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账务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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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账务处理规定
云南农业大学账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及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经济责任制原则。
经办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负责;购买实物的,所在部门验收人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的质量和数量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对报销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财务处对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在以后各级审计、税务、物价和财务检查中,凡发现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部门经费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审批,原则上学院由学院院长担任,行政职能部门由一把手担任。
三、授权审批原则。
为了便于各单位有效开展工作,科学管理,允许实施分项目授权审批经费,由各部门提出经费审批授权方案,交财务处执行。
四、回避原则。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业务经办人为经费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时,使用部门经费的,须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使用项目经费的,经费负责人审批后还须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章审批权限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按经费类型划分审批权限。
经费审批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按经费预算及使用范围进行审批。
按照《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发【2018】41号)的规定,除经过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通过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外,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资金支付须提供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5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须提供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部门预算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经费
(一)教务处设立的教研项目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科技处设立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学院或部门设立的研究项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横向和纵向科研经费:
1万元以下由课题主持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由课题主持人签批后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课题主持人签批后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批。
三、专项经费
1万元以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由经费负责人签批后报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经费负责人签批后报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批。
以上各类经费一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财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外,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过100万元的,还须报校长审批。
审批负责人在签字时必须签署日期。
第三章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原始凭证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任意涂改,票面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凡涂改过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原始凭证,必须重开或重填票据。
二、从学校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且发票种类必须与经济业务相符。
(二)发票付款方名称应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凡填写其他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教师培养学费除外)的发票不予报销,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和大小写金额(如发票上未注明的,应由发票开具方提供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购物清单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收款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和填制日期。
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发票由经办人在税务局网站上自行验真后,在发票上签注“发票已验真”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购买实物时还须验收人签字,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
经办人、验收人在签字时必须签署日期。
三、内部取得的原始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如农副产品销售单,必须填写规范、完整和清晰,使用项目清楚。
直接向农户购买农副产品且单张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时,须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发票,并附购货清单及相关证明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现金使用管理
一、根据《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26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除使用支票或汇款结算的业务外,一律使用银行卡结算,原则上不再支付现金。
二、除特殊情况外,超过1000元的对公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种类及用途
目前学校使用的票据有7种,包括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云南农业大学现金收款收据。
涉及应税资金的使用税务发票,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种捐款捐物使用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如学费、住宿费等。
学校内部单位和个人到财务处交代收费、垫付款、冲账现金、质保金等,使用云南农业大学现金收款收据。
二、免税业务发票开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税。
符合以上规定的经费收入,请持相关技术合同先到科技处和财务处填报《技术合同免税申请表》,待批准免税后再开具发票。
如已开具发票,则不能再办理免税。
第六章个人借款管理
一、部门和个人所借各类款项只能用于预算资金规定范围内的公用支出,不得改变原借款用途。
二、个人借款只适用于在职在编的职工;学生、编制外人员等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
三、有两笔(含两笔)以上借款的借款人原则上不能再办理借款业务。
四、节假日备用金借款超过3万元的,需附用款计划。
五、借款冲销时限
(一)差旅费、实验材料费、办公耗材费等一般业务借款,自借款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如有结余款项须如数交回。
(二)购置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和基建项目借款,自借款之日起,须在12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冲销借款的,将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借款业务的有关规定》(校政发【2016】147号)暂缓发放借款人工资。
(四)根据2018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办发【2018】14号)精神,对于暂缓发放的工资累计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的,经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预留借款金额后予以补发,并正常发放之后的工资;在恢复发放工资6个月后仍未办理借款冲销手续的,财务处将用上述预留款项冲销其借款,之后不再处理与该借款事项相关的报账核销手续。
第七章具体经济业务
一、差旅费
严格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务用车维修费及保险费
各部门公务用车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且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后方可报销。
公务用车保险应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的保险公司办理,并提供相关票据后方可报销。
三、版面费或编审费
报销版面费或编审费时,须提供发票和用稿通知,发票开具单位和用稿单位必须一致,若不一致,须由论文录用单位提供委托其他单位开具发票的证明(说明)。
四、其他薪金或劳务费
其他薪金或劳务费指学校按相关规定发放给在职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的工资之外的各类酬金或劳务费。
(一)支付给在职教职工
报销人通过“远程报账系统”填报“领款单”,打印的领款单须经审批方可报销。
支付方式为:
汇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后通过工资卡发放。
(二)支付给在职教职工之外人员
报销人通过“远程报账系统”填报“领款单”,打印的领款单须经审批方可报销。
支付方式为:
通过银行直接转账到领款人银行卡中,禁止以报销人代领方式转入报销人银行卡中(报销人为领款人本人除外)。
(三)特殊业务处理
在偏远农村开展科研实验聘用农民工发生的劳务费,农民工无法提供银行卡的,以及一些特殊事项发生的咨询费,无法提供咨询专家身份信息的,可以通过“远程报账系统”填报报销单,报销单须经审批并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发放明细表须具备事由、标准、天数、发放金额、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支付方式为:
以报销人代领方式转入报销人银行卡中。
五、购买固定资产
(一)国内购买设备,报销时须提供销售发票、销售清单、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和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云南农业大学设备仪器卡片》。
(二)国外进口设备,报销时须提供我方与采购代理方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方开具的发票,其中代收设备价款部分可使用收款收据,代理服务费须开具税务发票;还须同时提供采购代理方与设备供货商签订的合同、购货发票及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六、设备租用
报销设备租用费,须提供发票、租赁合同或协议、租用设备明细清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
七、因公出国费用及换汇业务
(一)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报销有关出国费用时,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报销机票费用时,原则上出具机票或电子行程单及登机牌作为报销凭证;持专用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时,须附登机牌或电子行程单,并以专用发票金额为准报销。
购买机票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以外币支付时,须按出票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三)出访人员根据在境外停留时间,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申请用汇,由申请人到银行网点办理购汇。
(四)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财政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报销出国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开支内容、数量、金额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需缴纳注册费或版面费时,应按照会议通知或用稿通知的要求办理购汇,经主管部门、外事部门、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对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无原始单据的开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因私发生的开支。
八、基建及修缮
(一)基建项目:
指省发改委批复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
工程预付款:
须附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施工企业请款报告、施工企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单位意见书原件,经国资处验收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报销。
工程进度款:
须附发票、施工企业请款报告、施工企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单位意见书原件,经国资处验收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报销。
工程尾款:
须提供合同、发票、工程结算书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的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审批手续,待施工企业交清保修金后,方可报销。
(二)修缮项目
须附工程概算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施工企业请款报告、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单位意见书原件,经国资处验收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报销;
支付工程尾款时,还须提供相关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九、测试化验加工费
(一)支付预付款
报销委托测试化验加工费预付款时,须附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二)支付尾款
报销委托测试化验加工费尾款时,须附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以及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培训费及会议费
(一)培训费
1、参加培训
报销外出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时,须附举办单位盖章的正式通知和发票。
2、举办培训班
报销举办培训班产生的培训费时,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须附《云南农业大学培训费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开支明细清单、发票等;师资费范围内的,须提供讲课费签领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二)会议费
1、参加会议
报销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务)费时,须附举办单位盖章的正式会议通知和发票,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并记入“差旅费”科目。
2、举办会议
报销举办会议产生的会议费时,须附《云南农业大学会议费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部门提供的开支明细清单、发票等。
第八章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农业大学账务处理规定》(校政发〔2011〕364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