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1533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附件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 减免税费负担2

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4.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7

6.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

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9

8.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0

二、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11

9.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1

10.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4

11.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6

1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18

13.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

14.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1

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3

16.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4

17.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5

18.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7

19. 账簿印花税减免 29

三、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30

20.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0

21.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2

22.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3

2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4

2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5

25.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6

26.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7

2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38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

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

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

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

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辩护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