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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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
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
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
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
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
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
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
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
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
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事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悄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
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类推适用:
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悄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一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
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的日期:
发布之曰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民事法律废止的惜况:
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
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兩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圉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
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
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
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1.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II的使用。
使用他人肖像的LI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四、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
《民法通则》笫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
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1•侮辱:
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2.诽谤:
构成要件为
(1)故意一一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
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一一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
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
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一一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
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
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重要的权利。
我国立法是充分肯定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
但是,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的范围是什么?
法学界及立法上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回答。
一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属于个人生活的事实,如:
个人的住址、纯粹个人的信息、个人的事务。
(2)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这是隐私的重要特征。
保持隐私处于秘密状态,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生活、影响他人权利的实施。
(3)不愿让别人知道,只有本人不愿让他人知晓才是隐私。
如果自愿让他人知晓,就不是隐私。
侵犯隐私权行为最重要的特征既是未经本人许可散布他人隐私,使无关的人知晓他人的隐私;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六、荣誉权
国家和社会对那些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取得突出成绩的人给予一定荣誉,授予荣誉称号,表明国家或社会对自然人成就的肯定。
荣誉称号应当依法定程序授予或撤消,不得非法剥夺或宣告无效、取消。
七、亲属权
1.概念
亲属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法享有的身份权利。
2.身份权的种类
(1)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含义是:
公民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山的行为。
(2)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互称配偶。
夫妻的身份权是因为具有夫妻的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利。
夫妻有互相抚养和照顾的义务,有平等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各自拥有独立的姓名权等权利义务。
夫妻身份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