
5、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在档案室内办理借阅手续,使用后将原件归还档案室;
6、职工离开用人单位时,可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职业禁忌症调离制度
1、本矿山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接触无机尘和有机尘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
1)活动性结核病;
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3)明显影响肺功能疾病;
4、矿山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患职业病的职工按规定要调离有害工作岗位的,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调离意见另行安排无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6、新招收职工时,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与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八、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领用、登记使用管理制度
1、本矿山制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奖罚制度,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的人员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实行罚教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管理。
2、本矿山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法的要求;
3、本矿山在购买防护用品时,实行严格的索证制度,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用人单位必须做好防护用品出入库的登记,登记项目包括:
购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货单位、生产批号、有效期、购进人、验收人、负责人、领用人、领用日期;
5、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本矿山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本矿山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8、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矿山杜绝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9、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套更衣室、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工人下班后必须洗手及更衣,不能将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带到食堂或宿舍。
九、矿山作业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维护制度
1、对配置在厂房及作业场所内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应建档建册;
2、作业场所内防护设施设备由部门主管负责,发现设备出现运转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矿山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本矿山对维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维护技术。
十、职工个人卫生制度
1、职工在有毒岗位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时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防尘口罩及耳塞;
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套更衣室等卫生设施;
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工人下班后必须洗手及更衣,不能将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带入食堂或宿舍;
3、从事粉尘作业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脱尘作业检查;
4、在高粉尘作业区,应设置警示标识,工人上岗必须佩戴有效的防尘护具;
5、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服,保持皮肤清洁,养成良好习惯;
6、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局部作用危险大的毒物,要有皮肤洗消和冲洗眼的设施;
7、加强身体锻炼,注意营养,注意休息,提高抵抗能力。
十一、新、改、扩建“三同时”制度
1、本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实行就“三同时”制度;
2、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项目中的“三同时”审查包括可行性及预评价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矿山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7、建设项目在竣工前,本矿山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