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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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享残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安全的权利、转让权、重新获得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3.认为产权是由法律或国家强制规定的人对物的权利。
这一观点在法兰西民法和《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均可以找到,也反映了相当一批法学家、法经济学家的观点。
4.认为产权是远较人对物的权利更为宽泛的人的各类权利的综合,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这种定义的特点是使产权的对象性更加泛化,极大地扩张了产权概念的外延,把物权、知识产权、劳动力所有权、市场投票权、行政权及各类法权统统包含进来,换句法说它包括了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便是财产。
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不赞同把产权归结为人对物的权利,而是把产权归结为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它的特点是将人与物的关系视为产权由以发生的直接现象性原因,把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产权的本质所在;
将产权视为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视为人们社会地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5.认为定义产权只能从产权的功能作用出发具体地加以概括,而不能脱离对其功能的分析抽象地定义。
如张五常就以私有产权为考察对象,认为产权是包括私有的使用权、私有的收入享受权和自由的转让权三方面功能的权利体系,而所有权的概念在经济上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
德姆塞茨本质上也是从产权的功能和作用出发来定义产权的,他将产权视为一种多方面权利集合的权利束,从功能上分解这一权利束,分别从受益受损、外在性内在化和交易的合理预期等方面定义产权的作用,并进而将产权归结为一种协调人们关系的社会工具。
法国经济学家的重要代表R.A,波斯纳对产权定义是通过他所提出的衡量一定产权是否有效的三个标准体现出来的。
他从产权的功能出发,根据对产权社会作用的理解,从如何保障产权社会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一目的出发,概括了产权有效体系的三个标准:
一是个人所有的普遍性,二是产权独占性,三是产权的可转让性。
6.认为产权不是一种静态的客体,而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和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
这种观点的代表阿尔钦就是从产权的形成机制上来定义产权的。
他将产权理解为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
这一定义被称为阿尔钦“产权范式”。
三、
所有制与产权
表7-1:
所有制与产权的区别
所有制(property)
所有权(property)
产权(propertyrithts或
theright0fproperty)
一
般
规
定
1.生产条件分配关系,或生产资料的归属;
2.表现生产条件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
3.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可以称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同义语。
1.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垄断占有某物,可以按照个人意志自由处理,这种权利由社会制定并由法律公布和加以保证;
2.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它的内容由所有制关系决定;
3.包括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权利。
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对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和界限的界定,以协调人们在所有权方面发生的权利关系;
“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科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哈罗德·
德姆塞茨)。
同一产权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所有权。
资本
主义
社会
1.生产资料归资本家垄断占有,劳动者失去一切生产资料;
2.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他与生产资
料结合的惟一方式。
1.产品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
2.这一产品的价值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外还包含剩余价值,……它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
3.工人保持了自己的劳动力,只要找到买者就可以重新出卖。
(《资本论》第1卷,第642页)
1.在不变更资本主义所有权前提下,由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所产生的一系列
权利关系;
2.相互承认对方私有权而彼此都不由此受损或获得补偿的权利。
1.生产资料归全民(全社会)共同所有,全体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处于完全平等地位;
2.劳动者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
1.生产出的产品包括剩余产品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
2.全民所有采取国家所有权形式,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占有支配、使用权。
1.国家所有权采取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具体形式来实现;
2.国有企业之间适用一般商品交换的同一产权关系。
第二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所谓所有制结构,是指社会中的各种所有制及其具体形式的比例和相互关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现阶段,我国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必然性。
第一,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
第二,这是为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发展国民经济,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
第三,这是为了丰富社会产品,改善劳动人民的生活,最终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形成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调整与完善的政策依据
1、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和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
2、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指出:
“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提法有了新发展,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3、提出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发行债券、股票,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
“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
”这是对当时刚刚起步的股份制经济的充分肯定。
1992年十四大报告指出:
“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
”1997年十五大报告进一步肯定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积极作用,并明确了其性质,提出要提倡和鼓励。
同时,十五大报告还第一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
1999年专门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2002年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指出: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4、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1997年十五大报告指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与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方针”,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
十六大报告强调和重申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在这一基础上,十五大和十六大又有了一些重要突破:
一是共同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从“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共同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有制和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三是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
“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四是十五大报告提出:
“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5、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十六大报告给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的是平等竞争的政策空间。
一是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必须毫不动摇”,认为两者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
二是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
要“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
对“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
要“改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
三是明确把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社会阶层定位于“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且在政治上允许他们中符合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的法律依据
为了推动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根据改革实践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或出台新的法律制度。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通过不断完善,不仅明确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地位,而且也明确了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不仅提出要保护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且也提出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改革开放以来,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就在引导的前面加上了鼓励和支持,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完整的表述。
我国还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发展股份制方面,制定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等;
在规范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方面,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在吸引外资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和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管理条例等。
在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有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全国所有制关系改革、所有制结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推进。
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一大二公三纯”的特征非常明显。
1978年底,全国个体工商业者只有14万人。
在全国工业产值中,国有经济占78%,集体经济占21.8%,非公有制经济仅仅占0.2%;
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54.6%,集体经济占43.3%,个体只占2.1%。
经过20多年的调整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2年底,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形成“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
国有经济占GDP的38%,集体经济占GDP的29%,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33%。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还将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总量在GDP中的比重将继续降低,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增长率将继续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占GDP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
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课题组在其2005年度的专题调研报告中展望指出,未来五年,私营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例将达到60%以上,占全国GDP的比重将达到40%以上,全部民营经济将达到四分之三左右,可能有几家民营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可以说,我国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已经消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
第三节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公有制下,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共同的财产,劳动者通过社会联合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他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是所有权的垄断者,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得特殊的利益,从而消灭了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关系,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消灭了阶级统治的真正平等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具有真正社会化的性质,即生产资料支配和使用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共同的利益。
这是公有制的一般性质,也是它区别于私有制的根本特点。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主要体现为:
第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不完全是一种直接的自然而然的结合,而是一种间接的有条件的结合,要通过劳动力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才能实现,这种双向选择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
第二,劳动者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任何个人和集团占有社会共有的生产资料都不能是无偿的和无条件的,在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都必须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每个人只有在向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劳动量后,才能从社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虽然生产资料是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它们通过在全社会范围的联合并在此基础上统一调节生产资料来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但由于旧分工的存在,属于社会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又是通过每一个具有个人理性的具体的人和单位来分别使用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带有局部占有的性质。
二、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那么,所有制关系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如何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保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第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保证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三、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
(二)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三)进一步寻求新的公有制形式和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第四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就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问题
(一)在思想观念上,仍存在“恐私”、“排私”的观念,把发展公有制经济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法律障碍。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还缺乏完善、配套和相互衔接的法律保护。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缺少专门调整的法律。
我国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只有单行法规,没有从国家宏观调控高度对整个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认知和立法。
第三,在某些现行法规中,非公有制经济仍然受到歧视。
第四,即使存在某方面的法律,在实际中还存在因政府不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政策障碍。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歧视。
二是各地颁布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能完全落实。
(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社会环境障碍。
第一,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管理上“越位”与服务上“缺位”并存。
第二,缺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
第三,缺乏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创业辅导、科技培训、投资咨询、管理诊断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社会上存在“嫉富”、“恨富”和“怕富”等不正常心理和“劫富济贫”的不健康心态,由此引起严重的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低下。
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一,破除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进一步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第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创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
第三,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的问题。
第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第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和引导。
【小结】
所有制和产权分别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基本范畴,也是当前我国学术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基本分析工具。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我国所有制关系的改革与调整,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
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最根本的是由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而且,党和政府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实践的要求出台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也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关系的改革与调整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比,所有制结构仍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所有制关系的改革与调整所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根据现阶段我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
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这是我国当前及相当一个时期内所有制关系的改革与调整的努力方向。
(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