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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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丈夫外出务工时间应在半年以上,外出范围应为离开所居住的县区,而且妇女应在农村常住地留守超过半年以上。
3.3 农村留守老人
在农村居住,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区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一般情况下,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外出时间应在半年以上,外出范围应为离开老人所居住的县区,而且老年人应在农村常住地留守超过半年以上。
3.4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三大群体,以“个人保障和发展为本、家庭支持为重、社区(学校)关爱为依归、全社会联动为目标”为服务宗旨、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开展的服务。
4.服务宗旨
总则
农村留守人群的社会工作服务应依循“个人保障和发展为本、家庭支持为重、社区(学校)关爱为依归、全社会联动为目标”的服务宗旨。
个人保障和发展为本
加强农村留守人群的安全保护、经济保障和个人发展,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状况,促进其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家庭支持为重
提高农村留守人群的家庭支持,提升家属对其理解和支持,加强家庭教育、改善家庭关系。
社区(学校)关爱为依归
促进农村留守人群从农村社区(学校)中获得关爱,增强其社会支持网络,促进其参与和融入农村社区治理中。
全社会联动为目标
提高基层政府、群团组织及村(居)委会的服务能力,建立农村留守人群的三社联动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
5.服务内容
5.1 总则
农村留守人群的社会工作服务应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三大群体,开展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区(学校)关爱和全社会联动四种类型的服务内容。
5.2 农村留守儿童服务
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
5.2.1.1 建档监护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建立留守儿童监护档案,并定期更新档案信息,及时排查和发现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功能问题;
2——当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功能缺失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报告;
3——协助为实际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寻找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5.2.1.2 救助支持服务
4——评估留守儿童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
5——为困境留守儿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及教育、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信息;
6——协助有需要的留守儿童获得来自社会力量的捐赠、帮扶。
5.2.1.3 安全保护服务
7——提升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预防伤害的能力;
8——为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个案服务;
9——开展与反家庭暴力、反性侵和反校园欺凌等相关的培训和宣传;
10——开展与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触电等相关的培训和宣传;
11——开展留守儿童居住的家庭以及农村社区环境的安全评估,并协助提高相关设施的安全性。
5.2.1.4 权益保障服务
12——发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留守儿童权益受损的情况,协助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13——协助健全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14——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减除留守儿童受到歧视和其它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
5.2.1.5 危机干预服务
15——识别及评估留守儿童危机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源;
16——及时处理自杀、伤人及遭受严重暴力威胁等最迫切的问题;
17——统筹制定危机干预计划,包括介入问题、可用策略、可用社会资源、危机干预小组的建立及分工等;
18——进行危机干预的评估工作,包括回访介入对象、评估介入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等。
5.2.1.6 心理辅导服务
19——识别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必要时协调其他学科人士进行专业诊断;
20——为存在心理情绪问题的留守儿童提供认知调节、情绪疏导等辅导,协助儿童缓解心理问题的困扰。
5.2.1.7 学业辅导服务
21——评估留守儿童在学业辅导方面的需求;
22——链接可提供学业辅导的培训机构或志愿者资源;
23——开展学业辅导类活动。
5.2.1.8 能力提升服务
24——评估留守儿童兴趣爱好及其它能力提升的需求情况;
25——开展多种类型的学习培训活动,如生活技能、人生规划、沟通技巧、组织能力、艺术能力等主题。
家庭支持服务
5.2.1.9 家庭教育服务
26——提升留守儿童照顾者的照顾技巧,如营养搭配知识、疾病处理技巧等;
27——改善留守儿童照顾者的教育能力,如教育理念、亲子沟通技巧等。
5.2.1.10 家庭关系协调服务
28——加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照顾者之间的联系;
29——缓解留守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照顾者之间的关系紧张问题。
社区(学校)关爱服务
5.2.1.11 学校社工服务
30——关注和调节留守儿童在校的朋辈关系状况;
31——与任课老师、心理老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关注留守儿童成长;
32——以学校为阵地,开展前述的留守儿童“个人保障和发展服务”及“家庭支持服务”。
5.2.1.12 社区融入服务
33——引导留守儿童融入所在的农村社区,增强他们对社区的了解,扩展其社会支持网络;
34——组织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培育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
全社会联动服务
5.2.1.13 协助政府服务职能服务
35——协助县、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落实其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的职责,如开展法治宣传、定期走访、建立档案等工作;
36——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提升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力度,如确保无辍学现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等工作;
37——协助群团组织发挥其关爱服务优势,如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5.2.1.14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
38——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留守儿童服务中;
39——协助孵化、培育与留守儿童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5.2.1.15 发起社会倡导服务
40——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社会大众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与了解;
41——研究、分析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完善建议。
5.3 农村留守妇女服务
5.3.1.1 救助支持服务
42——评估留守妇女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
43——为困境留守妇女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及教育、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信息;
44——协助有需要的留守妇女获得来自社会力量的捐赠、帮扶。
5.3.1.2 安全保护服务
45——提升留守妇女的自我保护和预防伤害的能力;
46——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性骚扰等行为的留守妇女提供个案服务。
47——开展与留守妇女安全保护相关的培训和宣传;
5.3.1.3 权益保障服务
48——协助维护和落实留守妇女的基本权益,如提供法律援助等;
49——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减除留守妇女受到歧视和其它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
5.3.1.4 危机干预服务
50——识别及评估留守妇女危机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源;
51——及时处理自杀、伤人及遭受严重暴力威胁等最迫切的问题;
52——统筹制定危机干预计划,包括介入问题、可用策略、可用社会资源、危机干预小组的建立及分工等;
53——进行危机干预的评估工作,包括回访介入对象、评估介入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等。
5.3.1.5 心理辅导服务
54——识别留守妇女的心理问题,必要时协调其他学科人士进行专业诊断;
55——为存在心理情绪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认知调节、情绪疏导等辅导,协助妇女缓解心理问题的困扰。
5.3.1.6 能力提升服务
56——评估留守妇女兴趣爱好及其它能力提升的需求情况;
57——开展多种类型的学习培训活动,如手工加工、厨艺、园艺、护理、家政服务、家庭创业等技能培训的主题,以及人际关系处理、表达能力提升、组织能力提升等主题。
5.3.1.7 生计发展服务
58——评估留守妇女在生计发展方面的需求;
59——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现有资源和文化资产,推动建立各种留守妇女的生计小组和平台(如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协助开展生计项目。
5.3.1.8 家庭教育服务
60——提升留守妇女的照顾技巧,如营养搭配知识、疾病处理技巧等;
61——改善留守妇女对子女的教育能力,如教育理念、亲子沟通技巧等。
5.3.1.9 家庭关系协调服务
62——加强留守妇女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联系;
63——缓解留守妇女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张问题。
社区关爱服务
5.3.1.10 社区融入服务
64——引导留守妇女融入所在的农村社区,增强她们对社区的了解,扩展其社会支持网络;
65——组织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培育留守妇女志愿者队伍;
——推动留守妇女参与农村社区协商,协助成立妇女议事会,为农村社区治理出谋划策。
5.3.1.11 协助政府服务职能服务
66——在有条件时,可对县、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协助,提升基层政府和村居对留守妇女的服务能力;
67——协助群团组织发挥其关爱服务优势,如参与开展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5.3.1.12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
68——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留守妇女服务中;
69——协助孵化、培育与留守妇女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5.3.1.13 发起社会倡导服务
70——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社会大众对留守妇女的关注与了解;
71——研究、分析与留守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完善建议。
5.4 农村留守老人服务
5.4.1.1 生活照料服务
72——对留守老人进行能力评估,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生理与心理健康状况、社会交往与参与情况等,并建立照顾档案;
73——与留守老人一起制订长期照护的计划,并协助他们选择适合的养老服务,如居家照顾、农村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养老服务等。
5.4.1.2 救助支持服务
74——评估留守老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
75——为困境留守老人提供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高龄津贴及教育、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信息;
76——协助有需要的留守老人获得来自社会力量的捐赠、帮扶;
77——协助有需要的留守老人获得无偿的生活物资采购服务。
5.4.1.3 居家环境改造服务
78——对留守老人居住环境进行安全评估;
79——为有需要的困境留守老人链接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如修缮房屋、增加防滑措施等。
5.4.1.4 权益保障服务
80——协助维护和落实留守老人的基本权益,如提供法律援助等;
81——协助落实赡养人尽责事项,发现并及时报告留守老人受虐待、疏于照顾等权益受损情形;
82——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减除留守老人受到歧视和其它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
5.4.1.5 危机干预服务
83——识别及评估留守老人危机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源;
84——及时处理自杀、伤人及遭受严重暴力威胁等最迫切的问题;
85——统筹制定危机干预计划,包括介入问题、可用策略、可用社会资源、危机干预小组的建立及分工等;
86——进行危机干预的评估工作,包括回访介入对象、评估介入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等。
5.4.1.6 心理辅导服务
87——识别留守老人的心理问题,必要时协调其他学科人士进行专业诊断;
88——为存在心理情绪问题的留守老人提供认知调节、情绪疏导等辅导,协助老人缓解心理问题的困扰。
89——协助留守老人适应角色转变,积极适应老年生活。
5.4.1.7 能力提升服务
90——评估留守老人兴趣爱好及其它能力提升的需求情况;
91——开展多种类型的学习培训活动,如健康教育、文化传统、互联网/手机使用等主题。
5.4.1.8 临终关怀服务
92——协调医护人员做好留守老人临终期的生活照料和疼痛管理,如运用音乐治疗、艺术治疗等方式缓解临终期留守老人的压力;
93——关注留守老人的认知心理状况,帮助留守老人树立理性的生死观,并为其提供及时的心理支持;
94——协助留守老人完成未了心愿,并与家属、亲友完成和解或告别等事宜;
95——为有需要的留守老人家属、亲友提供哀伤辅导服务。
5.4.1.9 家庭教育服务
96——提升留守老人的隔代照顾技巧,如营养搭配技巧、疾病照顾技巧等;
97——改善留守老人的隔代教育能力,如教育理念、亲子沟通技巧等。
5.4.1.10 家庭关系协调服务
98——加强留守老人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联系;
99——缓解留守老人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张问题。
5.4.1.11 社区融入服务
100——引导留守老人融入所在的农村社区,增强他们对社区的了解,扩展其社会支持网络;
101——组织留守老人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培育留守老人志愿者队伍;
——推动留守老人参与农村社区协商,协助成立农村社区议事会,为农村社区治理出谋划策。
5.4.1.12 协助政府服务职能服务
102——协助县、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落实其在关爱留守老人方面的职责,如参与开展法治宣传、定期走访等工作;
103——协助群团组织发挥其关爱服务优势,如参与开展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5.4.1.13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
104——推动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留守老人服务中;
105——协助孵化、培育与留守老人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5.4.1.14 发起社会倡导服务
106——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社会大众对留守老人的关注与了解;
107——研究、分析与留守老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完善建议。
6.服务方法
6.1 总则
服务农村留守人群的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过程中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服务方法。
6.2 个案工作方法
按照MZ/T094的规定执行。
6.3 小组工作方法
按照MZ/T095的规定执行。
6.4 社区工作方法
按照MZ/T071的规定执行。
7.服务流程
7.1 总则
社会工作者应遵照建档摸底、发现报告与应急处置、接案预估、制定计划、介入服务、成效评估、结案回访等步骤开展农村留守人群服务。
7.2 建档摸底
社会工作者在建档摸底过程中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08——收集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和信息,建立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档案;
109——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农村社区排查摸底,包括:
从农村社区现有信息中逐一排查和核实、通过入户探访等渠道收集信息、通过教育部门、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收集信息等;
110——有条件的,可利用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建立农村留守人群的电子化动态信息管理平台。
7.3 发现报告与应急处置
在发现紧急情况时,社会工作者应开展发现报告或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11——在发现农村留守人群遭受忽视、遗弃、虐待、剥削、拐卖等伤害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12——协助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对农村留守人群所遭遇的紧急伤害进行应急处置。
7.4 接案预估
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进行接案和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13——了解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求,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介入,并评估其需求是否在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的能力和业务范围内,必要时予以转介;
114——与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或其主要照顾者建立专业关系,初步订立服务协议;
115——针对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进行跨专业、综合性评估,包括其家庭经济能力、照顾能力、监护能力、亲子关系、社会网络等。
7.5 制定计划
社会工作者在计划过程中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16——邀请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制定服务计划;
117——明确服务的目的与目标及关注的问题和对象,制定多层次的介入策略;
118——预估服务计划实施过程中所需要运用的资源,并明确其角色;
119——澄清服务计划中社会工作者、农村留守人群及其家庭各自的任务和角色;
120——列出服务计划中具体的行动步骤、工作进度、资源保障状况、预期困难及应对策略;
121——制定服务计划的评估计划及指标,包括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
7.6 介入服务
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22——从个人保障与发展、家庭支持、社区(学校)关爱、全社会联动等方面为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提供直接地或间接地介入服务,促进服务对象个人、家庭、社区(学校)、社会实现积极的改变。
7.7 成效评估
社会工作者在评估过程中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23——针对服务开展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评估服务成效;
124——采取定量、定性等方法收集统计数据、评价访问、服务对象满意度测量等成效评估资料;
125——撰写成效评估报告。
7.8 结案回访
社会工作者在结案过程中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26——评估目标完成情况及服务效果,决定是否结案;
127——总结社会工作介入的成效,评估整个工作的过程,并与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进行分享;
128——巩固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及所处环境已有的改变;
129——妥善处理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因结案产生的正面及负面反应;
130——结案后提供跟踪回访服务,包括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现状、问题的改善是否得到持续维持、是否有新问题出现等。
8.服务质量管理
8.1 服务质量的评估主体
评估组织者
评估组织者一般为服务出资方,负责统筹评估综合事项,包括确定评估方式、选择评估执行方等。
评估执行方
评估执行方可由评估组织者直接组建专业评估团队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建专业评估团队。
评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31——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
132——评估团队负责人应取得中级或以上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受过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且具有3年或以上社会工作相关实务经验(包括一线实务工作或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工作);
133——有1名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3年或以上社会组织财务工作经验的财会人员。
其他评估主体
评估组织者及执行方可邀请与服务开展相关的多元主体(如街道、合作单位、居民代表等)参与服务评估,提供意见建议;
其意见建议将作为购买方意见在评估体系中呈现。
8.2 服务质量的评估内容
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的评估应包括:
134——服务计划:
逻辑性、可操作性、回应服务对象需求和服务目标要求的程度;
135——需求调查分析:
准确性、完整性及其应用于服务的适用性;
136——预算方案:
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公益导向性。
服务实施
服务实施的评估应包括:
137——人员的配备与使用:
完整性、人员专业资质情况及团队协作程度;
138——物资配置:
所使用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满足服务运行的程度;
139——专业价值伦理的使用: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及其相关的伦理守则体现的程度;
140——专业理论的运用:
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理论运用的科学性、专业性;
141——专业方法的运用:
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运用的恰当性。
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的评估应包括:
14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完备性;
143——专业规范性管理:
服务规范程序的完善性及专业性;
144——督导与培训管理:
专业督导和培训机制的完善性;
145——风险与应急管理: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应急预案的合理性。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的评估应包括:
146——目标实现程度:
服务指标完成情况、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改善情况(如个人能力提升、家庭支持提升、社区融合加强等);
147——满意度:
服务对象、服务出资方对服务过程与成效的满意度;
148——社会效益:
社会反响情况、决策影响情况、资源整合情况、可持续性、可复制性。
8.3 服务质量的评估方法
服务质量的评估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49——资料分析法:
分析组织资料(如组织基本信息、制度文本、日常工作记录等)、服务资料分析(如服务计划、服务档案、人员档案、财务信息、管理制度档案等)、其他资料(如服务测评工具、统计文本、工作报告等);
150——观察法:
现场观察服务的开展情况,包括服务设施、服务程序及服务专业性等;
151——问卷法:
依据服务目标及服务对象具体情况,设计调查问卷以收集服务对象满意率、服务成效等相关信息;
152——访谈法:
针对农村留守人群服务对象(服务满意率、服务成效、服务意见)、服务出资方(服务评价、服务不足及意见)、服务执行方(服务措施、服务完成情况、服务困难及意见)进行访谈。
8.4 评估程序
服务质量的评估程序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