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跨越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知识讲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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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跨越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知识讲解Word文档格式.docx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

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

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

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

,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9、电缆、管线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

10、电缆、油气管道路由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

涉及占用公路的,申请人已取得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同意。

11、关系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已经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和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13、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4、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公路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已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5、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二、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和管线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的许可,是指输配电、通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和油、气、水等管道,沿公路纵向架设或跨越公路架设的许可事项。

1、申请事项内容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

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

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

横跨公路的线路,杆、塔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的,最少要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

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

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

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

电力线沿公路线路平行设置时,杆塔应尽量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

受条件限制时,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

3KV以下应不小于3.0米,3-10KV应不小3.0米,35-110KV应小于4.0米,154-220KV应不小于4.5米,330KV应不小于5.0米,500KV应不小于7.0米。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70°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

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

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

,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

个别路段不得已时,至少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

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

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

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

油、气管道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距小桥、涵洞,输油管应不小于10米,输气管道应不小于20米。

7、电力、通信、管道等线路架设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

8、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1、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是指在公路用地上设置变压器及其配电设施的许可事项。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不影响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

3、在穿城镇路段,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公路用地上设置变压器的,应符合电力技术标准,保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在非穿城镇公路,应尽量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至少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四、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是指修建横跨公路上空的桥梁、渡槽、牌楼等构造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公路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其对公路规划、建筑限界、视距、交叉角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

3、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

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

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

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

(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

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

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

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

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

(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

(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8)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9)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于70°

6、修建道路跨线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跨线桥的桥长和布孔必须满足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

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的要求。

主孔宜一孔跨越公路全断面,除主孔外应有适当长度的边孔。

(2)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中间带较宽或为四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行车道扭曲。

(3)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可在边分隔带上设置桥墩。

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窄过渡。

(4)跨线桥前方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有出、入口或平面交叉时,跨线桥应增设供通视用辅助桥孔;

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为曲线时,应满足载重汽车停车视距的要求。

(5)跨线桥下为路堑时,若路堑不深,宜将桥台置于坡顶之外;

若路堑较深或边坡缓而长而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台时,则应将桥台置于坡顶附近,不得布置于坡脚处。

(6)主要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

跨线桥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和防护网。

(7)跨线桥与公路交叉,应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

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

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

(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

(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和同路政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

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

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

9、许可事项已经专家作技术评审合格(铁路跨越公路的技术评审,按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8]2253号执行)。

10、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1、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2、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五、修建穿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修建穿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是指横向穿越公路,修建涵洞、隧道、道路等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2、穿越公路的工程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3、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计方案应当经公路工程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符合公路安全的要求。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7、公路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资质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六、铁轮车、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条件

(一)有损路面的车辆我省常见的,主要有履带拖拉机、挖掘机、坦克车和其他农业机械、工程机械。

2、铁轮、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只允许短途行驶公路;

大型机械行驶公路已采取了公路防护措施和交通安全措施。

3、涉及公路赔(补)偿的,已按规定缴交了损坏路产赔(补)偿费或已经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七、超限运输路政许可条件

(一)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

(二)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三)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

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应经公路技术部门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

(四)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米(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

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

超限运输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五)超限运输需进行桥梁加固的,申请人已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桥梁加固合同。

(六)按规定缴纳了公路损害赔(补)偿费或签定了赔补偿合同。

八、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的许可事项

(一)非公路标志设施是指除GB5768规定为交通公路标志以外的店名、广告、宣传、告示、指路、标识等,并以牌架、灯箱、立体模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设施。

1、申请事项内容既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

5、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6、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7、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8、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9、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10、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

11、公路两侧有广告规划位的方可准予设置广告,并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

设置位置确需改变的,应经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后方可予以许可。

12、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13、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尽量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1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九、开设公路平交道口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公路平交道口,包括铁路与公路;

其他道路与公路;

路边店、加油站、工厂等在公路开设的交叉道口以及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等。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规定。

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

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

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

公路

集散

一般值

最小值

间距m

2000

1000

500

300

1、荣晓华、孙喜林《消费者行为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

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如图10.3.1所示),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

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

一、消费者分析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碧芝”的成功归于他的唯一,这独一无二的物品就吸引了各种女性的眼光。

40

30

20

引道视距(m)

Beadwrks公司还组织各国的“芝自制饰品店”定期进行作品交流,体现东方女性聪慧的作品曾在其他国家大受欢迎;

同样,自各国作品也曾无数次启发过中国姑娘们的灵感,这里更是创作的源泉。

160

培养动手能力□学一门手艺□打发时间□兴趣爱好□110

标题:

大学生究竟难在哪?

—创业要迈五道坎2004年3月23日75

手工制作坊2004年3月18日40

(二)对“碧芝”自制饰品店的分析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

10700

5100

2400

700

调研结论: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学院内开发“DIY手工艺品”商店这一创业项目是完全可行的。

400

秘诀:

好市口+个性经营200

(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

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10.3.2-1所示)。

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0.3.2-2所示)。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见下表:

设计速度(km/h)

停车视距(m)

110

75

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

250

175

115

70

35

4、公路与乡村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平面交叉以垂直相交为宜。

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

(2)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20m。

(3)交叉处公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

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4)平面交叉处应使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

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

5、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国道、省道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6、公路与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因为直角或接近直角,交叉道口应设置公路的直线路段上,不准在设置超高的弯道上修建交叉道口。

(2)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少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

(3)交叉道口应有良好的视距,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m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时,应保证视距。

(4)一般在桥头引导150m范围内,不准设置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

7、在路线交叉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

8、道口设计应当经公路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9、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1、许可事项涉及公路培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2、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资质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十、公路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的许可条件

(一)公路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是指公路维护、改扩建,以及其他涉路工程需要封闭半幅路面(单向行车道)、全幅路面(双向行车道)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2、施工单位具有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施工资质。

3、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有疏导交通的措施。

4、全封闭公路的,应明确绕行路线,并制定交通疏导方案。

封闭公路之前,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共同发布通告。

十一、砍伐、修剪公路树木路政许可条件

(一)本许可事项的公路树木是指种植在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树。

2、公路树木的砍伐数量,应在林业部门核定砍伐指标内予以审批。

3、砍伐和修剪作业现场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有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4、有树木更新补种实施方案和措施。

十二、临时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许可条件

(一)临时占用指在公路用地以内,占用期限在6个月以下,采用非耐久性材料修建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或者利用公路堆放物品,或者占用公路举行各种公益、体育活动的事项。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许可事项占用利用公路,符合有关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4、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有安全保障措施。

5、涉及公路赔(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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