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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团队管理

(一)合伙人团队成员可选择与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责任均由合伙人承担)。

(二)团队成员的薪酬激励与社保福利须有一定保障,具体由合伙人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条合伙人权利

(一)公司品牌、行业资源和荣誉资质的使用权;

(二)自身团队的业务运作、人事安排及财务分配等权利;

(三)公司制订发展规划、营销计划和重大活动的参与权;

(四)公司修订合伙人管理制度的参与权。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

(一)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形象;

(二)行业所有业务及收入必须向公司如实反映,完成项目后均须提交给公司项目部,并按项目上交各类款项;

(三)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冲突时接受公司协调;

(四)接受公司对服务客户的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二条合伙人资格的取得与撤销

(一)合伙人来源包括公司员工自行申请,公司领导或员工推荐外部专业人才等。

(二)合伙人申请正式提出后,公司应组织评审确认,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方可正式成为合伙人。

(三)公司定期、不定期地对合伙人运营状况进行考察,确认不利于公司发展、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议。

(四)合伙人主动提出终止合作协议时,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并与公司办理各项移交手续、处理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接、团队成员安排及财务事项的厘清等。

(五)具体而言,公司合伙人资格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五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管理经验,大中型企业担任过高层管理职务者优先

3、掌握行业知识,精通某一领域或拥有行业某一领域资源。

4、熟悉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精通各种设备和流程。

5、诚实守信,言必行,对于自己所承诺的事情全力以赴,不因个人利益而放弃责任或推卸责任。

6、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客户、公司的利益高度负责并全力以赴。

7、能够在所参与的管理、营销或专项工作中克尽职守

第十三条公司品牌运营

(一)公司负责主导品牌的运营。

每年年初,公司应制定当年的营销计划,明确营销方式及营销费用。

(二)各合伙人应通力合作,根据公司要求及分工完成营销事项,并积极利用各

种办法推广品牌,获取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层面的合伙人,分支机构业务合伙人运作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年月起施行。

篇二:

合伙人工作制度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人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

(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

(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师关系的;

(四)在提交申请的当年内将满六十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事务所提供的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近五年内与原执业的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合伙人而没有与原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有原执业的事务所全体合伙人证明。

2.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资发放和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或依法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文件。

4.近五年内在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项目清单和相关业务档案。

如不能提供业务档案的,则应提供原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诺可随时调取相关业务档案的承诺函。

(五)本会资深会员或合伙人的推荐信。

第三章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在本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申请,秘书处会

员服务部通过财政部注册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年龄是否在本年度内满六十周岁;

是否与申请人在本会登记的年龄相符;

(二)查询诚信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近五年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查询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记录,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未通过年检的情况;

(四)是否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是否已办理退伙手续或原事务所是否依法办理清算手续;

(六)是否已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初步审核后,秘书处会员服务部通过本会网站向申请人发出预约报送申请材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内向本会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秘书处会员服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申请人的条件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会员服务部将通知秘书处专业操守部办理业务档案接收手续,并在工作底稿接收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发出受理通知书。

同时应当在本会网站或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进行公

示。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理事会注册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职执业经历和诚信记录。

注册委员会应组成审核小组到申请人原执业的事务所实地核实有关原始资料和申请人专职执业情况。

第十条理事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

调查委员会认应组成检查小组对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向注册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依法执业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和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

调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在原事务所执业期间的工作底稿时,认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另行立案调查。

调查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出具申请人执业情况证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注册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小组审查情况报告,结合调查委员会的检查报告,出具申请人近五年是否连续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

注册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出具申请人专职执业经历证明的

情况。

第十二条本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专职执业及执业情况的证明,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资深会员为申请人作失实证明的,由理事会取消其资深会员称谓,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在2年内不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推荐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原执业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失实证明的,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移交理事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同时在1年内拒绝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全部注册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三: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制度

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

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

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

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

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

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

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

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

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

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职业合伙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

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

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

合伙人与客户是

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

职业合伙人以收益、

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

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

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

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

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

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

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

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

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

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

4、你的亲朋好

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

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

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

互联网是我们服务

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

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

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

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

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

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

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

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

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

网络让客

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

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

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

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

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

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

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

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

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

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

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

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

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

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

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

的股份收入。

2.1.5回馈社会

一所大学:

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

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

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

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

大学和创新基地:

开发课程;

创新思想;

演练技能;

鼓励创业;

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

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

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

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

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

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

动。

扶持创业:

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

以扶持创业。

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2021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

施9年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

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

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1权利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

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

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

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

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

?

3.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

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

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

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因此,在

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3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

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

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qflp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

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制度。

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

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

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

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

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

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

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

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

受的原则。

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

务呢?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

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

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

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

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

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

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

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

理降低。

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篇二:

内部合伙人制度逸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内部合伙人制度及股权激励方案(讨论稿)2021年8月ver1.0目录

第1章

1.11.2

第2章

2.12.22.32.42.5

第3章

3.13.23.33.43.53.63.73.8

第4章

4.14.24.3

第5章

5.15.25.35.4

第6章

6.16.2

第7章总

则.............................................................................

...............................................3内部合伙人制度的目

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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