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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

(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

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

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讲法律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

部门注意项调整对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和社会根本问题

民商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行政管理活动

经济法市场经济活动

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刑法犯罪和刑罚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各种诉讼活动

三、法律的形式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形式注意项定制主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的部门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任命政府

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缔结双边、多边

政策、习惯、判例社会规范

四、法律的效力层次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五、法律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

起止实现以及对其实施前的时间和行为是否有限

2、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现代各国刑法较为普遍采用的原则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

(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

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

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讲: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

1、我国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表现为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

二、法律行为

1、判断方向:

社会行为、法律调控、意志性

2、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分:

是否受法律的调整

3、法律行为从结构上表现为外在方面内在方面。

外在方面包括行政、手段、结果;

内在方面包括意志与意识等要素

4、法律关系客体类型:

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

三、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结果;

精神产品;

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

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四、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第四讲法律与国家

一、国家的要素

1、单一制:

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资质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者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也是现代很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

3、国家的要素:

居民、领土、政府、主权

二、国家的统治形态

1、政党制度(了解)

2、整体制度。

西方:

议会制;

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政府的权利与职责

1、政府权利的限制与原则:

法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看)

2、政府承担的职责:

守法的义务、政府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讲法律与个人

一、公民

1、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国籍的取得方式:

一是因出生而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指一个人的国籍取决于其出生的国家,而不论其父母的国际如何)、混合主义】,二是因加入而取得

3、公民权(看)

4、公民享有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5、公民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了解)

二、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价值一致性、功能互补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

(1)我国奉行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

(2)国家负有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宗教团体及信徒负起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宗教政策。

(3)为了使宗教真正成为我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己掌握的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长期奉行宗教由中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权;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六讲法律与财产

一、什么是财产

1、财产包括国家财产(矿藏、水流;

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依法属于国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

文物;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等)、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

2、财产可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形式

二、不一样的财产权

1、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依据债产生的原因,债可分为合同之债(最普遍、最重要)、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3、知识产权(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时间限制)、专利权(国家专利管理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授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子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权(有限期为10年)

三、财产权如何取得和变动

1、取得方式:

劳动、孳息、先占、加工

2、不动产的变动方式:

登记;

动产:

交付

3、债权的取得和变动(了解)

 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它是一种绝对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

(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

(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二、完全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对所有物非法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点:

一是自物权;

二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

三是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别人的财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都具有用益物权性质。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担保人向担保物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

  五、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

一是基于合同;

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债的履行

  九、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

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四)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

第七讲法律与婚姻家庭

一、合法婚姻如何成立

1、结婚的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2、结婚条件:

自愿、年龄、一夫一妻制

3、无效婚姻: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

胁迫的

5、夫妻财产关系制度(了解)

二、如何离婚

1、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条件: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

2、对妇女的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离婚

3、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4、夫妻的共同债务(看)

三、生育的法律规定

1、生育权:

指公民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他人不得予以强制或干涉,以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权利

四、谁来继承遗产

1、遗产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2、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了解)

(一)结婚

1、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1)实质条件:

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程序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离婚

1、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

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及财产有适当的处理和安排,即可到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由其审查,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3、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三、家庭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或组织。

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亲子关系)

3、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4、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收养

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扶养教育的行为。

我国于1991年9月制定了《收养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

 

十一、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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