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至4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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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至4最新

二、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

(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论述题

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四、课堂讨论题

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答题思路:

首先弄清反致的本质内涵。

然后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探讨:

(1)我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

(2)国际的大环境。

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

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

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但有关当事人的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代理关系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

当事人未选择时应以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

无营业地的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

A强行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B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有在公约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

C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D保留条款。

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代理,以及在行使职权时替私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公约。

6、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二、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四、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五、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以下几种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6、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7、论客观标志说。

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4、物之所在地5、法院地或仲裁地。

8、论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连接点是抽象的,而不是直观的,因此,其核心是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是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是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连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著名的“奥汀诉奥汀”案,正是这一分析方法的例证。

9、论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特征性履行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

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

“特征履行”是一种分析、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方法,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志,它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10、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

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三点:

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

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

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11、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12、论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理论和实践。

一、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

二、法院地法说。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13、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1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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