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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XX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造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SY/T4089-95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SY/T4093-95滩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用与安装技术规范

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6430-1999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SY6431-1999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年10月5日发布实施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67号1997年10月1日施行

3总则

3.1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应取得3.4.3中的有效证书。

3.2检验类别

3.2.1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造检验、作业中检验.建造检验分为设计检验和建造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3.2.2建造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转、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2.3作业中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3检验期限

3.3.1建造检验的期限应为作业者(承包者)与发证检验机构对某个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项目签定检验协议始到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浅海石油设施检验合格证书为止的全过程。

3.3.2浅海石油设施的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或最近一次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特别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

3.3.3浅海石油设施特别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为五年,特别定期检验应在现有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证书的有效期延期不应超过一年。

3.3.4浅海石油设施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

a)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主要电气设备;

b)更换主要设备或做重要修理;

c)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浅海石油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复;

d)为改进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

e)作业者(承包者)在年度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有必要检验时。

3.4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3.4.1凡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的浅海石油设施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发证检验机构都应签署检验报告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合格证书。

3.4.2在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浅海石油设施的设计检验时,发证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结论;若有变更设计图纸资料送审时,亦应出具相应的设计检验结论。

3.4.3在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中,按检验协议要求的工程阶段结束时,发证检验机构均应出具阶段检验报告;设施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均应有“产品认可证书”;在设施建造完成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

a)具有投产条件的最终检验报告;

b)浅海石油设施合格证书;

c)浅海石油设施安全证书;

d)浅海石油设施起重设备合格证书;

e)石油专用设备合格证书;

f)浅海石油设施防止油污证书;

g)浅海石油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4.4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年度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桕应签发设施年度检验报告。

3.4.5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特别定期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均应签发设施的特别定期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设施的证书。

3.4.6在设施经临时检验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的临时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相应的有关证书。

3.4.7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业者(承包者)都应进行合理地解决,并再次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5检验办理

3.5.1在发证检验业务开始前,作业者(承包者)应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检验协识书(或称检验合同书)”,该书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发证检验项目名称;

b)发证检验内容、方式和要求;

c)发证检验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验收标准和方式;

f)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g)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5.2在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作业者(承包者)和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

3.6设计检验

3.6.1作业者(承包者)应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提交的图纸资料份数应由作业者(承包者)决定,至少满足存档和生产实际需要。

3.6.2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设计图纸资料是否满足选定的技术规范和国家的法规的要求,对设施进行安全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评价,给出审图意见。

3.6.3作业者(承包者)应要求设计者根据发证检验机构的审图的意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再次提交审查认可。

3.6.4发证检验机构批准设计后,应对审查认可的设计图纸加盖审查认可章;除留存的图纸资料以外,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盖章的图纸退还作业者(承包者)。

3.7建造施工检验

3.7.1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开工前,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批准方可开工建造。

3.7.2发证检验机构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批准的条件和限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3.7.3凡建造中使用的材料、工艺、设备和装置等不符合选用技术规范标准和已批准图纸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立即发出检验备忘录,建造者应依据其进行整改,并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可。

3.8作业中检验

3.8.1发证检验机构在对石油设施进行作业中检验时,作业者(承包者)应提供发证检验机构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管理文件。

3.8.2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对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技术条件适合继续作业。

3.8.3发证检验机构应将设施存在的不可接受的缺陷记入检验报告,作业者(承包者)应根据检验机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产品认可

3.9.1设施上所用材料、通用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石油专用设备等都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2设施上的石油专用设备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认可检验。

3.10资质

3.10.1作业者(承包者)应审查设计者、建造者的资质。

3.10.2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施工作业的焊工资质、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

3.10.3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建造施工的设备机具和作业中维护测试仪器设备的有效证书,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4总体布置与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总体布置

设施总体布置应符合SY5747-1995第4章的有关规定。

4.1.2结构

设施结构应符合SY5747-1995第4章的有关规定。

4.2设计检验

4.2.1总体布置设计

4.2.1.1作业者(承包者)应向发证检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a)设计委托书;

b)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图;

c)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油(气)田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d)符合SY5747-1995中4.1.1规定的海洋环境资料.

4.2.1.2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平台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平台总布置图(包括基础结构、机械、电气和设备的一般布置并表明全部处所的用途);

b)平台各层甲板平面布置图;

c)平台舱室布置图;

d)甲板载荷图;

e)危险区划分图.

4.2.1.3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海底管线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海底管线平面布置总图(应标明与其相连和相邻海上设施、居住区、航道和港湾等的相互位置);

b)海底管线立管布置图和管线登陆段布置图;

c)海底管线始终点和路由控制点坐标说明.

4.2.1.4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油(气)终端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单点系泊装置总体布置图;

b)单点系泊装置系泊布置图;

c)单点系泊装置分舱图;

d)陆岸油(气)终端总平面布置图;

e)油(气)终端总体技术说明.

4.2.2结构设计

4.2.2.1设计者应通过(承包者)提交以下平台结构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结构规范计算书;

b)平台上部结构图和甲板结构图;

c)平台舱室结构图;

d)平台结构总体分析计算书应包括静力分析和动力分析的计算结构模型及其边界条件、所分析结构参数及特征(输入数据)汇总表、载荷详图及加载方法、计算结果的总结表及相应说明;

e)筒形基础平台的筒形基础结构分析计算书;

f)构件强度、稳定性、刚度校核计算书;

g)导管架平面图、立面图;

h)导管架帽结构图;

i)导管架结点焊接详图;

j)钢桩结构图、接桩图或筒形基础结构图;

k)燃烧火炬结构图;

l)吊耳结构图和吊耳强度校核;

m)管结点强度分析;

n)桩基分析(包括桩的轴向承载力和侧向承载力校核);

o)靠船排结构图;

p)抗冰隔水管结构图;

q)导管架灌浆管线图和灌浆工艺说明(包括水泥浆的特性要求和灌浆施工工艺要求);

r)梯道结构图;

s)栈桥结构图及结构计算书;

t)主要机械底座图和强度计算书(包括起重机底座、锅炉底座);

u)压力和密封性试验大纲;

v)材料表;

w)设计变更单。

注:

设计变更单系指对设计审查认可的某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进行修改的联络单,适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联络单、设计变更联络单等。

4.2.2.2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海底管线结构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立管和立管支撑结构图;

b)异型管道结构图,包括膨胀弯、交叉管道和分支管道等;

c)管路、管路附件和支撑构件的结构图;

d)加重层设计说明书;

e)结构计算书(包括结构强度分析、屈曲分析、疲劳分析、结构动力分析、在位稳定性分析、施工应力分析);

f)若有管道交叉时,交叉平面图和断面图;

g)海底管道埋深设计和特殊管段保护设计图;

h)压力和密封性试验大纲;

i)材料表;

j)设计变更单。

4.2.2.3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油(气)终端结构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单点系泊装置锚泊详图;

b)单点系泊装置旋转接头、配管和软管系统图;

c)单点系泊装置结构规范计算书;

d)单点系泊装置结构图;

e)单点系泊装置强度、稳定性、变形校核计算书;

f)单点系泊装置系泊和锚泊计算书;

g)压力试验大纲;

h)材料表;

i)设计变更单。

4.2.2.4对特殊结构的发证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应同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共同协商后确定提交图纸资料的清单。

4.2.3防腐蚀设计

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涂装设计说明,包括表面处理要求、涂层配套要求、颜色设计等;

b)镀层设计说明,包括构件用途说明和镀层要求等;

c)阴极保护系统,即牺牲阳极和(或)外加电流计算书及施工说明书;

d)阴极保护系统布置图;

e)海底管线内防腐技术说明;

f)设计变更单。

4.3建造施工检验

4.3.1建造准备

4.3.1.1在设施建造前,建造者应准备好以下备查资料:

a)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证书;

b)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它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c)建造施工用设备及检测设备的合格证、校验证书;

d)施工船舶、装置的证书或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e)材料(包括原材料、焊材、涂料等)的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

4.3.1.2建造者应提交以下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b)焊接工艺及修补焊接工艺规程;

c)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钢结构建造程序;

2)涂装和阴极保护系统施工程序;

3)管线压力试验程序;

4)装船、固定、绑扎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各类作业船舶总布置图、各种施工机具、设备性能简述、配合作业的其它装置和设备说明、各类工作船工作特性的控制及说明等);

5)符合SY6431规定的运输方案和稳性计算书;

6)符合SY6430规定的吊装方案;

7)导管架下水就位方案;

8)打桩方案;

9)灌浆方案;

10)上部结构安装方案;

11)海底管道的敷设方案.

d)检验程序表.

4.3.2陆岸预制

4.3.2.1陆岸预制应按以下项目检验:

a)构件预制与组装(包括几何尺寸、坡口角度、对口间隙、错边量、直线度、椭圆度、表面处理和焊接质量);

b)涂层施工,在涂装前应检查证实涂层母材表面处理、气象条件(即风、温度、湿度)、涂层工序和涂料均符合规定要求,在涂层施工中,应检查涂层物表面处理情况及涂层的每一层厚度和涂层与母材的附着情况;

c)牺牲阳极安装(包括位置、数量、安装固定);

d)海底管道泡沫保温层施工;

e)海底管道加重层施工(包括原材料配比、密实度、吸水率、养护措施);

f)海底管道分段压力试验(包括试验介质、试验压力、稳压时间)。

4.3.2.2建造者应作好以下记录,并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a)建造施工记录,包括:

1)涂层施工记录;

2)牺牲阳极安装记录;

3)海底管道泡沫层或加重层施工记录.

b)建造质量自检报告,包括:

1)材料外观检查记录;

2)下料几何尺寸检查记录;

3)焊接无损检测记录;

4)涂层质量检验记录.

c)压力和密封性试验报告.

4.3.3平台海上施工

4.3.3.1平台海上施工应按以下项目检验:

a)装船、固定、运输施工(包括气象条件、船舶性能、装船工序、固定绑扎、船舶浮态);

b)吊装施工(包括气象条件、吊具、吊装工序);

c)导管架安装固定(包括坐标、方位、标高、调平);

d)打桩施工(包括吊桩、吊耳切割、打桩、接桩焊接质量、接桩直线度、入土深度);

e)灌浆施工(包括水泥标号、灌浆设备、配制及返出的水泥浆密度);

f)平台上部结构安装(包括检验甲板高程、定位、焊接);

g)平台完整性;

h)压力和密封性试验;

i)开口的关闭装置确认性试验;

j)针对特殊结构检验师应试验和检验特殊的项目。

4.3.3.2建造者应作好以下记录,并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a)建造施工记录,包括:

1)吊装记录;

2)下水记录;

3)安装记录;

4)打桩记录;

5)灌浆施工记录;

6)平台上部安装记录;

7)压力和密封性试验报告。

b)建造质量自检报告,包括:

1)海上对接焊接质量检验报告;

2)海上涂层补口质量检验报告;

3)阴极保护性能测试报告.

c)竣工资料,包括:

1)完工图纸;

2)材料追踪表;

3)注明每条焊缝的结构图,所有焊缝都应是唯一标识的,即可追踪到具体的焊工或焊接操作者;

4)工程总体情况说明书.

4.3.4海底管道海上施工

4.3.4.1海底管道海上施工应按以下项目检验:

a)管道敷设(包括路由控制、管口对接、管道锚固、管道交叉或与电缆交叉);

b)管道开沟埋设(包括管沟深度);

c)立管施工(包括吊装、与海底管道连接、与平台工艺管线连接、固定);

d)整管水压试验(包括试验介质、试验压力、稳压时间);

e)通球试验;

f)立管阴极保护性能测试.

4.3.4.2建造者应作好以下记录,并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a)建造施工记录,包括:

1)管道敷设施工记录;

2)管道交叉或管道与海底电缆交叉施工记录;

3)泡沫保温补口施工记录;

4)立管施工记录;

6)压力试验报告.

b)建造质量自检报告,包括:

1)海上对接焊接质量检验报告;

2)海上涂层补口质量检验报告;

3)管道屈曲检测报告;

4)立管阴极保护性能测试报告.

c)竣工资料,包括:

1)管道位置详图;

2)材料追踪表;

3)注明每条焊缝的结构图,所有焊缝都应是唯一标识的,即可追踪到具体的焊工或焊接操作者;

4)登陆点处立管系统和平台处立管系统技术状况说明。

4.3.5油(气)终端海上施工

4.3.5.1油(气)终端海上施工应按以下项目检验:

a)海上施工(包括装船、固定绑扎、运输、吊装);

b)单点系泊装置的旋转接头、配管和软管装配;

c)单点系泊装置锚泊系统施工;

d)单点系泊装置舱柜压力试验(包括试验介质、试验压力、稳压时间);

e)油(气)输送系统压力试验(包括试验介质、试验压力、稳压时间)。

4.3.5.2建造者应作好以下记录,并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a)建造施工记录,包括:

1)吊装运输记录;

2)锚泊系统施工记录;

3)压力试验记录.

b)建造质量自检报告,包括:

1)海上焊接质量检验报告;

2)防腐质量检验报告.

c)竣工资料,包括:

1)完工图纸;

2)材料追踪表;

3)注明每条焊缝的结构图,所有焊缝都应是唯一标识的,即可追踪到具体的焊工或焊接操作者;

4)工程总体情况说明书。

4.3.设施操作手册

在设施试运转时,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向发证检验机构提交设施操作手册,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4.4年度检验

4.4.1平台

4.4.1.1操作者应准备好以下备查资料:

a)可变载荷变化记录;

b)防腐层破损、修复记录;

c)平台异常状况记录。

4.4.1.2平台年度检验应按以下项目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a)平台水面以上的全部结构,包括以下内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裂纹应扩大检验范围,并要求进行必要的修复:

1)对飞溅区可能的损坏、腐蚀或其它老化损坏的检查;

2)应力集中区;

3)高载荷区;

4)高循环载荷区;

5)不连续的、被穿透的或截面突变的区域;

6)主要结构部件的节点;

7)飞溅区的防腐涂层或其它保护层.

b)局部的结构,包括:

1)吊车基座;

2)火炬塔的紧固和支撑;

3)模块支撑;

4)生活区固定和支撑点.

c)可能影响结构整体性能的结构或载荷的变化倩况;

d)甲板、通道、梯道的栏杆、梯步和升降口等的安全设施;

e)栈桥的结构及其保护栏杆;

f)阴极保护系统效用;

g)如果适用,应力和应变测量装置的评估;

h)通风管、空气管、测量管、排水管等;

i)根据平台技术状况,检验师认为需要的水下检验.

4.4.2海底管道

4.4.2.1操作者应准备好以下备查资料:

a)管道及立管异常状况记录;

b)管道各站点压力记录;

c)输送介质的腐蚀性和有毒成分检测记录

4.4.2.2海底管道年度检验应按以下项目检验,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a)立管支撑构件、螺栓、法兰、连接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立管防护构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c)立管飞溅区的外腐蚀,支撑构件和导向件的夹子里面以及两种覆层过渡段的外腐蚀情况;

d)检查管道防腐系统功能,如必要,可进行电位测量或进行腐蚀监控;

e)对认为厚度可能由于外部或内部腐蚀或磨损而降低的地方可要求进行壁厚测量,特别注意阀门、弯管、径缩处的内腐蚀。

4.4.3油(气)终端

4.4.3.1操作者应准备好以下备查资料:

a)异常状况记录;

b)锚泊系统情况检查记录.

4.4.3.2油(气)终端年度检验应按以下项目检验,以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a)油气管线、膨胀接头、旋转接头、密封装置和阀门在设计压力下进行压力试验;

b)软管漂浮设备;

c)油气阀门的操作;

d)水密舱和舱口;

e)运动部件的润滑;

f)锚链及锚点;

g)锚链张力;

h)单点桶体的水下部分;

i)阴极保护系统效用.

4.5特别定期检验

4.5.1平台

平台特别定期检验应按4.4.1规定的项目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项目检验:

a)检查甲板、甲板室、机炉舱等结构的技术状况及其有无裂纹和过度腐蚀处(如必要时可进行无损检测),对飞溅区内的某些有代表性的结点、导管和立管进行无损检测;

b)水线以下的导管架、撑杆、结点等全部支撑结构的技术状况,包括有无裂纹和过度腐蚀的地方;检查海底情况,主要检查海底冲刷对平台的影响;上述检验方法和设备可协商解决;

c)检查机座、锅炉座及防喷器架;

d)应在清洁状态下检查液舱;

e)油水柜经外部检视和密封性试验,可不做内部检查;

f)在第三次特别定期检验时,对平台结构遭到磨损的部分应进行测厚,并按其情况决定修理、加强或换新.

4.5.2海底管道

海底管道特别定期检验应按4.4.2规定的项目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项目检验:

a)应对管道进行勘察以确定自由悬跨段,如果管线系埋设,应确定其裸露段的长度;

b)应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如有可能进行下列各项测定:

1)管道机械损伤情况;

2)涂层的损伤情况;

3)阳极的消耗及其状况;

4)横向和轴向移动趋势.

4.5.3油(气)终端

油(气)终端特别定期检验应按4.4.3规定的项目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项目检验:

a)浮桶(进行坞检或与之等效的水下检验);

b)全部锚链;

c)全部系泊部件和承受载荷的结构构件.

4.6临时检验

4.6.1图纸资料

作业者(承包者)应提交以下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设施结构损害的情况;

b)设施结构修复相关的图纸和修复的计划书。

4.6.2检验

在修复施工中检验师应跟踪检验,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

5通用机械设备

5.1范围

通用机械设备系指浅海石油设施上的柴油机、燃气轮机、空气压缩机、惰性气体装置、液压装置、通风装置、锅炉和公用系统的压力容器、泵类、管系等。

5.2设计检验

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下列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燃油、滑油等用量计算书;

b)管径与壁厚计算书;

c)机械处所通风量计算书;

d)设备选型计算书;

e)通用机械区总布置图;

f)至少包括下列管系的原理图和布置图:

1)蒸汽管系;

2)凝水、给水及锅炉泄放管系;

3)压缩空气管系;

4)燃油管系;

5)滑油管系;

6)冷却水管系;

7)燃气管系;

8)排气管系;

9)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

10)海水、淡水、舱底水管系;

11)排水和泄放管系.

g)液压控制系统图;

h)以天然气和净化原油为燃料的原动机和锅炉管系布置图及安全措施详细说明;

i)危险区内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5.3建造施工检验

5.3.1设备安装前检验

5.3.1.1设备安装前,建造者应准备以下备查资料:

a)浅海石油设施设备清单;

b)设备技术规格书;

c)设备出厂质量证明书;

d)设备出厂合格证;

e)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做过出厂试验的设备);

F)发证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认可证书.

5.3.1.2建造者应提交下列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设备吊装就位程序;

b)设备安装技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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