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运营投标方案文件标准版污水厂运营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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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1)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2)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施加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运营公司或由运营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管理和特许期满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化学品/药剂”:
指运营公司在设施运营中用于污水/污泥处理(如将污泥脱水所需的絮凝剂、除磷脱氮所需的碳源等)所需的化学品或化学药剂。
“接收”:
指在开始商业运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由运营公司从甲方承接委托运营所涉及各类项目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在内工作过程的总称。
“接收期”:
指自中标运营公司自双方委托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设施的交接之日止,为期最长不超过一
(1)个月的时段。
“履约保函:
指运营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交的银行保函。
“开始商业运营”: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完成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接管并开始获得甲方付费的计费日期即被视为正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出水水质标准”:
指本合同5.1及附录部分列明的出水的最低质量标准。
“出水采样点”:
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已安装的出水水质检测装置的位置。
“环境污染”:
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
“不可抗力”:
具有本合同第13.1条所规定的含义。
“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运营公司及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级或地方政府,包括政府和甲方。
“严重不当行为”:
指运营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污水处理行业公认实施技能和谨慎理性的签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未予以适当重视,或者故意忽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后果。
“运营服务费”或“合同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运营期内由甲方约定的费用向运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以及专项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运营年”:
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月”:
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
指每日从早9:
00时开始至次日早9:
00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污水处理厂设施”:
指由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资建设并拥有产权的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厂区外配套基础设施。
“谨慎运营惯例”:
指中国的污水行业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就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所广泛遵循的惯例、方法和标准,且该等惯例、方法、标准与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的供应、制造单位所推荐的运营维护标准大体相符。
“运营公司违约事件”:
指第14.2条所述的事件。
“甲方违约事件”:
指第14.3条所述的事件。
“终止意向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14.4条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14.5条发出的通知。
“检测机构”: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甲方与运营公司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水质及污泥检测正式资格的检测机构。
“在线检测”:
指项目设施污水进水、出水及处理过程中的在线检测。
“接入点”:
指污水处理厂红线外市政管线污水进厂接驳的接收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至厂区外的交付点。
“进水”:
指运营公司从污水接入点接收到的、未经处理的污水。
“进水流量表”:
指根据本合同第10.1.1条在进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表。
“进水水质控制范围”:
指符合附录4规定的进水水质控制范围。
“进水检测点”:
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安装进水流量表和进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
“出水”:
指按本合同规定经运营公司处理过、需排放至厂区外水体的污水。
“出水流量表”:
指根据本合同第10.1.1条在出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表。
“出水检测点”:
指污水处理厂内安装出水流量表和出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
“实际污水处理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指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
“污泥”:
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序中排出并需处理、运走、填埋、处置或再利用的浮渣、砂粒、污泥和其它物质。
“日检测平均值”:
指在规定的出水采样点,对可通过自动采样设备按相关规范采集进、出水水样之混合水样进行出水污染物指标例行检测所获得的每日水质指标检测值。
“综合合格率”:
指每一运营月甲方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检验的所有指标达标次数/所有指标检验的总化验分析次数之比率值。
“移交”:
指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时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运营公司予以交还、甲方予以承接包括所运营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软硬件设施等工作过程的总称。
“移交日”:
指委托运营期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决定或其它强制性要求。
1.2释议
在本合同中:
a)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
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每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
d)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
e)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银行对公工作日,应解释为要求自下一个银行对公工作日付款;
f)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
1.3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同及相关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招标文件补充规定
(3)招标文件澄清说明
(4)标前会议备忘录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7)投标文件
前项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
若合同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依前项规定的解释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级别。
若项目中标人之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中哪一项对招标人有利的,招标人也可优先予以考虑选择。
二委托运营特许权及期限
2.1委托运营特许权
2.1.1经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甲方在其所管辖的本项目服务区域内,依照本合同授予运营公司在其委托运营期内享有独家进行项目设施接收、运营和维护所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得运营服务费用的特许权利。
2.1.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公司应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包括日常维修、大修及重置更新);
并于委托运营期满时,将配置完备且运行良好的所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3甲方将于本合同正式签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公司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该授权书的取得即可视为运营公司已获得甲方实施本项目特许经营的授权。
运营公司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完整的委托运营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本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后的正常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将本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它第三方。
2.1.4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
(1)运营公司不得将本项目任何资产用于任何抵押、质押、担保、转让、投资参股及入股等。
(2)污水处理厂所有项目设施的使用只能用于污水处理的功能且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运营公司须承担政府要求的公共环境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如厂区绿化,社会环保教育等。
(4)未经甲方批准同意,运营公司不得转让甲方所授予的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同时运营公司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所持运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权益。
2.2项目设施产权归属
由政府划拨的项目用地和投资建设形成的所有项目土地上附属物,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所有项目设施,其产权(所有权)均属于甲方,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由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委托并无偿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期满后再由运营公司无偿移交回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2.3担保权
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运营公司不得以本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益作为任何目的之担保保证。
如为解决本项目流动资金不足之目的需获得短期融资担保保证时,任何担保保证均应由其投资方予以提供解决。
2.4委托运营特许期
本项目委托运营的特许期限为:
10年,以正式将本污水处理厂移交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和维护之日算。
此期间亦即运营公司可获得甲方运营服务费付费的时段。
三履约条件
3.1履行义务的条件
委托运营合同已签署并对其各方有约束力,并且所有先决条件已满足或被放弃为甲方和运营公司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先决条件。
运营公司按照本委托运营合同第6.2条完成项目设施的接收并签署接收备忘录,是本合同项下运营公司承担项目设施处理污水进水和运营维护管理的义务以及甲方按污水处理完成情况承担付款义务之前提条件。
3.2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期:
3.2.1其已获得本项目运营权;
3.2.2有权按或取或付原则支付运营服务费;
3.2.3如果甲方在本第3.2条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运营公司应有权根据第15.1条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且在第14.3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协议。
3.2.4甲方将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营特许期内:
污水处理厂已建成项目设施用地已由人民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其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将无偿交与运营公司接收后使用,且土地用途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
运营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在委托运营期内合法、独占性地使用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用地。
3.3履约保证
3.3.1运营公司应在本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日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运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设施接收和正常运营维护的义务,有效期自特许运营期开始至特许运营期结束止。
3.3.2在项目正常履约的前提条件下,当月的履约保证将在一个季度后由甲方返还给运营公司。
3.3.3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非运营公司违约原因造成的项目终止,甲方应在项目终止日后三十日内,解除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给运营公司。
3.3.4履约保证按每月运行服务费合同金额的5%计提,至一季度后按照3.3.2返还运营公司。
3.4环境污染
运营公司必须对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坏、损失、费用或责任对甲方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赔偿(由甲方造成的除外)。
四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的权利
⑴按本合同规定,监督运营公司管理与维护项目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⑵对运营公司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运营公司提交的运营服务费支付技改申请等进行审核和报批;
⑸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运营公司的投诉;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1.2甲方的义务
⑴确保初始移交给运营公司用于运营维护的设施资产、资料的完整性和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让等);
⑵向运营公司提交适用于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近、远期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随设备配备的备品备件等);
⑶依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运营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用;
⑷协助运营公司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设施调试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使运营公司的接收、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
⑸确保各设备、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达到正常污水处理要求,并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质量和保修服务承诺等合同文件,督促设备供应商对所供设备的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兑现;
⑹在运营公司遵守本合同的条件下确保其委托运营期内能获准连续运行,不被关闭或减产,并协助运营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
⑺应确保在委托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厂区外集污管网系统的建设不会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已建成市政管网系统能够尽量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的需要。
但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甲方做出将违反适用法规或谨慎运营惯例或可能对进水管网的安全或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
⑻在委托运营期内任何时候,甲方不得在进、出水检测点采取将对运营公司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其接收处理污水和排放出水义务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
⑼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等,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
4.2运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4.2.1运营公司的权利
(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运营公司投资人有权自行建立起与项目特许经营相适宜的生产运营管理系统。
项目总经理或厂长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生产经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2)有权合理、独立地行使生产运营权和管理自主权;
(3)有权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应获的运营服务费用;
(4)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市政及环保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5)经甲方同意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有权以项目节能减排、降低运营成本为目的,优化项目设施运行工艺及实施技改方案;
(6)在经甲方同意或授权批准的前提下,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发以污水、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
(7)在甲乙双方互相协商,并且且经甲方同意或授权批准的前提下,有权对污水厂生产的再生水(目前生产能力3000m³
/d)进行合理的处置。
(8)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内部行政事务,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调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4.2.2运营公司的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政策及标准,完成特许授权书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持续运行,履行为城市提供合格污水处理服务的基本义务;
(2)在正常运营条件下,必须使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不得有偷排、故意漏排的行为;
(3)在委托运营期内不得超越特许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转让、出租或者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
不得以“污水处理厂”名义对外从事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无关的任何商务活动;
(4)未经甲方批准,无权处置污水处理厂任何项目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并应尽力保证其质量可靠、品质完好;
(5)为维持项目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营和应对紧急事件,须确保日常经营铺底流动资金及相关备品备件的及时到位;
(6)对本项目所接收设施,尤其是运营期内各项大修后所涉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安装在质保期内的,须配合甲方实施对各类项目设施质量责任的索赔和追偿,强化项目设施质量保证的落实;
(7)必须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按要求填报各类报表或其他材料,包括每个月月初向甲方报送上个月的设备状况与运营情况报表。
同时还应当将委托运营期内每年度经营计划、设施更新及大修维护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8)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改造应当服从政府规划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总体安排或批复意见,应当允许甲方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经营的项目设施;
同时不得利用自身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其所服务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9)须遵守甲方相关河渠、道路、绿化、通讯、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因紧急情况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且需维护好其他设施的安全;
(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在委托运营期内对项目设施做好及时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每个运营日始终保持项目设施完全处理污水进水的能力,不间断的对所收纳污水进行及时地处理与输送,处理后的污水出水质量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污水出水标准并排放至甲方指定的受纳水体;
(11)经项目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由运营公司自主选择具有污泥安全处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擅自违规堆放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12)随时准备接受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和检查;
(13)必须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日常运营维护操作中组织安排好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范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不得有拖延、隐瞒上报事故情况出现,同时还应自行负责和做好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14)必须承担与自身角色相适宜的社会责任和应急责任,做好厂内的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厂内及周边社会稳定和不受二次污染,在汛期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防洪排洪工作,为所服务区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应依法纳税并交纳在委托运营期间的各种规费,承担在委托运营期间因劳资或经济纠纷发生的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财产、企业利益和职工福利的合法权益。
五污染物排放质量及检测
5.1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量及污泥排放标准
5.1.1进水质量设计标准
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进水质量应符合下表对主要污染物的规定,并可根据第5.4条款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标准
水质指标
类别
BOD5
CODcr
SS
TN
NH4-N
TP
设计进水水质(mg/L)
≤350
≤650
≤300
≤90
≤80
≤8
注:
除上述六项主要指标外的其它水质指标,污水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规定。
5.1.2出水质量标准
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出水水质指标,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要求,即污水出水质量应符合下表5.1.2对主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规定,并可根据第5.4条款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表5.1.2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设计标准
水质指标
pH
设计出水水质(mg/l)
≤10
≤50
≤15
≤5(8)
≤0.5
6.0-9.0
5.1.3污泥排放标准
参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均应≤80%。
污泥外运时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由运营公司自行承担。
5.1.4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控制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并应符合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现行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
5.1.5对新标准的执行
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陕西省、西安市的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对运营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考核应执行该等新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
若执行新的标准须调整或改变工艺流程,由甲方公开招标并负责相应技术改造主体工作,运营公司有义务协助与配合甲方对相关项目设施实施的技术改造。
如确因新标准的实施或技术改造原因导致运营公司运营服务费用的明显增加且新增幅度超过3.5%时,本合同双方可在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运营服务费或补偿的调整事宜。
5.2进水、出水及污泥的检测
5.2.1运营公司的检测和报告义务
运营公司应按照本第5.2条及有关附录的规定,自费对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作为本合同之目的,其中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以及污泥应通过日常检测、在线检测确定。
5.2.2检测
运营公司应自行或委托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具有正式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CJJ
60-2011)的规定以及本合同附录2要求的采样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频率进行下列检测:
a)对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pH、出水CODCr等主要水质指标分别进行连续的在线检测,并实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甲方监控中心。
若届时甲方增加在线检测项目,运营公司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新增在线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确保将所有在线数据上传至甲方监控中心;
该检测将作为甲方对运营公司日常运营的一种监督方式,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出水是否达标排放和计费考核的依据之一。
b)就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出水及污泥中对环境安全十分重要的那些指标进行进水和出水的日常取样、检测和分析(“日常检测”)。
这些指标至少应包括: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NH3-N
色度(稀释倍数)
粪大肠菌群数
污泥含水率
c)在对上述除粪大肠菌群指标外的进出水指标进行抽检时,应在项目设施进、出水采样点取二十四小时混合样进行检测。
为防止核实时出现争议,在进行检测取样时所有的进水和出水取样点均应同时采集至少一份备份待检样品。
该备份样品需有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等标记,并在合适的储存条件下密封保存至少四十八小时。
d)在对进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抽检时,可在项目设施进、出水采样点取近三小时混合样进行检测。
该备份样品需有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等标记,并应于合适的储存条件下在密封保存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抽检。
e)污泥抽检时应在项目设施污泥采样点采瞬时样,检测指标为污泥含水率,检测方法为土壤水分测定法,结果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运营公司污泥检测指标进行调整。
在甲方书面通知运营公司后即可采用新的检测指标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
f)除非甲方同意直接以上述约定的检测结论作为考核依据,前述检测仅作为甲方对运营公司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不应作为甲方对运营公司的考核依据。
5.2.3检测的报告和核实
运营公司应就项目设施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