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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融信达25

附录

1、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文件目录………………100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部门名录……………102

3、小额贷款公司名录………………………………104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录…………………………105

5、创投企业名录……………………………………107

第八节通易达27

第九节融货达27

第十节融易达28

第四章其他业务30

第一节中小企业年金计划30

第二节公务卡32

第三节个人投资经营贷款35

第四节综合授信额度38

第五节股权出质贷款40

第六节专利权质押贷款44

第七节金融租赁46

第八节小额农贷信用保险50

第二部分直接融资52

第一章私募股权融资52

第二章债权融资63

第三章企业上市75

第一部分间接融资

第一章间接融资概述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我国以银行性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占到了整个社会融资总额的75%左右,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融资仅25%。

企业通过银行的各种产品进行融资十分广泛,银行融资占到了我国银行性金融机构融资总额的90%以上。

间接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间接性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

资金需求者和初始供应者之间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

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二、相对的集中性

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

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

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

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三、信誉的差异性较小

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四、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五、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

对于资金的初始供应者来说,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第二章贷款业务

第一节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一、业务综述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贷款;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划分,可分为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周转贷款是指对借款人当年生产经营计划产生的超过自有流动资金比例部分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为了满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而发放的短期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二、申请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借款的用途应具有经济效益,能按时还本付息。

3.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抵押、质押担保。

4.符合受理银行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

四、业务流程

1.申请人与银行业务部门联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受理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银行内部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文本(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等)。

4.借款人在受理银行开立贷款账户,提用贷款。

第二节固定资产贷款

1.业务简介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主要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基本建设:

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2)技术改造:

是指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3)科技开发:

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4)其他固定资产购置:

指非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2.特点

(1)一般为批发贷款,以企事业单位为发放对象,数额一般较大。

(2)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长期(五年以上),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偿还和浮动利率。

(3)在贷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外,一般要求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作抵押。

(4)在贷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核贷。

(5)固定资产贷款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大。

3.作用

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固定资产贷款所占份额要低于流动资金贷款所占份额,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正在转变、资本市场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固定资产贷款是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已成为我国拉动内需、加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推动力。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较高,可为商业银行带来较高收益,也可提高商业银行的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也是商业银行争揽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并带动其他业务发展的有效手段。

但固定资产贷款同其他贷款和授信业务相比,由于贷款期限长、项目涉及行业广,受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较大,风险也相应增加。

银行从事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难度和营运成本较大,因此对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受理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受理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个环节。

具体为:

1.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

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并要求其提供借款申请及贷款所需其他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本金到位证明、贷款卡、信用评级材料、担保材料等。

借款人还需提供项目报批材料,包括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权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批复;

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原辅材料来源、水电气、土地征用、运输条件的落实证明;

环保部门的批复以及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如系转贷款或国际商业贷款等项目,应提供国家计划部门关于对外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供列入双方政府商定项目清单的证明等文件。

2.进行贷款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担保,测定贷款风险度。

贷款调查的核心内容是信用风险分析,通过以借款人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财务报表分析、贷款项目评估等,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系统分析。

3.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力求将贷款风险控制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就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作出决策。

4.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在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即可落实贷款条件并准备贷款法律文件,按程序发放贷款;

并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等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节现汇贷款

现汇贷款,是指银行以自主筹措的外汇向企业发放的贷款。

贷款币种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五种货币。

贷款利率既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一般参照伦敦金融市场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银行筹资的综合成本及相应的利润确定。

根据客户要求,银行可以将现汇贷款的浮动利率掉期为固定利率。

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银行的买方信贷相比,现汇贷款用途广泛,可用于向任何国家或地区采购设备和材料。

现汇贷款既可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可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贷款种类既包括短期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

现汇贷款一般只对企业发放,凡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受理银行开立账户,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均可以申请现汇贷款。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借款用途必须正当合理,具有经济效益。

3.借款人应有相应的外汇资金来源,如借款人没有外汇收入,则应有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购汇还贷的证明文件。

1.借款人向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借款申请,同时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2)企(事)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2.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资料。

3.银行内部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落实有关提款前提条件,根据借款合同提款。

第四节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收款人在票据到期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并贴付一定利息向银行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从本质上看,则是银行以票据为担保而对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授信。

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和政府债券本息等,我国现行的票据贴现主要是指对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2.票据贴现融资优势

(1)融资成本较低

现行6个月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04%,通常还有10%左右的上浮,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仅为2.97%左右,即同样6个月期限下,每百万元贴现比贷款可节省利息7380元。

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利用资金获得的利润自然也就提高了。

(2)办理门槛较低

对目前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往往因为资本金规模不够,或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而无法向银行贷款,而贴现无需担保,不受资本规模限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首选。

(3)操作手续便利

传统贷款业务手续繁琐,需要经过开户、建立信贷关系、授信、贷前审查、担保人(物)评估等一系列过程,而贴现的手续要比贷款简便许多,一般只须票据真实、票据的形成及取得合法即可,办理时间短,到账速度快,大大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3.贴现的种类

(1)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票据持有人将其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适用对象:

具有短期融资需求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协议付息贴现业务

贴现申请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在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支付贴现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具有短期融资需求、且产品销售具有明显的卖方市场特征的法人企业。

(3)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

银行从企业持票人手中买断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承诺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放弃对持票人及其指定前手追索权行为的业务。

具有融资需求的大型企业。

(4)商业汇票赎回式贴现业务

赎回方(贴现申请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贴付利息的形式售与银行,银行承诺赎回方在约定条件下赎回其所供票据的权利。

赎回发生日,银行在足额收妥票款后将票据如数返还赎回方的一种交易行为。

具有短期融资需求、现金流充沛的优质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5)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

异地持票人(票据权利人)委托与其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前手背书人,代理其向银行申请办理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具有融资需求的、符合银行规定的票据贴现条件的异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4.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

贴现天数×

(月贴现利率÷

30天)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天数为自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的实际天数,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天数按规定另加三天划款日。

例如:

某银行承兑汇票面额10万元,贴现日为2008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4日,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为101天。

如果票据贴现利率为3.6‰,那么:

贴现利息=100000×

101×

(3.6‰÷

30)=1212元

实付贴现金额=100000–1212=98788元

1.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票人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持票人需在受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2.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需符合的条件:

(1)银行承兑汇票应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背书转让给贴现银行。

(2)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背书转让的法律手续完善、有效。

1.票据贴现的申请与审查

凡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客户,应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填制《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业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如属代理业务没有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情况说明)、运输单据等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级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

营业部门主要审核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公司业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申请贴现的票据的合法性。

如申请贴现票据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受理银行信贷政策。

(2)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3)审查承兑人的资格。

(4)审查贴现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

2.汇票的查询和确认

由银行结算部门向汇票承兑银行发送查询电报,并要求承兑行以加押电报予以答复,只有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可确认票据的真伪。

3.计算票据贴现的期限和金额

票据贴现的期限原则上是指票据到期日距离票据贴现日的实际天数,承兑行在异地的,需要在原则天数上再加三天得到实际使用的期限,这是考虑到,票据到期后向承兑行提示并要求付款到最后承兑行完全付款需要两到三天的时间,故在贴现时就把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依据下面的公式准确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4.票据贴现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在《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上签署银行审批意见并填妥贴现凭证后,将贴现凭证交银行结算部门,实现贴现贷款的发放。

汇票到期当天,由结算部门向承兑银行提出票据清算要求,从而正常收回贴现贷款。

5.贴现贷款的追索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以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继续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贴现银行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如因承兑行破产、撤销、兼并,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也要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未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当然承兑行或付款人仍对贴现银行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或延期通知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承兑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三章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

第一节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

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凭主管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金额向主管海关所在地的受理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合同后,再由受理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内未能及时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将会同税务部门和受理银行对企业进行税款追缴。

对于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为其开设新台账。

希望建立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已经拥有了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业务所提供的服务与公司的加工业务息息相关。

办理台帐业务所需提交的文件主要有:

1.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企业信息卡。

2.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三、四联(台账开设业务)。

3.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第三、四联(台账变更业务)。

4.受理银行保函授权分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正本和副本(开立税款保付保函台账业务)。

5.海关出具的专用缴款书(台账转税业务)。

6.海关出具的注有“挂账”或“停账”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第三、四联(台账挂停业务)。

7.海关出具的注有“正常核销”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第三、四联(台账挂停业务)。

8.受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9.如果企业是初次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业务,还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账户开户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复印件。

受理银行办理的台账业务分为“开设”、“变更”、“挂停”、“转税”、“核销”五个部分,根据海关给企业开立的台账联系单,受理银行进行相应的操作处理,并将业务通知单交给企业。

如果企业需交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开设或变更台账,受理银行在确认保证金已经收妥并存入保证金账户或税款保付保函正确无误后,将给企业办理相关台账业务手续。

第二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保函

为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国家出资设立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中国银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独家承担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承办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的范围包括投标保函、履约和预付款保函。

专项资金项下保函业务由国家出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反担保,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不必全额缴纳保证金或获得中国银行的授信,从而大大简化了开立保函的手续,减少了资金占压,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金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2.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3.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1.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向受理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各地方企业及在地方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当地或就近的受理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专项资金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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