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信系统准入与管理操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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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信系统准入与管理操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1.A类机构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生产环境),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根据其内部相关制度的完善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开通用户的意见。

若同意开通,将填写同意开通意见的申请表提交征信中心。

征信中心为A类机构开通正式用户,并赋予此申请机构数据上报的权限之后,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告知申请机构。

2.申请机构向企业征信系统生产环境连续报送三个月以上数据,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式申请开通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申请材料应包括:

申请函、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其中,申请机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报数情况及开通查询权限理由。

3.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收到机构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上报情况统计表》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并依据本流程规定的数据报送条件对申请机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对于符合查询权限开通标准的A类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函的形式向征信中心申请为申请机构开通查询权限;

对于不符合查询权限开通标准的申请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函复申请机构,说明不予开通的原因。

4.征信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对是否开通查询权限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开通查询权限,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告申请机构。

(二)申请开通个人征信系统生产环境用户数据报送和查询权限遵循以下流程:

1.A类机构申请开通个人征信系统生产环境管理员用户,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生产环境),经过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审核后送达征信中心,审批通过后,征信中心通知开通个人征信系统生产环境数据报送权限。

2.A类机构获得数据报送权限后,向征信系统生产环境报送数据,连续报送三个月以上,根据具体数据入库加载情况,机构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报送《新接入机构测试进程表》。

如果数据上报稳定、及时,入库情况良好,征信中心将为其开放生产环境查询权限。

第十条采用非接口程序方式报数的A类机构,经过征信中心测试通过后,可申请开通生产环境用户。

(一)申请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测试遵循以下流程:

采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生成测试报文,向企业征信系统测试环境报送测试数据,至少连续三个月报送测试数据,达到征信中心规定标准;

测试通过后,征信中心通知申请机构可以申请生产环境用户。

下一步流程依照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加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测试遵循以下流程:

1.采用个人信用数据报送文件生成系统生成测试报文,向个人征信系统测试环境报送测试数据,至少连续三个月报送测试数据,达到征信中心规定标准,然后将已经加载到征信系统的报文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2.申请机构填写《新机构业务系统介绍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方案》和《新接入机构测试进程表》,主要是对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数据项情况、机构信息系统情况和测试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描述,然后将该报告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

3.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的逻辑校验结果和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撰写《×

×

机构个人征信数据采集与报送测试报告》,经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上报征信中心审批。

测试报告审批通过后,下一步流程依照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已加入征信系统的机构,由非接口程序方式报数转成接口程序报数的,不得未经测试直接采用新接口程序生成数据上报征信系统,须遵循第八条规定,经测试机构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征信系统生产环境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已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申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创设分支机构并开通查询权限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第五条所述第

(一)至第(四)项材料。

(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登记表(分支机构)》。

已加入征信系统的A类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的,应当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已加入征信系统的B类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的,由其总部直接向征信中心提交申请表格。

第十三条 

已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申请重新开通、新增或取消查询权限时,遵循以下流程操作:

(一)要求重新开通查询权限,或新增、取消查询权限的B类机构,应向征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

A类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函,主要对机构性质、业务现状、报数情况及申请理由作出说明。

被暂停查询权限要求重新开通的机构,还应说明被暂停查询权限的原因以及整改情况。

2.《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接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初审,不同意开通或取消查询权限的机构,直接回复并说明理由;

同意开通或取消查询权限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三)经审批同意后,由征信中心开通或取消查询权限,并通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或申请机构。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申请机构。

第三章机构与用户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已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发生机构合并或注销等情况时,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合并或注销的B类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向征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

A类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主要对申请原因、机构设置和业务数据等情况作出说明。

3.相关部门批准机构变更的文件。

(二)收到A类机构的申请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初审。

申请合并或注销的机构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被合并机构的机构设置符合相关部门批文的要求,企业征信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已全部划转至被接收机构。

2.注销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不存在未结清业务数据、异议信息等遗留问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进行审核。

经征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机构合并或注销操作。

(四)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按照下列情形进行操作:

1.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存在未结清业务数据,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该类数据无法上报结清的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系统中为该机构进行撤销标识,同时取消其所有权限。

撤销标识方式为:

该机构名称后加注“已撤销”字样。

2.重组后的机构,其机构主体不变时,沿用原机构代码及用户进行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等工作,不对该机构进行注销;

机构主体不存在时,将该机构视同为机构终止,按照机构注销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征信系统中被注销机构重新启用时,应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审核意见填写至申请表中,并将申请表格提交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对注销机构进行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企业征信系统中机构名称、地址、行政区划和级别等基本信息变更的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当地人民银行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机构基本信息修改操作。

第十七条已加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机构实际发生新设分支机构、机构注销、合并、调级、隶属关系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并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第十八条个人征信系统中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上级机构用户应当及时在系统中维护下级机构信息,保证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创建、停用时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按属地管辖原则,采取用户所属的顶级机构或当地一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汇总备案方式。

第四章机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已准予加入征信系统的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发布的有关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类机构应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定在数据录入、提取、报文生成、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删除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分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征信系统中机构实际发生注销或合并、用户创建或变更未按时向人民银行备案的,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加入征信系统并开始正常报送数据的A类机构应当定期参加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并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量化考评数据和月度信贷业务量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在征信数据质量量化考评中,对连续两个季度量化考评指标未达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的A类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湖北境内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应申请加入征信系统,并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非市场退出原因不得中途停止报送数据;

湖北境内的非金融机构类机构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加入征信系统,应服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机构是指在湖北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从事信贷业务的放贷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盖章)

姓名

所在部门

申请原因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备注

 

填表人:

申请部门主管:

年月日

征信分中心审查意见:

负责人:

征信中心领导意见:

年月日

征信中心经办人处理结果:

经办人:

注:

在备注中说明申请的是测试环境用户还是生产环境用户

附表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填报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构

代码

名称

上级机构

所在省份

所在地市

备注

 

1.机构代码填写方法:

本机构代码填写金融许可证上的机构编码。

如果机构编码是15位的,征信中心负责为其在系统中分配14位代码。

当需要在系统中增加新的分支机构时,上级机构代码填写系统中的14位机构代码,否则上级机构代码填写其金融许可证上的机构编码。

2.备注栏填写方法:

总部申请接入时,只需在数据报送机构所在行的备注栏填写“数据报送机构”即可,其他行不需要填写。

需要在系统中增加新的分支机构时,备注栏应填写“新增”。

已维护到系统中的机构发生隶属关系变更、更名或者被撤销时,备注栏分别填写“隶属关系变更”、“更名”或“被撤销”。

3.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人民银行加盖公章,一份留人民银行备案,一份由金融机构留存备查。

(人民银行盖章)

附表3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顶级机构)

编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机构级别

总行

主管人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机构地址

机构所在地区

省市区

最大用户数

联系人

其他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盖章):

征信分中心负责人意见:

征信中心办理结果:

经办人签字:

附表4

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分支机构)

上级机构名称

上级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单位盖章)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人民银行盖章)

人民银行办理结果: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人民银行备案,一份留金融机构备查。

附表5

申请机构:

(盖章)

附表6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顶级机构)

电子邮件

申请部门主管签字:

负责人签字:

征信中心经办结果:

经办人签字:

申请原因可填“接收企业系统反馈报文”。

附表7

企业征信系统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编号: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代码

申请机构类型

是否顶级机构

□是□否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变更原因:

申请变更内容:

申请机构负责人意见(盖章):

征信分中心初审意见(盖章):

办理结果记录: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机构类型”请按照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类型填写。

附表8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变更备案表

用户名

用户

类型

状态

所属单位

及部门

联系

电话

通讯

地址

邮编

用户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人民银行加盖公章,一份留人民银行备案,一份由金融机构留存备查。

附表9

新接入机构测试进程表

是否

接口

报送情况

电子信箱

报送日期

数据发生年月

报送账户数

入库账户数

入库率

错误原因

原因

机构用户情况

测试结论

用户申请表(对外测试)

机构信息是否已添加入个人征信系统

用户申请表(真实环境)

是否上报征信中心

是否开通

测试环境

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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