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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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原材料-进料加工-×
商品名称
(三)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
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产成品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材料
(2)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内销货物处理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得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
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未进行统一结算补税;
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1)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外汇账款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2)不得抵扣税额计算。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运保佣冲减。
运保佣的冲减有两各处理方法,在第一节第三方面已作介绍,下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A.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B.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同时: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
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1)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2)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货:
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3)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销售处理与
(1)或
(2)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
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货:
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
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4)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三)委托代理出口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等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四)销售退回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发出产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2)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益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营业外支出
(3)出口销售退回税收调整的会计处理(详见第四节第五部分)。
三、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是在取得主管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
另一种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作会计处理。
以下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一)第一种方法,即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
在收到主管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退税、应免抵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批准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即批准的应免抵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第二种方法,即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2、申报的应退税额>
0,且免抵税额>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申报的应退税额>
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五、会计核算实例
[例1]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期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5万元;
2、本期收到其主管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证明上注明的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免抵退应抵扣税额15万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5万元,未抵扣完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0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销售额100万元;
5、当期实际支付国外运保佣50万元并冲减了出口销售;
6、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00万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均为70%,并于10月1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
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
(一)按第一种方法,即按主管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原材料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585万元
2、当期收到的免税证明入账,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
3、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免抵税额10万元,未抵扣完进项税额10万元,退税5万元。
10万元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万元
对未抵扣完进项不需作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
银行存款5万元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5万元
4、当期免税销售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的销售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85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2)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
银行存款(或应收外汇账款)100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100万元
同时对来料加工耗用的进口料件按销售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数=[85/(500+400+100-50)]×
100=8.95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8.9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95万元
(3)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入账(不考虑成交方式)。
银行存款400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400万元
同时,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入账:
不得抵扣税额=400×
(17%-15%)=8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5、运保佣入账(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整)
出口产品免税销售收入-50万元
银行存款50万元
6、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2)+15+8.95+8-(85+10)]-15=4.95(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19.95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95万元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4.95万元(19.95-15)。
此结果与下面第二种方法相比,退税已抵冲了0.05万元应纳税额。
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7、单证收齐并向主管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申报申报。
此时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退税申报台账。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通过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贷方
1.购进货物85
2.收到免税证明入账-2
3.审批应免抵10
3.审批免抵退税额15
4.
(1)内销销项85
(2)来料加工进项转出8.95
6.转出未交9.95
(3)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8
∑114.95∑114.95
(二)按第二种方法,即按企业退税申报时的申报数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2、收到免税证明
1、2与第一种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3、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只在办理退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4、免税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方法相同。
5、运保佣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方法相同。
6、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应纳税额=85+(-2)+8.95+8-85-15=-0.05(万元)
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的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5万元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0(15-15)。
7、退税单证收齐后,按退税申报数进行免抵退税相应的会计处理。
应免抵退税额=300×
15%-300×
70%×
15%=13.5(万元)
应退税额=0.05万元
应免抵税额=13.5-0.05=13.45(万元)
根据以上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补贴款0.05万元
13.4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5万元
1.购进货物85
2.收到免税证明入账-2
6.转出未交15
7.计算的应免抵税额13.45
7.计算免抵退税额13.5
∑113.45∑113.45
[例2]仍以上例有关业务为例,将上期留抵税额设为64.95万元。
(一)采用第一种方法。
会计处理除“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上例第一种方法不一致处,其余完全相同。
月末,应交税金的相关分录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95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45万元(64.95-19.95)。
可见,留抵税额中已剔除5万元应退税额。
(二)采用第二种方法。
会计处理除“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以及“应收补贴款”与上例第二种方法不一致处,其余完全相同。
则当期应纳税额为-50万元,应退税为13.5万元,应免抵税额为0,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36.5万元,与上例有区别的会计分录如下:
应收补贴款13.5万元
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的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4.95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95万元
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为50万元。
此余额即为“免抵退”税计算时所用的应纳税额,未抵扣完进项税额是应纳税额剔除应退税额后的结果。
也就是说留抵税额中包含应退税额。
从本例可以看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即留抵税额)两种方法反映的结果在平时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方法是退税批准后在留抵税额剔除,企业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其“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批准数,与现行纳税申报表的填表口径一致。
第二种方法的留抵税额是未扣除应退税额部分的,企业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其“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申报数,与审批数不一致的部分在清算期末调整。