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审计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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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执行审计法规政策工作
①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违反审计程序的;
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②负责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④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⑤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2
承担直接审计工作的责任
⑥负责对直接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⑦负责审计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⑧负责审计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⑨负责审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⑩负责区委、区政府、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⑪负责审计区政府部门、各镇政府、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3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⑫负责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⑬负责拟订全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
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4
负责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⑭负责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⑮负责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5
负责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⑯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⑰负责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⑱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6
负责督促审计结论的落实
⑲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⑳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
注:
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部门职责边界(无)
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落实审计结论的监督检查
为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审计结论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其他与审计结论落实有关的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要求整改事项的纠正情况;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整改落实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审计结论落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分类集中督办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具体措施有:
(一)制发催办函,要求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整改落实;
(二)制发审计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
(三)提请区政府督查,对于审计机关督促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事项,提请区政府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四)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送达审计结论文书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督促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三)检查核对整改情况;
(四)建立审计整改台账;
(五)办理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审签程序。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已过整改期限,被审计单位没有执行审计决定或重要审计事项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逾期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资料,提供的整改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整改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对屡审屡犯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行《山东省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4、公共服务事项(无)
5、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