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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河北省高院不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1995年4月27日,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受害人康家主张的6万元民事赔偿等诉讼请求,亦被一并驳回。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

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

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

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

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

当时,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然而,四年过去,这个承诺至今没有兑现。

从2005年3月王书金被捕交待全部罪行直至与律师会面,他并不知道1995年的玉米地案另有“凶手”,也根本不知道一个叫聂树斌的人在1995年作为罪犯已被枪决。

在一审法庭庭审中,王书金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他在上诉状中说:

“我在2005年1月18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人的经过……对于这些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了确认……警察还带领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是凭着我对当时的记忆找到的。

王书金的上诉心理中,有一点是微弱地期望通过主动坦白这个案子,获得可能的宽大处理。

他说:

“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严酷的刑罚……我希望上级法院对(我坦白)这个案子能够按照重大立功认定,更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

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时隔两年之久,二审判决至今未出。

10月20日,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

南方周末记者还了解到,在对外宣称的复查期间,聂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和好友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调查,他们是当年随警方第一时间看到案发现场的人。

律师李树亭说,他们是案发现场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复查也不应该绕过他们。

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张焕枝,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

2013年1月28日上午,“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隐私名誉侵权案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康菊花的父母将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7名当事人告上法庭。

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律师因私人原因也没有来到出庭现场,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刘博今等当事人在整个申诉过程中并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亲属的文字中也未涉及侮辱、诽谤,这些文字也都没有超出过一、二审判决书的范畴。

审判庭宣布2月1日将宣判。

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

聂树斌(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的姐夫申请旁听庭审,法庭予以准许。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而王书金的上诉理由是:

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

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一幕: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是本方当事人所做,公诉方称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

辩护人要求查阅检察员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要求休庭做辩护准备。

合议庭认为辩护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辩护人的请求,宣布休庭。

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经历7年4次开庭后,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下帷幕。

检方认为,18年前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而王书金仍一口咬定:

“那就是我干的。

”其辩护人也认为,王书金的口供与这起案件卷宗中记录的很多细节相吻合,王书金就是这起奸杀案的真凶。

最终,河北省高院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10日上午,河北省高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前半段就杀人事实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半段就强奸事实部分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河北省高院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王书金被认定非聂树斌案真凶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法院认定,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案争议

1.证据存瑕疵

据朱爱民介绍,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从形式要件上来说不合法,存在瑕疵。

另外,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字(加盖的章不是法医鉴定专用章,因为后者都有编号),同样存在法律瑕疵,对聂案也起不到证明作用。

朱爱民表示,在本次开庭之前,检方没有提前向法院提交相关的卷宗材料,因此给他们的质证带来了不便。

同时,检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复印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没办法判定。

朱爱民提出,案件应延期审理,由河北省高院向河北省检察院协调调去相关卷宗材料。

从聂树斌案被曝光之日起,其案卷材料至今没有公开。

检方表示:

辩护人所提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的意见,不足以否定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2.检方坚称此案件并不是王书金所做,并举出大量新证据。

包括聂案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的家人的报案材料、康某丈夫的调查材料,以及王书金案涉及到这个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比如,2006年4月1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1993年-1995年这一时间段中,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除了这一起强奸杀人案外,没有发生其他强奸杀人案。

3.2012年10月21日,4位律师一块来到河北高院,要求查阅和复印聂案当年的卷宗材料。

  “河北高院接待了我们,出面的是立案庭的一位女法官。

”女法官认为,聂案的申诉律师不能查阅或复印聂树斌案的卷宗。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关于死刑案卷存档问题的答复”。

该答复中称“对死刑案卷中执行死刑笔录、布告签发稿、执行死刑报告、死刑执行照片等不宜对外公开”。

  接待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双方就国家对查阅和复印卷宗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或答复各持意见。

最终,河北高院对是否同意聂树斌案申诉的4位代理律师查阅和复印聂案卷宗,未做出书面答复。

4.2013年3月4日下午,聂树斌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聂树斌案办理情况。

河北高院办案法官进行了接待,并就聂树斌案办理情况予以说明:

聂树斌案在2013年3月4日仍在依法核查中。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证据材料较多,一些证据材料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人证言的核查比较复杂,核查工作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案件核查工作整体难度较大,仍需依法继续核查。

案件核查工作正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慎进行中,办案进展情况及案件处理结果将适时向媒体通报。

检方认为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理由主要有四条:

第一,当时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

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

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

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点左右作案。

第四,被害人身高1米52,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

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面对得以披露的判决,聂案律师迅即提出再审请求,认为原审判决显然证据不足。

他们提出的主要质疑包括:

一、在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也没有人指证聂杀害了康某;

二、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没有提取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树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物证;

三、现场提取的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没有查明来源。

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聂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聂树斌确实强奸并杀害了康某。

依据刑诉法第35条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另外又规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三.聂树斌案中的专家看法与王书金代理律师采访

贺卫方教授认为:

从法院这个角度看,这个案件很难说仅仅是依照口供。

因为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证据中不可能仅仅只有口供,还有其它一些证据。

这些证据证明了聂树斌犯下了这一起滔天罪行。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口供和其他证据是怎么来的。

许多重大案件的侦破过程往往是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招供以后,再去寻找甚至制造别的证据。

某些口供完全就是屈打成招的结果,这样侦查部门就能获得与现场勘验完全一样的口供。

当案件由公安而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时候,生米已经做成熟饭。

法院得到的只是一个结果,而不是获得这个结果的过程。

法院最后给出那样的判决,十年中没人怀疑。

之所以现在受到严重质疑,完全来自于王书金这个“真凶”戏剧性地出现,他的供认,使得聂案原判受到了理所当然的质疑。

当年,在聂案一审尚未完结的时候,《石家庄日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报道中这样描述:

“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罪行”,这一个星期的“突审”包藏着怎样的内幕?

最大的问题在于,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单纯的口供不能定罪,但这样的空泛的规定完全不能遏制住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口供的恶劣实践。

怎样的途径更有效呢?

减少嫌疑人羁押时间,强化律师对于侦查程序的参与,一旦发现口供来自刑讯便坚决排除——哪怕导致原来的犯罪无从追究也在所不惜,都是更加有效的途径。

聂母张焕枝一直向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讨要聂树斌的判决书,但法院以聂案是1996年之前的旧案为由拒绝提供是非常严重的反人道的做法。

它将当事人置于一个悖论之中,如果要提出申诉,必须要提供判决书。

但聂案中两级法院根本没有向被告人亲属提供一纸判决书!

法院明明知道聂家没有判决书,却以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这是令人错愕的做法。

这不是明摆着说你聂家人根本没有申诉的权利么?

再说,任何一个被告人最后被判刑了,法院都有义务把判决书送达亲属,让他们知道作出判决有怎样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何况本案是剥夺一个人的性命。

现在,案件过去十几年了,又有王书金这样的“真凶”出现,法院仍然把判决书像“密电码”一样秘不示人,这是何等蛮横的做法!

拒绝受理并没有妨碍他们做一些事情,河北省对此组成调查组,对王书金案件和聂树斌案件联合进行调查。

但联合调查两年后仍无结论,与此同时,他们还做了另外一件事情:

把王书金案作为与聂案无关的另外一个案件进行审理,让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处王死刑。

他们不受理,并不影响他们紧锣密鼓地设法早日把王书金执行死刑,让这个“活口”不再存在,使聂案永无翻案之日。

王书金两年前落入法网,而两年后的今天仍处于僵持阶段,这说明河北省司法系统对于王书金案件如何审理,心里没有底,不知道怎么做才能万无一失。

从我个人直觉来看,两年仍不敢对王书金判处死刑,说明了他们也觉得王书金交代自己奸杀了康某是确有其事,但另一方面他们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

所有事件背后,始终有一只手在操控。

所以说,这个案件到了非常可怕的程度。

不能指望犯错者自纠:

检察院最基本的职能是追诉犯罪,当发现了任何刑事犯罪,只要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自诉范围,都要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

这个案件的蹊跷之处在于,被告人王书金在说:

“天啊,我还犯了另外一个罪,请你们来追诉我吧!

”他们却说:

“不不,我们不追诉这个,我们只追诉另外的那些。

”王书金不断地说他还犯了另外一个罪,他不能让聂树斌为他而蒙受不白之冤,但所有的哀求都无济于事,他面对的是非常蹊跷的法院和检察院。

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检察院为什么要这样做?

明明以追诉犯罪为己任,但现在犯罪就摆在眼前,却置之不理,这种荒唐的情况只能由一个原因解释:

公检法背后有一种力量在操纵。

这涉及到纠错机制、伸冤机制的问题。

聂树斌案是否错判,仍由原来的机构来调查和决策,这一定把相关的机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检察院是国家的刑事检控机构,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构,它本身享有对于法院及公安部门的监督权。

但是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并不是很清楚。

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对各个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力,但这种监督应该以何种方式来处理?

是相当不清楚的,也没有落到实处。

而且,人大本身在当前的政治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也不是那么显赫,人大是否愿意积极主动地发起一个法律的程序,例如成立针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委员会,历史表明是很不乐观的。

况且,这一案件如果有个操盘手的话,人大是不可能出来质疑检察院的。

所有的问题都出在我们的纠错体制上,它让犯错误的人自己去纠错。

王书金案件本身的审判还在进行中,而聂树斌案件已成为旧案,聂母张焕枝之所以提出了这个申诉,就是因为王书金案的出现,王书金是聂案申诉中的最关键的证人。

所以,王牵涉其中的其他命案,河北高院也好,邯郸中院也好,这是你的程序,但最高院对于聂案申诉的审理,完全可以把王书金作为关键证人,如果最终证明聂树斌系被冤杀,就应给他平反,这并不影响王书金其它命案的审理。

所以,法院应该采取某种更加主动的方式来处理这个案件。

如果王书金证词是事实,由于他,一起惊天冤案被昭雪,并且引发今后司法程序的改善,可以说他立了一个大功。

我甚至呼吁不要判王书金死刑。

这样的人可以说是良心未泯,到了这种情况,还一定要把自己的另一起罪行招供,自己承担而不愿意带着一种歉疚离开这个世界,这是十分难得的。

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再审程序最长期限,为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六个月。

而目前的所谓“依法核查”,似只是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而已。

八年,已经是近16个最长的再审期限了。

王书金案律师:

依照中国的司法程序,法院发现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判决中有错误,是可以纠正的,从法理角度说,永远存在纠正错判的可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

如果河北省高级法院维持对王书金的一审原判,现在还剩下另外一个机制,就是最高法院复核。

从河北省高院这次公开审理来看,虽然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我觉得目前已不是河北省在单独判这个案件,最高法院肯定会派人到现场,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督察。

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地位并不比河北省高院要高,这很有可能导致最高法院也很难跨过河北政法委,无法直接对下级法院案件指令重审。

而让犯错误的人来调查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可能也会是很大的问题。

孤证不立,有一个前提,就是孤证没有特别大的证明力。

但如果说王书金被捕前并没有从公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也不知道有聂树斌案,而他在被羁押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并且到现场去进行了非常严谨的指认,我认为这样的证据就足以证明聂树斌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冤案色彩的案件。

虽然在法理上不严谨,但是情理上成立,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还没有死,案件的纠正就要容易一些。

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情况都是如此。

其实按照他们两个案件的案情,当年理应判处死刑和立即执行的,但是最后法院居然判成死缓,或者无期,这意味着其实在审理时,就存在很大疑问。

相对来说,被告人没有死,难度要小得多。

但是如果人已经死了,没有任何一方面是没有严重问题的,这就涉及到追究一干人等的责任,涉及到错判致死如何进行国家赔偿等问题,这就使得错案纠正异常困难。

而且一些人,可能当年主持过办案,现在已经身居要职,追究责任就会有很大阻力,所以我认为法律上是一回事,情理上可能是另外一回事。

此外,聂树斌案的重审,除了因为被告已经被执行死刑,导致难以纠正以外,我觉得也与有关部门不作为有关系。

司法机关原来说一个月向公众交代情况,到现在已经拖延了八年时间。

现在我们在外部看不见,也看不清楚一些非常曲折复杂的关系。

但这背后是否存在各种各样微妙的权力避让关系,利益纠葛,值得思考。

除权力博弈因素外,我认为,聂树斌案重审难开,也跟原始的决策机制有关系。

虽然法院判处死刑的也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虽然死刑判决书里写明了主持法庭审理的法官的名字,但实际上大家都知道那个法官并没有真正的权力决定这个案件的结果。

但是谁来决定?

谁又都不清楚,没有一种真正的责任追究的可能性,这是案件纠错更加困难的一个原因。

权力明确才能有责任清晰。

主持审理的法官若有完整的权力,也必须承担完整的责任。

这样才会让他们知道,如果案件判决出现错误,责任是无可推诿的。

我认为这是最切实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的一种途径。

尽管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够完全避免冤假错案,如果有责任机制的约束,在发现对案件产生怀疑时,法院才会主动调查它,如果发现错误才会主动纠正它,而这样才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现行体制下,出现冤假错案,尽管法官不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一个法官没有尽到自己最大努力去阻止错误发生的话,法官也不是没有责任。

但是板子只打到法官的屁股上,那当然是非常荒唐的。

但是关键在于你现在追究别的也追究不了,都不知道能追究谁。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没有非此即彼的关系。

“王书金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凶手是不是王书金’,而不是‘谁是凶手’。

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觉是,辩护人指出检方的证据有瑕疵,但没有拿出确实的证据来证明王书金是凶手。

证明他不是很容易,证明他是却很难。

因为是他自己说是,这就要拿出证明了。

”洪道德认为,仅就王书金案,司法机关没有责任证明他是,只要证明他不是就行。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二审的判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书金是聂案的凶手,但也不排除王书金就是凶手。

而王书金不是凶手,也不等于聂树斌是或不是。

洪道德认为,对于聂案,王书金案二审结果也带来利处,“王书金之所以被排除是凶手,说明证明标准很严格,这样的标准,同样应该适用于聂案的再审。

对于“刀下留人”的说法,洪道德指出,根据判决,王书金背负3条人命,最高法没有理由最后不核准死刑。

但鉴于王书金仍是聂案凶手的可能性和特殊性,他建议最高法利用王书金死刑案的核准权和核准程序,来推动聂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进行。

“一旦再审的程序提起,就必须6个月审完。

审完之后,再给王书金案核准死刑,也不为过。

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聂树斌的家人因为此案出现一直要求启动聂树斌案重审程序,而政法部门也曾承诺调查后给社会一个解释,现在王书金案尘埃落定,希望聂树斌案也早日有明确官方解释。

四.最新进展

2014年11月24日11:

45法制晚报记者从聂案律师处获悉,今天上午河北省高院审监庭以“还没有最终意见”为由,再一次拒绝聂案代理律师要求查阅卷宗的请求。

王书金案的死刑复核将近14个月,最高法尚未对王书金的死刑复核给出最终意见。

聂案代理律师刘博今称:

“七年间该院主要领导已多次调动,但他和聂案前三任律师一样坚持向河北高院提出查阅卷宗的要求已达五十四次之多,,而每次拒绝的理由都是“等等领导意见”或“还没有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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