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编制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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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编制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标准编制组在此次全国范围个体防护配备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草案稿。

2017年12月,标准编制组向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立项。

2018年3月,原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批准立项申请。

2018年下半年,标准编制组在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带领下,对石油、化工、天然气的典型行业就各工种种类、各工种危险有害因素及各工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需求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调研工作。

在调研过程中,重点介绍了该标准,并听取了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了该标准。

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于2018年12月形成了标准讨论稿。

同时,标准编制组查阅了国内外大量关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的相关资料,重点调研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情况、国外发达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情况,对比了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在配备管理领域存在的差距。

在此期间,标准编制组在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支持下,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并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以此为基础,于2020年01月制定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项目制定工作过程及调研情况详见表1。

表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制定工作记录

阶段

时间

主要工作进程

标准草案稿制定阶段

2016.06-2018.03

2016年06月-12月,对上海、辽宁、山东、广东四省市共6家石油化工企业(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家科研机构(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4家检测检验单位(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ITS天祥集团,CTC西迪士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田技术检测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

通过调研,系统了解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立了制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系列标准的基本方针。

2017年01月-12月,标准编制组在此次调研的基础上,在借鉴、吸收国内外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标准、规范、指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草案稿。

2017年12月,标准编制组向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制定标准申请。

2018年03月,原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批准申请。

标准讨论稿制定阶段

2018.03-2018.12

2018年03月,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第一次技术讨论会。

在讨论会上,业内专家、个体防护装备制造商、使用单位、检测机构对标准草案稿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标准编制组对草案稿进行修改。

2018年06月-11月,标准编制组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草案稿)带到使用单位,广泛征求一线员工的意见。

实地调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到企业生产现场如加油站、油库、采油厂、输油厂、炼油厂等实地考察,了解感受一线工人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个体防护需求,对典型工种和及其危险有害因素有了较为深入的感性认识。

二是同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个体防护装备采购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员工一起召开研讨会。

在会上,标准编制组详细介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草案稿)标准内容,听取企业员工意见,并了解和学习企业安全生产和个体防护的经验。

2018年06月22日,标准编制组在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标准意见征求。

2018年08月09日-10日,标准编制组在中国中化太仓化工产业园进行实地调研和标准意见征求。

2018年10月08日-09日,标准编制组在大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标准意见征求。

2018年10月10日-11日,标准编制组在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标准意见征求。

2018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召开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草案稿)研讨会。

2018年11月06日-08日,标准编制组在长庆油田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标准意见征求。

2018年11月09日,标准编制组在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标准意见征求。

2018年11月-12月,在前期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标准讨论稿进一步完善。

,标准框架基本形成,标准内容也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讨论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阶段

2018.12-2020.01

2018年12月05日,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对修改后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讨论稿)进行讨论和意见征集。

2019年01月22日,标准编制组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局邀请,在中石化总部就该标准同中石化安监局进行了沟通。

2019年02月22日,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讨论稿)讨论会。

2019年3月,标准编制组将标准发给主要使用单位中石化、中石化、中海油,请其对该标准提出意见。

此次内部沟通供收集60余条意见。

标准编制组采纳了40条意见,并就不采纳意见的理由同中石化、中石化、中海油一一进行电话沟通和说明。

2019年04月19日,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讨论稿)讨论会。

2019年6月,标准编制组将标准再次发给主要使用单位中石化,请其对该标准提出意见。

此次内部沟通供收集40余条意见。

标准编制组采纳了30条意见,并就不采纳意见的理由同中石化领导一一进行电话沟通和说明。

2019年6月,标准编制组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局邀请,在中石化总部就该标准同中石化安监局再次进行了沟通。

2019年08月02日,标准编制组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讨论稿)座谈会。

2019年08月16日,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讨论稿)研讨会。

2019年9月,标准编制组将标准发给中石化职业健康处,请中石化就该标准提出意见。

中石化共提出20条意见。

标准编制组采纳了16条意见,并就不采纳意见的理由同中石化一一进行电话沟通和说明。

2020年01月,标准编制组综合各方意见,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讨论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杨文芬、宫国卓、刘宏娟等。

杨文芬主要负责整个项目的质量、协调工作,宫国卓、刘宏娟等主要负责标准的编写/修改和资料搜集翻译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主要负责工种的收集、危害因素的辨识及标准的讨论验证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论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通过对国内外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分析整理研究,结合我国个体防护装备在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危害因素的特点及防护需求等实际情况完成本标准的制定工作。

工作组制定标准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实用、简捷、适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在兼顾宏观与微观的同时侧重微观(使用单位)的需求,坚持科学分类,针对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特点及配备需要,兼顾产业部门之间、管理供应及使用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外标准的协调。

在编写格式及标准用语上,按照GB/T1.1-2009标准的规范化要求进行编写。

(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

1.标准引用情况说明

第一次出现的条款号或附录号

类型

主要内容

引用文件号/标准号

引用文件/标准名称

引用的主要相关内容

1

3

术语和定义

GBXXXX-XXXX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XXXX-XXXX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

2

4

总体要求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原则及配备管理按GBXXXX-XXXX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执行。

配备原则、配备管理

5

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

按照GBXXXX-XXXX5.2的要求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危害评估

GBXXXX-XXXX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

接触GB13690化学品分类具有爆炸、可燃危险性质化学品的作业。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化学品分类

6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用人单位应按照GB/T18664进行呼吸防护用品的配备及管理

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

2.总体要求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本标准为各行业配备的具体执行标准,应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标准协调一致。

因此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原则及配备管理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执行。

3.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是正确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前提与基础。

标准编制组首先提出了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总体原则。

同时提供了两种危害因素的辨识方法。

即可根据作业类别结合表1,或根据工种参考附录A进行危害因素的辨识。

然后在对所辨识的危害因素基础上进行危害评估,以此作为选择适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依据。

4.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由于各工种的复杂性,无法强制规定各工种应具体配备何种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中规定使用单位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选择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但是,为了便于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本标准提供了两种方法:

a)根据作业类别结合表1辨识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并依据表1建议的适用个体防护装备,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b)参照附录B执行。

附录A中未涵盖的工种,用人单位应根据该工种作业特点,进行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并根据GBXXXX-XXXX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类别或者工种类别,或者以上结合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5.附录

本标准两个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其中附录A规定了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典型工种类别及危害因素。

标准编制组对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的工种进行了汇总和分类,对危害因素相似的工种进行了分组,并对各组的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

附录B规定了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各工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标准编制组根据各工种的危害因素,并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功能和适用范围,对各工种的个体防护装备的具体配备进行了配备建议。

各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可参考该附录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一)采标情况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CFR1910SubpartI《一般工业行业-个体防护装备》(29CFR1910SubpartIGeneralIndustry-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29CFR1915SubpartI《造船行业-个体防护装备》(29CFR1915SubpartIShipyards-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29CFR1917SubpartE《航运码头-个人防护》(29CFR1917SubpartEMarineTerminals-PersonalProtection)、29CFR1918SubpartJ《港口作业-个体防护装备》(29CFR1918SubpartJLongshoring-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和29CFR1926SubpartE《建筑行业-个体防护和救生装备》(29CFR1926SubpartEConstruction-PersonalProtectiveandLifeSavingEquipment)。

OSHA还制定了29CFRPart1910,SubpartI《一般工业中关于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指南》(29CFRPart1910,SubpartI,EnforcementGuidancefor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inGeneralIndustry)。

欧盟发布了对工人在工作现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指令Directive89/656/EEC《欧盟关于为工人在工作场所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以满足最低健康和安全需求的指令》(Directive89/656/EEC,Minimumhealthandsafetyrequirementsfortheusebyworkersof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attheworkplace)。

同时,欧盟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备标准。

如英国制定了L25《工作场所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南》(L25,Guidanceon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atWork)等。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参考了上述国际配备标准。

(二)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我国即将制定的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对应美国系列标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CFR1910、29CFR1915、29CFR1917、29CFR1918和29CFR1926。

同时对应英国工作场所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南等国际标准。

与国外配备标准相比,相同点是配备程序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充分辨识的基础上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不同点是我国的配备标准罗列了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的典型工种和相似工种,并对其危害因素一一辨识,并对每个工种进行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同国外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更具有指导性。

(三)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无。

四、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标准主要依据我国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冲突。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标准性质建议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石油、化工、天然气)》标准中规定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等内容。

规定了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中,用于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最后一道防线——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配备、使用、维护、报废等。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广大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并为我国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其最终目的是用于保障我国广大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应为强制性标准。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

(一)实施标准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

建议本标准在颁布半年后实施,原因在于:

1、标准颁布后需要对相关生产厂家、检测检验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保证相关机构和部门了解标准要求,并贯彻执行。

2、标准颁布后,用人单位需要时间按照本标准对各工种的危害因素一一进行辨识和评估,以此为基础选择个体防护装备;

并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

(二)实施标准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个体防护装备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技术措施还不能完全消除生产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就成为劳动者防御外来伤害,保证个人安全和健康最后、也是唯一的手段。

石油、化工和天然气行业的作业岗位是风险最大的岗位之一。

近年随着石油化工行业的复苏,我国石化企业得到了强劲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危害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在勘探、钻井、采输到炼制、加工、存储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由于石油天然气本身的易燃易爆特性及在炼化过程中存在的高压、高温、易燃、易爆等危险,对人身、环境及社会产生诸多风险。

本标准的制定,将为广大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并为我国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从而保障我国广大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八、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该标准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各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该标准实施后,填补了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的空白,为石油、化工、天然气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依据,为国家监管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和执法规范。

新标准颁布实施后,石油、化工、天然气用人单位应将本标准作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总体配备依据,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标准作为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规范,对石油、化工、天然气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服、阻燃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等。

十二、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强制性标准应说明是否需要对外通报得建议及理由)

建议对本标准进行对外通报。

原因在于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颁布后,对外通报有助于各国了解我国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情况,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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