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屋顶光伏电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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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名称: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节能项目(以下简称节能项目)。
1.2项目内容:
乙方提供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提供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包括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柜、线缆等。
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备案、申请
2、主材采购、安装
3、并网报验、送电
4、政府补贴资金申请
1.3项目目的
1.3.1乙方投资实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达到甲方节能减排的目的;
1.3.2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3.3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收益,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2.投资与收益
2.1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2.2甲乙双方通过节能项目实施,所获取的节能收益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收益分享期为20年,所发电量约定每月提供给甲方200KWh免费使用,作为屋顶租金。
(或者每年付屋顶租金1200元)余量上网销售,销售收入和国家补贴部分在到位后归乙方所有。
收益分享期满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3.项目实施
在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在备案申请和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4.项目验收
4.1在本项目通过国家电网公司验收并网后,即开始执行本合同收益分享事宜。
4.2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归乙方所有。
第二部分节能收益确定、回收及项目融资担保
5.节能收益的确定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以电网公司安装的双向电表和出具的电能消耗收费单据为准。
6.节能收益的回收
6.1节能收益的支付
节能收益中由甲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转给乙方。
(或银行卡由乙方保存)直至分享收益期限届满。
6.2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未付清乙方节能收益款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融资及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1甲方愿回购乙方未来节能收益的,双方协商。
7.2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买断节能项目乙方未来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
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
8.节能项目执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光伏电站所需的屋顶面积,保证在20年内不改变现状。
(维修按每7年一次,每次不超过30天)
2)配合乙方的备案申请和设备安装维护,提供相关证件。
3)如遇拆迁等不可抗因素,光伏发电系统补偿部分归乙方所有。
8.2乙方权利义务
1)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2)乙方承诺对节能设备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
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3)
9.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1提前解除合同
9.1.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及赔偿乙方其他损失,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乙方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2合同的变更、终止、转让
9.2.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9.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终止合同,但因此造成乙方投入的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9.2.3本合同签字之后满六个月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4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结清全部应付款后,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9.2.6甲方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或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所有设备与系统产权均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自行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变更和延续合同,该部分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第四部分节能技改系统的改进及停止运行
10.节能项目的改进及相关设备的拆除、损坏
10.1系统及设备的改进
乙方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就项目设备或有关程序进行技术改进。
10.2系统及设备的拆除
除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技术改进、升级所需,否则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项目的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按本合同第9.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节能设备的改造和新增
11.1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如移除、更换和增加等)。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乙方为提高节能效率而对设备进行改造,甲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同意,并另行鉴定补充合同。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更新
12.1如运行节能设备时发生影响安全生产情形的,可以临时决定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节能系统及节能设备,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非除紧急情况,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停止运行的时限相应顺延为乙方的分享收益期。
12.2在分享收益期满前,甲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节能设备不能作为甲方的破产财产。
12.3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可停止关闭或拆除设备。
第五部分乙方的服务保障
13.乙方的服务标准
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第六部分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1.1甲方逾期付款时需支付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
14.1.2甲方提供的能耗数据不真实,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更正,拒绝更正的按本合同预期年收益予以补偿。
14.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延长分享节能收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4.2乙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2.1在保修期内,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节能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则乙方构成违约。
14.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2)减少分享节能收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节能收益总额、设备系统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相应状况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
15.其它违约责任
15.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无法履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就本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部分其它条款
1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免除履行或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8.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合同文本壹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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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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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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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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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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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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