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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婚姻主体问存在的夫妻关系,据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
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
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
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
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
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3、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
“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已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
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一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
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涉及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婚姻家庭幸福有相当大的破坏力,是不容忽视的。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
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
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
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l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
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
l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
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
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
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按照《婚姻法》、《来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祥和的生活港湾,他们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
但现实生活中,一种与理想截然不同的现象一一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
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问,而且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即多数施暴者只有在自己的家里才会使用暴力。
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以后,不是寻求社会、法律的帮助,而是在人前隐瞒真相,强颜欢笑。
再加之,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使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并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
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
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
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和干预。
归纳起来有这几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
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
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
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
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
4、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5、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
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有资料表明:
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
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
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
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考,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入,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不论对个入、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威胁。
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五、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法律措施:
(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
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
.三是救助被害妇女。
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
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
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长沙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安徽马鞍山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
包括:
l、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高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
2、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驾、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
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
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
诚然这些规定都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二)、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
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
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
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
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
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
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
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
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
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
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问的沟通与和睦。
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救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反对家庭暴办姆又一有效措施。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救助受伤害者。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十分必要的。
这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包括:
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
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
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如在95世妇会召开之日挂牌迎宾的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其宗旨就是:
减少家庭暴力,避免社会歧视,提高女子素质,保障不幸女子人身安全。
该站主要为婚姻不聿的女子创造条件,为她们在此作短暂停留提供必要的住宿、工作、学习及生活的保障。
“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主要功能是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使家庭暴力和危险下降到最低程度。
河北唐山妇联成立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协会”,重在转变三个观念:
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轻伤不予追究。
抓三件大事:
出台《夫妻文明公约》;
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
加大新闻媒体对家庭暴力曝光力度。
在我们深感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时,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京伦家庭科学中心等四家单位联合主办的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热线迫于经费无奈停办。
热线曾经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对受害妇女从心理抚慰。
帮助受害妇女寻求自我保护措施方面起过一定作用。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
对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该报及时曝光,并在该报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以具有穿透力言词,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
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
《向家庭暴力宣战》专栏诞生,开辟《向家庭暴力宣战》专题讨论。
“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全球共识:
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三)、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同时记住,与你并肩战斗的还有舆论和法律,有妇联和全社会的正义之士的良知。
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
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
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与社会工暴力一样,法律是要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的。
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四)、消除家庭暴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象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
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
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
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
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
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增多就是证明。
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
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
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95世妇会后,全球关注的家庭焦点——反家庭暴力,中国社会在行动。
这些行动包括: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
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
在禁止拐卖妇女逼迫其成婚和解救被拐实妇女的行动中,公安机关全力以赴;
除个别省外,几乎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
非政府组织及基层行政单位、社区组织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和对家庭暴力的曝光及追踪报道,使全社会舆论谴责家庭暴力,使施暴者陷入全社会声讨的恐惧之中,教育了一大片。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法不容!
预防和惩治施暴者,完善立法,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消除整个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整个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资料:
l、《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
5、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6、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
7、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
8、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
9、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