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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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考试重点
0060《法律基础》2015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主要包括以下五种题型:
1.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要求考生选出题目所给选项中唯一符合题目要求的答案,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
2.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要求考生全部选对该题才得分。
)
3.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简答题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
)
4.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
(题目主要涉及对课程重点理论问题的探讨,要求考生结合题目所给范围,进行全面论述,并合理阐明自己的观点。
)
二、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绪论
1.人类法制文明的起源:
①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②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2.世界上的主要法系:
①法系的概念:
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类型进行的分类。
②五大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其代表性法律制度是唐律。
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类型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属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拉丁美洲就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内容,它们采取的诉讼主义模式主要是对抗式,大陆法系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特征比较
第二章法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与管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是该国家、地区的人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内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范。
2.法的本质特征:
①法具有正义性和利益性特征。
②法具有意志性与规律性特征。
③法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特征。
④历史上中外学者对法的本质的探讨:
A.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过:
“法这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认为法律是由统治机构制定成文并公布于社会的典籍。
B.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的标准。
C.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正义,法律正义要以道德正义为标准。
D.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使事物合于“中道的全衡”,“中道”即公道、正义。
3.法的历史类型:
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4.法的制定:
①法的制定是由国家拥有法定职权机关的立法活动;
②法的制定是一项专门的程序性活动过程;
③法的制定应包括立法、修订、补充和废止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5.我国法的体系
6.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及各自的制定主体: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⑧其他法的形式
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法的关系:
①内容:
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③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包括:
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8.法律行为:
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行为、违法的行为,也包括通过意思表示的行为,以及非表示的行为(事实行为)。
9.法律责任:
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因实施了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宪法
1.宪法的概念及分类:
①概念:
宪法首先是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②分类:
A.依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依制定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C.依宪法的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①《共同纲领》
②1954年宪法
③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修改的,其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得到实施。
④1978年宪法
⑤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⑥1988年宪法修正案
⑦1993年宪法修正案
⑧1999年宪法修正案
⑨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
第一,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
第二,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
第四,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五,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
第六,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
第八,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第九,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
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第十,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第十一,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十二,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增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3.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①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②宪法规范的特征:
政治性、限制性、稳定性、适应性、最高性、制裁性。
4.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
5.宪法的监督与实施
6.国家基本制度:
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原则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B.公民的政治权力和自由。
政治权力和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权,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D.公民的人身自由。
E.公民的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F.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G.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H.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I.保护华侨、归侨和侨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②公民基本义务
8.国家机构: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权,其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③国务院
④中央军事委员会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四章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法的渊源和作用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
③责任行政原则
4.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角色的是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①行政机关:
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②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包括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前者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者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应诉。
③受委托组织:
A.概念:
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B.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某些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特殊情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
5.行政相对人:
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当事人,包括: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包括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6.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立法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其中,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是指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
9.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10.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②行政合同:
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如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国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公共工程合同等。
11.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①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
②我国行政复议的具体制度:
A.行政复议体制:
一般是一级复议;个别的是二级复议。
B.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
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政府复议;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申请本级政府复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C.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D.行政复议程序:
主要有申请、受理、停止执行、审理、决定、执行。
E.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依法受理、不依法转送、不按时决定、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打击报复等情形,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司法审查
13.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①行政机关:
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
②权力机关:
是指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③司法机关:
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
第五章民法
1.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①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B.自愿和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合法性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F.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①自然人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C.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与监护人设立
②个人合伙
A.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属于自然人主体。
B.特征:
a.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
b.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c.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d.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e.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法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A.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
①概念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③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但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措施,如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和其他制裁方式为解决手段。
同时,并不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⑤代理
A.代理的概念及代理权的行使
B.无权代理
C.表见代理:
指的是民法中的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D.法定代理
E.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4.人格权
①概念②分类
A.一般人格权
B.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其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披露。
5.物权
①概念:
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如果从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示方法在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
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
当事人如果在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存在瑕疵或不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状态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③所有权的概念及取得方式
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所有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等等。
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必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
④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⑤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内容
担保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A.抵押权
B.质押权
C.留置权
6.合同法:
①合同的特征:
A.平等主体进行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B.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
C.合同时已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D.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公证、鉴定等形式
④债的消灭:
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引起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债的履行:
债的抵销;债的混同;提存。
债的履行:
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
债的抵销:
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债的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提存:
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7.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2)主观过错(3)因果关系(4)损害结果
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①过错责任原则
A.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B.过错推定责任:
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体现在民法通则126条)
C.举证倒置原则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
A.含义:
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情形(民通意见):
C.适用的注意事项
③公平责任原则
9.诉讼时效
①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种类
特别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
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为1年;环境保护之诉为3年;请求给付人身保险金之诉为5年。
②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章商法
1.商法概述
①商法的概念
②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2.企业法
①企业和企业法:
A.企业的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B.企业法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额总称。
②国有企业法
A.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
B.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a.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b.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c.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
④私营企业法
A.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B.合伙企业法
a.合伙企业:
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定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b.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c.合伙企业财产
d.合伙企业债务
C.外商投资企业法
a.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投资的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3.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
A.特点: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B.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C.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制度
D.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E.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