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项目裁判判罚尺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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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允许使用的技术和允许击打的部位
一、允许使用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
使用直拳,紧握拳,用指关节部位进行击打的技术
(二)脚的技术:
使用踝关节以下部位进行击打的技术
二、允许击打的部位
(一)躯干:
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击打对方被护具包裹的躯干部位;
拳的技术只允许击打护具的红色或蓝色部位
(二)头部:
允许使用脚的技术击打锁骨以上部位。
第七条比赛得分:
一、得分部位
(一)躯干得分部位:
护具的蓝色或红色部位
(二)头部得分部位:
锁骨以上部位
二、得分分值
(一)使用有效拳的技术击打躯干得分部位得1分;
(二)使用有效踢击技术击打躯干部位得2分;
(三)使用有效旋转踢技术击打躯干部位得3分;
(四)使用有效踢击技术击打头部得3分;
(五)使用有效旋转踢技术击打头部得4分;
(六)被判罚1个“扣分”则给对方加1分。
三、边裁判员计分标准
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接触到允许击打的部位,躯干得分部位击打需达到一定力度(侧踢和推踢的力度要求更高)。
头部要求必须是脚的技术接触到头部得分部位。
四、得分无效
(一)运动员使用犯规动作后的得分无效,并对犯规行为判罚扣分;
一方运动员“出界”后双方得分无效
(二)主裁判员发出“开始”“继续”口令前或者“分开”“结束”口令后的得分无效
第八条犯规行为
取消“警告”判罚,所有犯规行为均被判罚“扣分”。
(一)越出边界线;
(二)倒地;
(三)回避或拖延比赛;
回避比赛的三种表现形式:
1.后撤(包括转身加后撤)
1.1后撤3步停下,双方均无技术动作,后撤选手被判罚;
1.2后撤3步接技术动作,不判罚;
1.3后撤3步时对方做踢击技术动作并接触后撤选手,可不判罚。
2.背逃
2.1背向对手,弯腰躲避,判罚;
2.2面向对手,弯腰防守,不判罚。
3.绕场撤步
3.1主裁判员判断选手有躲避进攻的意图,判罚;
3.2主裁判员判断选手没有躲避进攻,而是积极防守,不判罚。
(四)抓或推对方运动员
1.“抓”的行为包括抓、搂、夹抱等犯规行为;
1.1通过抓的犯规行为,来完成动作获利为目的,判罚;
无意的,与双方技术动作使用无关的抓,不判罚;
1.2搂:
双手同时插过对方腋下,判罚;
1.3夹抱:
双手搭压在对方肩部以上时,有明显意图阻挡对方进攻,判罚;
双方均贴靠并借此休息时,主裁判员等待2-3秒后发出“分开”口令,不判罚;
2.“推”的行为包括将对方运动员推出边界线(边界线以内,进攻方使用“推+踢”的技术动作,另一方出界时,根据出界和踢击技术接触身体的先后进行判断,若出界在先,判罚主动推人一方,若接触身体在先,判罚出界一方);
“推”还指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进攻技术而故意推对方运动员。
2.1为阻碍对手的进攻,一手推、一手抓,判罚;
2.2用身体、拳、掌推无进攻动作的运动员,不判罚。
(五)为阻碍对方运动员进攻而提腿阻挡,踢对方运动员腿部;
或控腿超过3秒;
或有意图(使用侧踢或推踢技术)踢击对方腰部以下部位的行为,都将被判罚。
执裁指导:
1.提腿时脚的高度超过对方护具下沿,控腿或空击3秒以内脚落地,不判罚;
2.提腿时脚的高度超过对方护具下沿第3秒时,和对方腰部以上部位有接触,不判罚,没有接触,判罚;
3.提腿时膝关节超过腰部,且在落地前脚未超过对方护具下沿,将被判罚,但脚落地后有连续进攻或带有步法连接的组合技术动作(高度超过对方护具下沿),将不判罚;
4.与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行为没有关联的假动作或技术前导提腿,且膝关节未达到腰部高度,不判罚;
5.双方正常(一次发力)使用技术动作并均超过对方护具下沿时造成腿部碰撞,不判罚,若因碰撞倒地,判罚倒地一方;
6.一方先使用技术动作后另一方提腿阻挡,提腿阻挡被判罚;
提腿阻挡后得分,判罚并抹分;
(六)故意踢击对方腰部以下部位;
1.双方运动员均使用技术动作交手回合中踢到腰部以下,不判罚,若连续出现,可视为故意行为,判罚;
2.使用双飞技术动作,第一腿技术接触到腰部以下,第二腿技术得分时,主裁判员根据第一腿轻重程度以及是否有蓄意犯规动机来判断是否给予判罚,若判罚应抹去犯规后的相应得分。
(七)“分开”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1.每局比赛开始前的攻击对方运动员也适用于本条;
2.根据运动员动作的连续性进性判断,有蓄意攻击行为,判罚,明显的故意攻击行为即使未接触到对手,也应判罚。
(八)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因对方运动员身体下潜位移而造成的击打头部,不判罚。
(九)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十)攻击倒地的运动员;
(十一)运动员或教练员的不良言行。
如:
不服从主裁判员判罚;
对技术官员的判罚进行不恰当的抗议行为;
对比赛结果有不恰当的干扰、影响行为;
挑衅或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非注册队医或其他运动队官员坐在医生席位;
运动员或教练员有其它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犯规败
(一)当一名运动员被判罚10个“扣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
(二)因一方运动员犯规行为造成的受伤,计时一分钟后受伤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则判犯规运动员“犯规败”,伪装受伤行为除外;
执裁指导:
犯规行为造成的受伤出现时,主裁判在“计时”口令发出后认定有伪装受伤的行为,主裁判发出“standup”口令,3次口令后选手仍继续装伤,主裁判可判罚“扣分”,并判其“犯规败”;
(三)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员3次“standup”指令,主裁判员可直接判其“犯规败”;
(四)运动员或教练员拒绝服从主裁判员指令,或拒绝执行比赛规则,或有包括不恰当抗议行为在内的严重不良言行时,主裁判可判其“犯规败”。
第十条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一)2局比赛结束后双方比分相同,则进行第3局加时赛,时间为1分钟;
(二)加时赛中,先得分方选手获胜,或一方选手被判罚2个“扣分”时,对方选手获胜;
(三)加时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按体重轻者获胜,如体重相等则进行“优势判定”,当场4名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根据加时赛中双方的进攻主动性,技术动作使用次数,高难度技术使用次数,比赛礼仪态度为依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若4名裁判员判定结果为2:
2,则按照主裁判员的判定决定胜负。
第十一条比赛获胜方式
(一)击倒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
1.如双方实力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主裁判员可以终止比赛,宣判优势一方运动员获胜
2.一方运动员因受伤在接受1分钟治疗后,主裁判员征求大会医生意见判定该名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终止比赛,对方运动员获胜;
如受伤是因为对方运动员“犯规”行为造成,则受伤运动员获胜
3.如双方运动员均受伤,1分钟后均无法继续比赛,按受伤前双方比分判定胜负
4.因伤不能继续比赛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下场比赛
(三)比分胜
(四)分差胜:
比赛中第1局结束或第2局开始后,分差达到12分,比分领先运动员获胜。
(五)对方弃权胜
(六)对方失去资格胜
(七)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
1.比赛中运动员被判犯规达到10分,判对方运动员获胜。
2.运动员或教练员有严重的不良行为或不服从主裁判员指令,主裁判员可以终止比赛,判罚对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二条边裁判员合议
边裁判员按错计分键或按反青红计分键,或按键时间不统一的情况下造成计分错误时,可以举手申请合议。
第十三条教练员即时合议
(一)每名教练员在每场比赛中可以在审议内容或动作发生后的5秒内使用一次审议配额,由主裁召集边裁判员合议把合议结果告诉值班裁判长,由值班裁判长给出结果。
审议后维持原判则该名教练失去本场比赛审议配额,改判则该名教练继续保留本场比赛审议配额。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临场教练员可以提请合议(允许运动员提示教练员申请合议)
1.击头技术得分有效或无效(3分/4分)
2.边裁判员计反分
3.主裁判员对对方运动员的判罚:
倒地和出界的判罚
4.主裁判员对我方运动员的判罚:
所有判罚
5.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行为后未抹去犯规行为造成的得分
6.记录台操作失误及时间错误
(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口令时,记录台时间未停,可录像审议,时间调回到主裁判员发出口令时;
(2)主裁判员发出“继续”比赛口令时,记录台时间未开始,此期间若出现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的情况,如“击倒”或“受伤”不能比赛,则按竞赛规则处理;
其它情况,此期间出现的判罚和得分均无效,计时开始,比赛继续进行。
7.主裁判员询问教练员审议内容后回到主裁判员位置,大声说出合议内容,不用走到值班裁判长面前,值班裁判长判定结果后给出“成功”或“失败”手势后,主裁判重复手势。
8.当比赛中出现明显错误,且教练员失去合议资格的情况下,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有权暂停比赛,要求主裁判员提请合议,然后值班裁判长进行裁决。
注:
一方教练员已审议的同一内容不再接受审议,合议结果为最终判定,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诉。
第十四条称重
1.比赛前一天或比赛当天在赛前称重完毕,如称重不合格可在比赛前复称一次,可浮动1公斤
2.带参赛证检录和比赛
第十五条着装
1.运动员只能穿WTF规定的白色长袖道服
2.教练员着运动服运动鞋上场文明指导
3.运动员和教练员有不文明的言行,运动员将被判罚扣分一次
第十六条审议
1.本场比赛十分钟内按流程填写申诉材料(比赛场次、时间、内容、动作、分值等表述清楚)
2.体重问题不接受申诉
3.如果对方资格有问题可在比赛开始前提请审查,如对方资格没问题,另一方扣一分,如有问题则判罚失去比赛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比赛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