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党费收缴排查工作方案3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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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检查和整改,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给予提醒,引导党员该补交的主动补交。
在党费计算基数上重点把握以下几种类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具体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此外,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外,临时性收入,比如:
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动员其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
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具体包括:
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0.2元。
6.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整改落实阶段(完成时限:
2016年9月10日前)
要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抓好整改工作,各支部在12月20日前完成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并按规定比例将党员补交党费上缴乡党委汇总后上缴县委组织部。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收缴党费是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支部要高度重视此次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实抓好。
党支部是基本单位,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自查自改、问题解决。
乡党委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帮助各党支部搞好自查自改,重点指导党支部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应对补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要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负面炒作。
(二)严把政策界限。
对不了解有关规定、补交党费确有困难、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或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等不同类别的党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抓整改,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
在确定少补交、不补交或分期补交党费党员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党员意见,召开支委会集体研究,上报上党委批准,不能违反程序、简单操作。
要稳妥推进,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不能以补交多少党费来衡量工作成效。
要严格工作纪律,相关内容一律不作宣传,有关情况和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发布。
(三)建立长效机制。
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各支部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
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各支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作为基层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上交情况。
制定党费收缴排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基层党组织长期不换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等四个方案的通知》(厅〔2016〕40号)要求,现就开展不按规定交纳党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前期开展党费工作检查的基础上,以《党章》和党费规定为基本依据,以党支部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对2008年4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我省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在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7月5日前全面整改到位。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机构。
专项整治工作在镇巡视巡察整改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镇党委副书记凌焕德任“不按规定交纳党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纪检书记魏国民任副组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委组织室,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葛玉香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姚勇、张书宇、彭成、范正凤、许礼周、舒玉松、柏传文、陈恩源、李家山。
2.狠抓责任落实。
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领导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到人、把压力传导到岗,挂图作战、集中攻坚,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松手、不达到目的不罢休,确保专项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3.严明工作纪律。
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不能以补交了多少党费来衡量整治成效。
专项整治工作一律不做宣传,有关情况和数据不向社会公布。
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负面炒作。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整改阶段(6月29日前)
各基层党组织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在认真做好2013年以来党费检查整改的基础上,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至2012年底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党费规定,明确纪律要求,提高党员对交纳党费的思想认识,帮助党员搞清楚自己是否存在欠交、少交党费的情况;
基层党组织同时要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通过查找党员党费交纳登记表、党费收据和核查党员工资收入记录等方式,核准党员党费应交和实交差额,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形成自查报告,并于6月29日前报镇党委组织部。
(二)整改落实阶段(7月1日前)
各基层党工委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抓好整改工作。
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
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补交或不补交;
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
党员应在7月1日前补齐应交纳的党费,各基层党工委要对党员补交情况认真核查,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并于7月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镇委组织部。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2日前)
镇党委于7月2日前,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补交情况进行检查。
镇党委将组织专项检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抽查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补交情况。
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各支部要根据书面反馈意见,认真抓好整改提高,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镇委组织室。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5日前)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巡视巡察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同时,把党费工作作为今后各基层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按照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组织观念和党性意识的具体体现,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过程中,市委要求对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根据市委组织部近期关于在全市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和任务
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以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咸组通〔2016〕37号)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对正式组织关系现在本支部的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步骤方法及时间安排
1.开展宣传教育(2016年7月底至8月初)。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充分运用“主题党日+”及“两学一做”等载体,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认真学习关于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2.党员个人自查(2016年8月上旬至中旬)。
对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咸组通〔2016〕37号),每名党员对自己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深入开展自查,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做合格党员重要事项,向党支部报告。
3.党支部核查研究(2016年8月中旬至8月下旬)。
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在党员自查的基础上,党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核查。
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
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
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
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局机关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
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
4.严肃认真整改(2016年9月上旬至9月下旬)。
根据核查结果和各党总支、党支部研究并报局机关党委批准的意见,党员个人主动补交党费,补交的党费全部交给现在党支部。
党支部做好党费收缴和上缴工作,汇总有关信息,填报《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局机关党委督促指导、协调帮助所属党总支和党支部做好自查自改,同时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党员补交的党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并填报《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5.做好迎检准备(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局属各党总支及党支部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在9月底以前,及时向局机关党委提交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和《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中2008年至2015年相关数据,做好接受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适时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实际,及时作出安排部署。
要坚持把正面教育、思想引导摆在突出位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确保专项检查稳妥有序进行。
局党组加强领导,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人事、党办等科室,加强具体指导督办,制定具体措施,摸清具体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要重点指导党支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理补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逐级请示报告。
2.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依规依纪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按要求一律不宣传、不报道、不评论。
对有关工作情况、数据要注意保密,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发布。
要加强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防止负面炒作。
3.落实工作制度。
局系统各基层党组织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
一是坚持以“主题党日+”为基本载体,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党支部要坚持常态开展“主题党日+”,把按月交纳党费作为一项基本活动,提醒督促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按时向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
二是坚持要把党费收取、管理和上缴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局机关党委每年向广大党员党公布一次党费上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三是坚持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收缴方面,要检查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组织按规定上缴党费的情况;
在管理方面,要检查党费收缴制度落实、党务公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