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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

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

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

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

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

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

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6号 

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2.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 

2013年12月18日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第一条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计划。

责任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所负责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确定方案。

每次开展督导,责任督学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任务和督导重点,填写学校督导备案表,包括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和内容。

第四条督导方式。

责任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

也可根据督导需要,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持证督导。

责任督学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六条校园巡视。

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推门听课。

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

应做好课堂记录,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

听课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查阅资料。

责任督学可查阅学校校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

应尊重学校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九条问卷调查。

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定调查问卷,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全面了解学校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

第十条座谈走访。

责任督学可随时与校长、教师、员工、学生交流,召开教师、家长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学校管理、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

也可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

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第十一条督导记录。

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反馈意见。

责任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整改通知。

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第十四条督促整改。

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督导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总结汇报。

责任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撰写报告。

责任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

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

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

一、爱岗敬业:

热爱督导奉献教育,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二、依法履职:

熟悉法律遵守规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科学规范:

遵循规律坚持标准,讲究程序严格操作。

四、客观公正:

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公平公正。

五、善于沟通:

深入学校贴近师生,加强交流及时反馈。

六、勇于担当:

敢查实情敢讲真话,督促整改一抓到底。

七、开拓创新:

视野开阔思维缜密,大胆探索注重总结。

八、注重实效:

认真监督悉心指导,意见明确落实到位。

九、业务精湛:

注重学习勤于钻研,本领过硬能力全面。

十、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不谋私利。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教督委﹝20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该《规程》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工作规程(试行)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完善中小学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责任督学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主要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普通中小学校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3-5所的标准任命或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所任命或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责任督学的任命或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履职责任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五条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任命或聘任。

可根据督导事项,对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责任督学进行合理安排,组建3-5人的团队,按片实施督导。

第六条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等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

(五)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

可以连聘连任,具体任命或聘任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第八条责任督学的职权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情况。

(二)要求被督导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四)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学习培训和阅读相关文件。

(六)在特殊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九条责任督学的任务

(一)责任督学主要任务

1.对中小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省“五严”规定进行监督。

2.对中小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倾听师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中小学校限期整改。

4.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责任督学具体任务

1.督导校长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督导学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4.督导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5.督导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6.督导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7.督导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8.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9.发现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10.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责任督学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二)责任督学对指定中小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责任督学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

常规督导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有关会议等。

重点督导包括对指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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