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签证作业指引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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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或者由于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的变更;
2、应业主的要求,对某些功能或做法变动导致的变更;
3、其它变更,如为节约成本的材料替换或工艺、工法的变动而导致的变更。
(二)由各公司出具的变更
1、各公司自行提出,但依据相关法规不需要通过设计单位而发生的变更;
2、施工单位提出的其它不需设计确认但要经过甲方认可的变更项目。
第四条现场签证定义
现场签证:
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无法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或无法根据合同报价书和相关定额确定综合单价、但实际不得不跟施工单位立即确认价格或计价原则的事件总称。
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因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的(需注明变更单编号);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增加的施工合同外工作内容;
4、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与合同有关联的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一单一算原则:
一份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应编制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第六条一月一清原则:
各公司成本部每月25日前对上月变更数量、变更内容与施工单位进行初步核对,当月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当月核对完成,实行一月一清。
第七条权力限制原则:
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
只有在权力范围内审批通过后,项目经理才能在《设计变更审批表》和《现场签证审批表》上代表建设单位签字,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第八条完工确认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现场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必须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第九条时间限制原则:
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第十条原件结算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多级审核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第十二条法律约束原则:
所有工程合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见附件6),作为合同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
第十三条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第十四条线上审批原则:
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通过公司的OA线上审批,严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设计变更审批表》和《现场签证审批表》中要求的内容进行填写。
《变更通知单》及《签证指令单》分别作为《设计变更审批表》和《现场签证审批表》的附件。
第十五条签字、盖章生效原则:
所有《变更通知单》必须为留有设计单位有效印章的原件并经项目经理签字方为有效;
《签证指令单》及《现场签证单》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表单格式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南区生产副总裁负责审批变化金额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第十七条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工程中心和总工办负责会审变化金额大于10万元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第十八条各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变化金额大于10万元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变化金额为3-10万元(包括10万元但不包括3万元)的设计变更、变化金额10万元(包括10万元)内的现场签证。
第十九条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变化金额大于3万元的设计变更及所有现场签证,审批变化金额1-3万元(包括3万但不包括1万)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项目部经理负责审核变化金额大于1万元的设计变更及所有现场签证,审批变化金额1万元内的设计变更。
如果各公司只有一个项目部,则项目部经理的职责由生产副总来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和成本部经理负责会审《设计变更审批表》和《现场签证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项目工程部经理负责处理《设计变更审批表》(见附表),提出《设计变更审批表》和《现场签证审批表》,并跟踪整个审批过程;
如果各公司只有一个项目部,则项目工程部经理的职责由各公司工程部经理来完成。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成本部负责对所有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签证指令单》进行经济估算。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现场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成本部造价人员、成本部经理负责对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审核。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流程:
所有设计变更实行OA审批,应执行以下流程(见流程图1):
1、设计变更发起:
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时,各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当只有一个项目时,由各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应在OA上创建工作流程(审批流程自发起之日自动报备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附件1),填写内容包括:
编号(须按工程名称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例如徐州香榭兰庭一期1#楼-总包变更-电-01)、事项名称、适用范围、提出方、提出时间、变更原因和依据。
在变更原因和依据中要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必要时要附变更分析资料,重点分析变更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以及对使用功能的影响等。
项目工程部经理应考虑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情况(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拟出具的《变更通知单》需作为附件一同审批。
2、设计变更评审:
(1)各公司总工程师依据技术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明确具体的技术要求,在1日内完成。
(2)各公司成本部在2日内对拟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完成经济估算,以确认审批流程和权限。
各公司成本部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变更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核,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予以退回,要求提出部门表达清楚。
3、设计变更审批:
项目工程部经理应根据不同的估算价款和审批权限跟踪整个审批过程:
(1)若估算价款≤10000元时,由项目经理直接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为1天。
(2)若10000元<估算价款≤30000元时,由项目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审核、各公司副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核、审批时间各为1天(项目经理及工程部经理同步审核)。
(3)若30000元<估算价款≤100000元时,由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各公司副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各为1天(项目经理及工程部经理同步审核),审核完毕由各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为1天。
(4)若估算价款>100000元由各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报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工程中心及总工办审核,生产副总裁审批。
4、《变更通知单》下发:
项目工程部经理在《设计变更审批表》经审批后,委托设计单位或总工办在1日内出具《变更通知单》(对于复杂变更可在3日内出具)。
所有《变更通知单》必须是留有出具单位有效印章的原件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下发施工单位实施,同时将扫描件上传至OA系统中,上传的资料要与纸版资料一致。
出具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变更通知单》直接转交给施工单位。
5、设计变更的实施:
现场工程师负责实时监督工程变更的实施,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进行拍照或录像;
核实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6、完工确认:
(1)变更内容施工完毕后3日内,现场工程师须在《设计变更审批表》上对变更内容的实际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及完成质量等签字确认:
当按照变更文件内容完全执行时,现场工程师只需按照相应的文件确认变更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应明确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相应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但已满足工程需要时,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审批表》中确认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
(2)项目经理必须对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内容进行加签,并对工作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7、结算价款初审:
变更内容经项目经理完工确认后,成本部在5日内根据完工确认情况完成结算价款的初审。
设计变更的初审资料应包括:
设计变更审批表、变更通知单以及与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或照片、影像资料、结算书、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对合同报价书中没有的项目应有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材料计价依据。
8、设计变更月清:
(1)各公司成本部按照《设计变更审批表》的编号顺序,将所发生变更及时录入《变更签证累计统计表》(见附件3),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2)各公司成本部每月25日前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下发给施工单位的变更与施工单位进行初步核对(只核对变更、签证数目,不核对价款),当月发生的变更必须当月核对完成,形成《变更签证月清台账》(格式必须按附件6关于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中的附件C执行),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不允许使用资料用章或技术用章等印章代替)进行确认,实行一月一清。
若后期发现漏项的变更,不予计入结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各公司成本部每月25日前需根据《变更及签证累计统计表》、施工单位确认的《变更签证月清台账》,填写《变更签证月清汇总表》(格式必须按本文件附件2执行),经项目经理、分公司成本部经理、生产副总、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将《变更签证月清台账》签字盖章确认的扫描件及电子版、《变更签证月清汇总表》签字确认的扫描件及电子版、《变更签证累计统计表》电子版上报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
第二十六条现场签证流程:
所有现场签证实行OA审批,应执行以下流程(见流程图2)。
1、现场签证发起:
需要提出现场签证事项时,项目工程部经理(当只有一个项目时,由各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应在OA上创建工作流程,填写《现场签证审批表》(见附件2),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认真说明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该签证所涉及的各种规格型号材料的工程量、各工种的工日数、各种规格型号机械台班数量以及签证所发生的各责任单位和责任承担比例等,必要时要附相应的图纸(图示)。
特别是对签证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描述应具体真实。
(2)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
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各工种工日数核定原则、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3)所有的现场签证单应按不同专业分别列项,无关联签证不能签在同一张签证单上。
(4)项目工程部经理负责对《现场签证审批表》进行编号(与变更分别编号,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例如徐州香榭兰庭1#楼-总包签证-电-01),填写签证内容,签证内容应明确具体。
成本部负责审核签证内容,同时还要审核图纸(示)以保证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5)拟出具的《签证指令单》需作为《现场签证审批表》的附件一同审批。
2、现场签证费用估算:
各公司成本部在2日内对拟出具的《签证指令单》完成经济估算,以确认审批流程和权限。
3、现场签证审批:
(1)若估算价款≤100000元时,由各公司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进行审核,总经理进行审批。
(2)若估算价款>100000元时,由各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报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及总工办审核,生产副总裁审批。
4、签证单下发:
项目工程部经理在《现场签证审批表》经审批后1日内,出具《签证指令单》(格式必须按附件6关于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中的附件A执行)提交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下发施工单位实施,同时将扫描件上传至OA系统中,上传的资料要与纸版资料一致。
所有《签证指令单》必须是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原件。
5、现场签证实施:
现场工程师负责实时监督《签证指令单》的实施,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进行拍照或录像;
核实签证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签证内容施工完毕后1日内,乙方需申报《现场签证单》(必须为原件,格式必须按附件6关于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中的附件B执行),现场工程师于2日内对《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就实际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及完成质量在《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1)签证内容施工完成后,现场工程师不允许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必须实测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或人材机的用量等,人材机的用量描述应具体完整,工日的工种、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品牌、机械的名称型号等应明确、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应与工程量清单或国家定额标准相符)。
原则上现场工程师不能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的单价或总价。
(2)如果《现场签证单》附有竣工图纸,则现场工程师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在结算时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3)《现场签证单》涉及到隐蔽工程,如金额、工日、机械台班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内容,由现场工程师及造价人员共同赴现场认定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
(4)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中签字确认栏、《现场签证审批表》中完工确认栏加签确认,并对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7、现场签证价款初审:
各公司成本部根据签证确认的实际情况在3日内完成签证价款的初审工作。
签证的初审资料应包括:
现场签证审批表及与签证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结算书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对合同报价书中没有的项目应有综合单价分析表,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单价应有计价依据。
8、现场签证月清:
同变更流程。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需在钢筋商砼进场当日做好钢筋及商砼的进场记录(具体格式见附件4),并于进场后1日内将进场记录通过OA备案至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及采购中心。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变更签证流程适用范围界定:
1、合同范围外增加的施工内容需按公司招采制度进行招标,不得按变更签证执行。
2、合同范围内减少的发包项目(如保温、涂料、公共部位装修等)需签订补充协议,不得按变更签证执行。
3、属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的均需执行变更签证流程,不得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造价调减的变更和现场签证,应执行以上相应程序进行审批,项目经理、项目工程部经理、成本部经理、现场工程师每月根据施工情况及时跟踪、落实、发起审批流程,及时核定调减的具体数额,防止因补报、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针对产品配置或效果与公司批复发生变化的变更必须请示总部批复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批复文件需作为变更审批的附件一同上传。
第三十一条因变更或指令而返工的项目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返工原因,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施工单位商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100%的回收利用。
对于不可回收但可变卖的材料,变更和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各公司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须列明此项条款。
第三十二条认质认价:
1、各公司在招标及合同签订时不得对合同范围内的任何材料采用暂定价款。
2、因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的合同报价书中没有的新材料,由施工单位提出材料认质认价的申请,各公司成本部及采购部进行审核,各公司副总经理进行确认(附件5)。
第三十三条变更签证月清:
1、各公司成本部需在每月25日前与施工单位核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变更签证月结台账》(只核对变更、签证数目,不核对价款),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变更签证月结台账》上签字,实行一月一清,否则不予支付下月工程款(双方签证确认的《变更签证月结台账》需作为工程款支付附件)。
对于后补的变更、签证的将不予认可,对于没有及时进行核对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2、《变更签证月结台账》下方需注明如下字样:
本台账包含了***合同执行期间*月21日至*月20日发生的所有变更签证。
如有漏报调增的变更签证,视为我司自愿放弃索赔要求;
如果漏报调减的变更签证,视为我司自愿按照甲方审定造价结算,并愿意支付造价的15%作为甲方为此多付出的劳务补偿(施工单位盖章签名确认)。
3、各公司成本部每月25日前需将上月签字版《变更签证月结台账》、《月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统计表》,《月钢筋商砼进场记录台账》上传OA,经各公司项目经理、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备案至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
第三十四条变更签证复发控制:
各公司成本部应每月对月结变更签证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以成本月报形式体现,相关部门应根据分析结果优化责任范围内相关工作,避免同一变更签证在后期项目中复发。
第三十五条变更签证的真实性控制: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签证,施工单位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分公司现场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留有影像资料,否则分公司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第三十六条变更数量控制:
单体、外线、园林等各类工程的变更单数量均不得超过3份(以单份合同计算,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的调整、不产生费用的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七条比例控制:
1、变更及现场签证造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1.5%(属变更签证范畴的工程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额按变更签证额计入),现场签证的金额不得超过变更和现场签证总额的30%(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的调整和规定的应调整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2、苗木工程根据施工图纸设计的数量签订合同,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增加或减少苗木数量、更改苗木规格,如确需对数量、规格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和价款要控制在原合同数量和价款的正负5%以内。
3、景石工程量以实际过磅数量作为结算工程量(过磅单需经现场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生产副总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工程量不得超过招标时约定的暂定工程量10%。
第六章奖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中各项标准时限均为限定性规定,原则上可以提前,但不得超越,当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公司将对超出期限部门主管领导或相关人员处以1000-2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责任人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接收资料部门有权要求整改,提供资料部门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对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内容填写应真实、详细,若发现变更签证内容填写不明确或用词不准,在结算时引起歧义、造成经济纠纷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各公司各相关责任人对现场签证的审核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各公司审核的现场签证,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和预结算部在审核时,如果发现现场签证确认的综合单价、总价或工程量与常规价格或市场情况相差悬殊,且没有充足的理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超出正常价格或市场价格部分的全部。
处罚按照所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成本部经理各承担超出部分的40%、30%、20%和10%执行。
第四十二条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将规定时间内在OA系统中记录的变更签证项目进行结算,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记录的变更签证,结算时将不予计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及时填写可调钢筋、商砼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表,对于未及时办理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或者进场记录不全的,成本管理部在审核时发现此类情况,将对项目经理处以500元/次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于单体、外线、园林等各类工程变更数量超过3份(以单份合同计算,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的调整和不产生费用的不计算在内)的,每超过1份给予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200元/人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于变更及现场签证金额的总额超过合同总价1.5%的,公司将对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超过合同价1.5%部分的30%。
处罚按照所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各承担处罚金额的25%执行。
第四十六条现场签证的金额超过变更和现场签证总额30%(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的调整和规定的应调整的费用不计算在内),公司将对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超过变更签证总额的30%部分的30%。
处罚按照所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工程部经理各承担处罚金额分别按40%、30%、20%和10%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于造价调减的变更或现场签证及未施工项目,各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工程部经理、成本部经理、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因未及时按照变更、签证审批流程办理减项变更的,将对相关人员处以200-2000元处罚。
对于未施工的项目,如果各公司在结算时未按照变更、签证的审批流程办理减项变更,而且在上报结算资料时,也未在结算中进行核减,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在审核时发现此类情况,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责任的不同,对所属公司生产副总、项目经理、项目工程部经理、成本部经理和现场工程师给予审减金额10%的经济处罚。
以上责任人各自分摊的比例为30%、30%、20%、10%和10%。
第四十八条对于园林工程,结算时苗木的数量或总价超过合同苗木数量或总价的5%(包含5%),将对所属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处以超过5%以上部分10%的经济处罚,各自分摊比例为60%、40%。
景石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时暂定工程量10%以上,将对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处以超过10%以上部分10%的经济处罚,各自分摊比例为60%、40%。
第四十九条原则上过程变更中出现原合同中未包含的新材料不得引起成本增加,若无特殊原因由于变更材料导致成本增加将对所属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成本经理处以增加部分的处罚,并按40%、30%、20%和10%进行分担。
第五十条同一变更签证在不同项目中重复发生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等于复发次数*1000元/例。
第五十一条以上处罚中所有按比例处罚条款处罚金额下限为1000元,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行为,成本管理部有权提请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0元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荣盛发展[2011]第107号文件《项目实施阶段成本管理办法》(2011版)。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由南区成本中心成本部负责解释、修订并监督实施。
流程图1变更审批流程图
提出变更要求,在OA上发起《设计变更审批表》(提出方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包括监理、销售)、施工单位)
项目工程部经理判断是否需要变更
说明原因并将《设计变更审批表》退回提出方
否
是
项目工程部经理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对变更的原因和变更依据进行说明,同时明确责任单位
各公司总工根据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
成本部对设计变更进行估算
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审批
项目经理审批
价款≤1万元1万元<价款≤3万元
3万元<价款≤10万元
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若大于10万元,则需上报南区总部成本中心成本部、工程中心、总工办审核,生产副总裁审批)
设计公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