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123号Word文件下载.docx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123号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123号Word文件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央20%部分填写1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1“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分成比例;
地方80%部分填写1份“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02“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分别填写“省级”、“市级”、“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收妥后,按规定比例和级次进行划解,“备注”栏注明地方分成比例。
宁波市缴省部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省财政与宁波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免缴
第十四条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免缴省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填写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表格,经用岛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级财政和海洋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审批的,由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联合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和免缴申请表。
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海岛保护。
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
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海岛生态修复。
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
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气象、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调查。
(五)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海岛可再生能源、淡水设施、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技术研究与工程建设。
(六)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包括海岛防灾减灾规划体系、技术标准规范、灾害风险评估、监视监测网络等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省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已拨付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二等
宁波市: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温州市:
鹿城区、龙湾区。
三等
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舟山市:
定海区。
台州市:
椒江区、路桥区。
四等
余姚市、慈溪市。
乐清市。
嘉兴市:
平湖市、海盐县。
普陀区、嵊泗县。
温岭市、玉环县。
五等
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
瑞安市、洞头县。
岱山县。
临海市、三门县。
六等
平阳县、苍南县。
附件2: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序号
类型名称
界定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
房屋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5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
景观建筑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况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
种养殖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附件3: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
元/公顷·
年
等别
用岛类型
离岸距离(km)
≤0.3
>
0.3,≤2
2,≤8
8,≤25
25
一等
240000
200000
120000
40000
20000
100000
60000
10000
72000
36000
12000
6000
16667
3333
1667
16000
13333
8000
2667
1333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5000
1000
500
5500
4583
2750
917
458
8333
833
11000
9167
1833
2500
250
4000
2000
6673
33
4500
3750
2250
750
375
333
167
83
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75000
45000
7500
54000
27000
12500
1250
13500
11250
6750
1125
4125
3438
2063
688
344
6250
625
8250
6875
1375
1875
188
3375
2813
1688
563
281
125
63
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58000
34800
5800
41760
20880
6960
3480
9667
1933
967
9280
7733
4640
1547
773
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2900
580
290
3190
2658
1595
532
266
4833
483
6380
5317
1063
1450
145
2320
1160
387
193
2610
2175
1305
435
218
97
48
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42000
25200
4200
30240
15120
5040
2520
7000
1400
700
6720
5600
3360
1120
560
7560
6300
3780
1260
630
2100
420
210
2310
1925
1155
385
3500
350
4620
3850
770
1050
105
1680
840
280
140
1890
1575
945
315
158
70
35
50000
25000
4167
417
667
1146
229
115
2083
208
2292
9385
631
88
94
42
21
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17000
10200
1700
12240
6120
2040
1020
2833
567
283
2720
2267
1360
453
227
3060
2550
1530
510
255
85
0510
170
935
779
468
156
78
17001
850
142
1870
1558
312
425
43
680
340
113
57
765
638
383
128
64
28
注:
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