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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

好,有效适用。

4.1.4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

4.2通行安全

4.2.1校车运载学生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志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

驶;

在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学生时,应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双跳灯),并打开停车指示

标志。

4.2.2校车确保一人一座,不得站立,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

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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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除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以外的人员不得乘坐。

4.2.4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员应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

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员应将学生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

系处理后续事宜。

4.2.5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4.2.6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

动车应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减速通过。

5使用许可

5.1许可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a)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

册登记;

b)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c)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5.2许可程序

5.2.1申请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b)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c)机动车登记证书;

d)机动车行驶证;

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f)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g)驾驶人、随车照管员身份证、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体

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h)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i)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5.2.2审核

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

输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5.2.3批准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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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者应在15天内,到所在县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的颜色应在30天内消除。

6人员要求

6.1驾驶人

6.1.1校车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b)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c)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d)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记录;

e)无犯罪记录;

f)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

为记录。

6.1.2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

符合6.2.1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6.1.3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

驶人驾驶校车。

6.1.4校车驾驶人应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6.1.5校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文明驾驶。

6.1.6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

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6.1.7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6.1.8校车驾驶人每年参加集中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

新招聘校车驾驶人上岗前参加专业业务培训不

少于4次,跟车不少于1个月。

6.2随车照管员

6.2.1随车照管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a)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b)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c)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

为记录;

d)无犯罪记录。

6.2.2随车照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

管制刀具等上车;

b)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

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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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

校车。

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值班教师取得联系;

d)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e)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f)穿着随车照管员标识的反光背心。

6.3监护人

6.3.1学生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

人应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6.3.2学生乘坐校车,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

协议。

6.3.3低年级学生上学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送到候车站点直至其上车后方可离开,放学时

应到规定站点接孩子。

7管理要求

7.1管理职责

7.1.1县人民政府

7.1.1.1县人民政府应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7.1.1.2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

发展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7.1.2有关部门

7.1.2.1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依照本标准,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

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7.1.2.2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

终考核内容。

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7.1.2.3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

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7.1.2.4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

检查。

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可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并定期将校车违

法行为和事故信息及时通报所属学校和县教育行政部门。

7.1.2.5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

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7.1.2.6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GB24315要求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

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7.1.3学校

7.1.3.1成立学生接送车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成员组成如下:

——校长任组长,为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学生管理、指导学生接送工作;

——值班教师、班主任、学生代表任组员。

7.1.3.2在学期开学前30日内确定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并制订好学生接送

方案。

7.1.3.3按照校车服务提供者接送车的核载人数安排学生上车,并负责落实好值班教师维持乘车秩序,

并及时记录好各种接送车安全台帐。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接送时间,学校应提前告知校车服务提

供者和驾驶人。

7.1.3.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驾驶人接送工作进行监管,发现

问题及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沟通,确保接送工作规范安全。

7.1.3.5学校应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

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要保存

3年。

7.1.3.6学校应根据学生居住地分布、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运力和提供车辆的核载人数,以“从小

从远”为原则进行审核,告知学生监护人有关安全教育事项,杜绝安排上的超载,并及时与家长沟通解

释。

7.1.3.7学校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

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1.3.8学校应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及协议应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7.1.3.9学校应将接送车纪律与班级考评挂钩,定时召开班主任会议,把接送车纪律情况通报各班。

7.1.4校车服务提供者

7.1.4.1根据学生接送车管理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学生的分布和数量,为学校提供

7.1.4.2按学生接送车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行驶道路和规定的站点接送学生,不无故迟到、早开、漏

接、漏送(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除外),因车辆技术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调整车辆和接送时间的,及

时与学校沟通。

7.1.4.3配备思想素质好、符合准驾资格和要求,并经过审批考核合格的驾驶人为学校提供学生交通

服务。

7.1.4.4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员全程照管乘车学

生。

7.1.4.5在接送学生上下学过程中,应按核定的载客人数承运,不得超载、中途搭客。

7.1.4.6按照国家、省、市、县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实施规范营运,要求驾驶人、随车照管

员在路上对学生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对体弱生病学生给予照顾,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

并及时向学校反映。

7.1.4.7对驾驶人实行安全规范、文明规范等方面考核,对学校发现并提出的学生接送过程中驾驶人

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7.1.4.8提供的校车证照有效、设施齐全、符合国标;

车辆内外部保持卫生、整洁;

车辆保险手续安

全有效,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50万元。

7.1.4.9定期对随车照管员、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

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

7.1.4.10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

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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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11支持学校的工作,对于学校提出的符合接送规定的要求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相互沟通妥善

解决。

7.2责任认定

7.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a)源头上存在超载、混载的;

b)值班教师未按时上岗的;

c)未建立接送车安全管理、教育制度和台帐的;

d)擅自更换接送线路或延伸线路的。

7.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a)接送途中出现超载、混载及并车现象;

b)提前发车,导致学生漏乘的;

c)在接送过程中,发现校车服务提供者酒后驾驶、疲劳行驶、超速行驶等情况;

d)不能及时接送学生,影响学生上学或回家的;

e)未按有关部门要求参加车辆保险、保养、检测;

f)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举行的学习培训会议,无故缺席。

7.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a)未按规定时间在约定地点接送学生的;

b)学生上下车时未有监护人(或委托人)接送的。

7.2.4学生上学从家里到站点上车前及放学时乘车至站点下车后,管理及安全责任属监护人;

学生在

车上时管理及安全责任属校车服务提供者;

学生在早上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管理及安全责任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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